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羿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6:51
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羿,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2014年9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清镇市看守所。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羿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7日6时许,被告人梁羿在本市云岩区东山达兴花园xx栋楼下,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起亚牌K2汽车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900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列举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梁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梁羿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6时许,被告人梁羿在本市云岩区东山达兴花园xx栋楼下,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起亚牌K2汽车盗走。经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900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羿予以认可,并有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梁羿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涉案物品估计鉴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羿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海英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管乾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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