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6:50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某,出生于贵州大方县。2014年5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4)第1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龚某某无证驾驶贵AR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本市水口寺方向沿水东路往新添寨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市云岩区水东路未来方舟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贵 AR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上的被告人龚某某,乘客龚某凯、龚某友、万某珍受伤,同时致使三轮车驾驶员被害人黄某某及乘客罗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贵州警官职业学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所受伤情为重伤。经贵阳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龚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龚某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龚某某无证驾驶贵AR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本市水口寺方向沿水东路往新添寨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市云岩区水东路未来方舟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贵 AR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上的被告人龚某某,乘客龚某凯、龚某友、万某珍受伤,同时致使三轮车驾驶员被害人黄某某及乘客罗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贵州警官职业学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所受伤情为重伤。经贵阳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龚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黄某某20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龚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抓获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加之本案属过失犯罪,被告人龚某某主观恶性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彭海英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人民陪审员  吴 芸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管乾煜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