被告人潘忠军,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被告人冯守礼,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 2014年4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1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忠军、冯守礼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忠军、冯守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潘忠军、冯守礼伙同一男子在本市虎门巷x-x某某公司仓库,将卷帘门撬坏,进去盗走得莱仕牌高水分补水乳霜三件(二百一十六盒)、莱仕牌身体护理套装一件(七十二盒)、莱仕牌面膜套装三盒、莱仕牌美白防晒秘笈套装三十三盒、莱仕牌UV防晒BB套装二盒、高倩牌蜗牛多效精华乳套装三十二盒。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2896元。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潘忠军、冯守礼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潘忠军、冯守礼予以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潘忠军、冯守礼伙同另一男子(真实姓名不详,在逃)在本市虎门巷x-x号某某公司仓库,将卷帘门撬坏后,进屋盗窃得莱仕牌高水分补水乳霜三件(二百一十六盒)、莱仕牌身体护理套装一件(七十二盒)、莱仕牌面膜套装三盒、莱仕牌美白防晒秘笈套装三十三盒、莱仕牌UV防晒BB套装二盒、高倩牌蜗牛多效精华乳套装三十二盒。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2896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经将被盗窃的物品发还被害人俱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潘忠军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冯守礼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
庭审中,被告人潘忠军、冯守礼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忠军、冯守礼予以认可,并有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潘忠军、冯守礼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忠军、冯守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89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忠军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作用、地位相等,故不分主从犯。被告人潘忠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忠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冯守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海英
人民陪审员 高 菁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管乾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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