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6:51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伟,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2014年1月19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第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犯放火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李伟为泄私愤,在本市云岩区北京路加油站处,用打火机点燃正在加油的贵AUxxxx出租车油盖位置及为其加油的油枪,后在司机和加油站工作人员及时配合下将火扑灭。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并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伟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李伟为泄私愤,在本市云岩区北京路加油处,用打火机点燃正在加油的贵AUxxxx出租车油盖位置及为其加油的油枪,后在司机和加油站工作人员及时配合下将火扑灭。

庭审中,被告人李伟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李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危害公共安全,在加油站这一特定场所故意放火,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伟犯放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海英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管乾煜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