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6:50
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2014年4月19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第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6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在本市云岩区宝山北路公安厅附近找人制作了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地税发票专用章两枚印章,用来收取该小区物管费并据为己有。被告人高某某于2009年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云岩区宝山北路公安厅附近找人制作了一枚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印章。经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三枚印章与三样本之间存在本质差异,系伪造的印章。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列举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6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在本市云岩区宝山北路公安厅附近找人制作了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地税发票专用章两枚印章,用来收取该小区物管费并据为己有。被告人高某某于2009年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云岩区宝山北路公安厅附近找人制作了一枚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印章。经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三枚印章与三样本之间存在本质差异,系伪造的印章。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予以认可,并有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姜某某、唐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文件检验鉴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法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伪造的三枚印章)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海英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管乾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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