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鹤(曾用名宋和),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户籍地瓮安县, 2013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瓮检公诉刑诉(2014)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鹤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仪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2日18时许,被害人王仕兵在瓮安县一酒店参加侄子王维所办满月酒,19时许王仕兵吃饭饮酒结束后离开。21时许王仕兵到瓮安县文峰家园一楼吴群开设的茶棋室打麻将,期间与同桌人员江卢英因打麻将发生口角被旁人劝和,22时许江卢英打电话将此事告知儿子被告人宋鹤后离开茶棋室。23时许,宋鹤为报复王仕兵,随身携带一把卡子刀并叫其朋友全方均骑摩托车带其到茶棋室。
宋鹤在茶棋室找到王仕兵并与其发生争执,被旁人拉开。王仕兵随即回到茶棋室楼上自己家中拿得一把砍刀,在茶棋室门口马路追上宋鹤。王仕兵右手持刀砍宋鹤右大腿后部一刀,王仕兵未站稳仰面摔倒在地。宋鹤用脚踩王仕兵右手使其砍刀脱落,全方均为保护宋鹤将砍刀拾起放在手中。宋鹤随即用卡子刀刺杀王仕兵胸部一刀后随即叫上不知情的全方均逃离现场,王仕兵爬起来追打宋鹤未果后回家。
次日18时30分许,王仕兵侄子王维听闻王仕兵与人打架之事到王仕兵家多次敲门无人应答后与其父亲王世军找锁匠开锁进门,二人发现王仕兵死在家中,遂报警。当日20时许,宋鹤到瓮安县公安局投案。经法医鉴定:王仕兵左胸部中段有2.8CM长锐性创口,结合提取到的卡子刀一把,用该卡子刀刺杀可形成左胸中段的创口,死因系锐器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死亡时间系餐后4-6小时。宋鹤右大腿中段后侧有1.5CM长未缝合创口,深达皮下,为轻微伤。案发后,宋鹤家属赔偿王仕兵家属经济损失五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鹤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未提出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2日21时许,王仕兵酒后到瓮安县城文峰家园一茶棋室打麻将,期间与同桌的江卢英因打麻将发生口角。22时许,江卢英打电话将此事告知儿子宋鹤后便离开茶棋室。23时许,宋鹤为报复王仕兵,随身携带一把卡子刀并叫其朋友全方均骑摩托车带其到茶棋室。宋鹤在茶棋室找到王仕兵与王发生争执被旁人拉开。之后,王仕兵即回到茶棋室楼上自己家中拿了一把砍刀下来,在茶棋室门口追上宋鹤,手持砍刀砍了宋鹤右大腿后部一刀。王仕兵因未站稳便仰面摔倒在地。宋鹤用脚踩王仕兵右手使其砍刀脱落。宋鹤随即用卡子刀刺杀王仕兵胸部一刀,之后和全方均离开现场。王仕兵爬起来追打宋鹤未果后回到其家中。次日18时30分许,王仕兵被发现死在家中。经法医鉴定:王仕兵死因系锐器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死亡时间系餐后4-6小时。
2013年12月23日20时许,宋鹤到瓮安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宋鹤家属赔偿王仕兵家属经济损失五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013年12月22日下午,我在朋友全方均家中吃饭,到晚上10点左右,我接到我母亲江卢英的电话,在电话中,我母亲给我说在麻将馆她被一个酒疯子骂了,而且酒疯子还打她,并说什么都要将她打死了我还不回来看一下。我听到我母亲说后,心里非常气愤。我就驾驶了一辆摩托车与全方均到了文峰花园后的一个麻将馆。我就问是哪个骂我家老妈,站在麻将馆门口旁的王仕兵说“你想搞哪样嘛”,他就从麻将馆出来,看架势出来是要打我,我就在旁边找了一节铝合金管拿在手里,在里面打麻将的人也跟着出来了,王仕兵看到我手拿有东西,又有人拉住他,就向我说了一句:“小杂种,你等到,老子回家提刀来”。这时,在打麻将的人就推我叫我赶快走,免得王仕兵真的提刀来砍我,在他们推我的时候,王仕兵就跑回家了,我就向推我的人说,我不走了,我就在这里等王仕兵。大约一分钟左右,我看到王仕兵从他家方向提了一把刀朝我站的地方跑来,我就从右边裤包里将我随身携带的卡子刀摸出来拿着,当他跑到我面前的时候,朝我的脚后面砍了一刀,可能因为他跑得太急,在他砍了我脚上一刀后,他自己就摔倒在地上了。王仕兵当时侧倒在地上,后又平躺在地上,我也朝后面仰倒了。我没有完全倒地,我用左手撑在地上,翻身从地上站起来,在我站起来的时候,看到他的右手还拿起那把砍刀,于是我就用我的右脚去踩他拿刀的右手腕,就将他拿的刀踩丢在地上,全方均看到我将王仕兵的刀踩掉在地上,就把刀捡起拿着,我站在那里不到五秒的时间,我一转身就用我手里的卡子刀朝他肚皮位置杀去,当时王仕兵平躺在地上,在我杀了一刀后,我将刀抽出来并对全方均说快跑,于是我们就往塔坡方向跑,我转身看到王仕兵从地上爬起来朝我们的方向追,我们从塔坡方向就跑到一户人家那里,我们将刀藏好后就同全方均睡觉去了,到第二天六点的时候我父亲打电话给我说王仕兵死了,我就和我父母到公安机关自首了。我只杀了王仕兵一刀,王仕兵的砍刀不快,我的小腿被划伤了一个小口。
二、证人证言
1、全方均的证言:2013年12月12日过冬至,宋鹤在我家吃饭,到晚上十点钟左右,宋鹤给我说他妈被人家打了,让我和他去一趟,宋鹤骑车就和我到了文峰花园里面的茶棋室门口,里面打麻将的一个男的就说“我打的你想怎么样”,宋鹤就和那人争吵起来,宋鹤在地上找了一颗一二十米长的东西,和那个男的抓扯起来,随后那个男的就往左边的巷子跑了,我和宋鹤刚走到茶棋室门口那条路时,那个男的就提了一把砍刀来砍宋鹤,砍在宋鹤的大腿上,宋鹤冲过去,那个男的就躺在地上,手中的刀也落在地上,刀顺着坡滑到我的面前,我刚把刀捡起看见那个人从地上站起来,宋鹤就大声喊我跑。我们刀藏在一个房子里,宋鹤就给我说刚才那个人被他“搞到了”,到第二天下午,我就听说和宋鹤扯皮的人死了。
2、王维的证言:2013年12月23日,我父亲王世军就一直打电话给王仕兵,但电话通了没人接,觉得不对劲,就把王仕兵的门打开,看见王仕兵趴在炉子上,王仕兵已经死了,于是就打电话报警。
3、吴群的证言:2013年12月22日21时许,王仕兵喝醉了到了茶棋室里面,王仕兵与江卢英发生口角,王仕兵顺手将一把火钳砸向江卢英,但没有砸到,我就将王仕兵推出了茶棋室。过了一会儿,宋鹤和另外一个娃儿就过来了,宋鹤就问听说我家妈被哪个打了,王仕兵就应了一声“你娃儿想干什么?”,王仕兵冲出来后,宋鹤也往王仕兵方向冲,我站在中间劝他们不要扯皮,王仕兵就回家了,我就进茶棋室打扫卫生,过了几分钟,我听人说王仕兵好像被搞倒了,我们就到处找王仕兵,有个女孩子说看见王仕兵回家了,我们就去敲王仕兵家的门,但没有人开门,我们就各自回家了。
4、黄廷忠的证言:2013年12月22日晚上十点钟,有一个娃儿推开麻将馆的门,说“刚才哪个骂他家妈”,王仕兵就说了一句“你想搞哪样?”,王仕兵从家里出来。那个娃儿手里拿了一截铝合金之类的东西,我就推着这个娃儿先走,不知王仕兵是怎么跑回家去的,大约一两分钟,王仕兵从他家住的地方提了一把砍刀跑出来,好像提刀准备砍那个娃儿,没有提得起来就甩到地上了,我准备去扶王仕兵,王仕兵就直接爬起来跑走了,王仕兵跑后,有人说王仕兵胸口有血,王仕兵被那个娃儿杀了一刀,我们走到王仕兵家,房门是关好的,电话也不接,我们敲了下门没有动静就回家了。
5、宋泽宽的证言:2013年12月22日晚,我和我家爱人江卢英在文峰花园后面茶棋室打麻将,王仕兵喝了不少酒,到了麻将馆就骂江卢英,江卢英就叫王仕兵不要骂,王仕兵就在炉子边拿起一把火钳朝江卢英砸去,但没有砸到,我和茶棋室的那些人就把王仕兵拉到外面去,我就劝王仕兵算了,江卢英就先回家了,后来我也回家了,后来我儿子宋鹤打电话问江卢英被打到没有,我说没有打到,后来接到王天菊的电话,说宋鹤找王仕兵的麻烦,我们又赶到茶棋室那里,听茶棋室的人讲,宋鹤和王仕兵发生抓扯,王仕兵就拿了一把刀来追我儿子,我们就打电话给王仕兵,但王仕兵没有接电话,第二天我听说王仕兵死了,我就叫宋鹤去自首。
6、江卢英的证言:2013年12月12日晚,我在麻将馆打麻将,王仕兵喝醉了到了麻将馆,王仕兵说不要我打麻将,我就把麻将给他推了,王仕兵心里就不舒服,就开口骂我,我叫他不要骂,他一边骂还说要打死我,王仕兵在门口顺手拿了一把火钳朝我砸过来,没有砸到我,麻将馆的人将他拦住,我就和宋泽宽回家了,我就打了一个电话给宋鹤,我给宋鹤说“我刚才要是被别人一火钳砸死了,你回来就见不到我了”,宋鹤问我是哪个,我说你认不到,让宋鹤快回家,快到晚上十二点钟的时候,王天菊打电话说宋鹤和王仕兵扯皮了,我和宋泽宽赶到麻将馆,没有看到宋鹤和王仕兵,第二天就听说王仕兵死在家里面了。
7、王维菊的证言:2013年12月22日晚十点钟左右,有两个娃儿将茶棋室的门打开,我知道是宋泽宽的儿子,宋鹤说是哪个喝醉了骂他妈妈,王仕兵就回了一句,王仕兵就冲出门去,我出去的时候见宋鹤手里拿了一样发亮的东西,王仕兵和宋鹤在外面准备抓扯的时候,就被我们拉开了,我刚走到王仕兵家楼下巷子里王仕兵就从他家楼下跑下来,手中拿了一样东西有点发亮,王仕兵就向那两个娃儿方向冲过去,过了几分钟,宋泽宽和江卢英就到了茶棋室,我听到杨玉勇说王仕兵可能被杀到了,他胸口有血,我们打电话给王仕兵,电话通了但没人接。
8、杨玉勇的证言:2013年12月22日晚上十点左右,我听到外面在闹,就从小卖部里出去,看到杀猪匠(宋泽宽)家的娃儿宋鹤和另外一个娃儿在那里与一些人在劝架,我转头一看,王仕兵就提了一把刀冲过来,在冲过来的时候王仕兵就摔倒在地上,在摔倒的同时,王仕兵的刀就砍在宋鹤的脚上,刀就落在地上,其中一个娃儿把刀捡起来,我就赶忙去招呼那个捡刀的娃儿,我还有没有走到,宋鹤就喊快跑,宋鹤就和那个捡刀的娃儿跑了,我转头看王仕兵时,发现王仕兵也不在了,第二天下午就听说王仕兵死了。
9、吴定静的证言:2013年12月23日凌晨,我们在全方均家,宋鹤对我说他今天晚上用刀把那个人杀到了,是杀在肚子上的,我跑到全方均家在全方均睡的床上找到一把黑色的卡子刀,我找到刀后就把刀交给了宋鹤的父亲。
10、谭相银的证言:2013年12月23日凌晨三四点钟,宋鹤在公安局打电话给我,叫我喊吴定静去全方均家找他杀人的那把刀,大约过了没多久,吴定静就说刀找到了,我和吴定静就将刀交给宋鹤的父亲。
11、王丽丹的证言:王仕兵与前妻罗正美离婚后一个人居住。
三、书证
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24日将该案作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2、刑事案件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2月24日20时许,宋鹤到瓮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3、宋鹤与王仕兵的户籍证明证实:宋鹤与王仕兵的身份情况。
4、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24日提取、扣押了卡子刀、砍刀各一把。公安机关提取了王仕兵十指指甲及所穿灰色保暖内衣衣片一块。
5、通话记录证实:案发时,宋鹤、江卢英、全方均、宋泽宽的通话情况
6、领条证实:宋鹤之母江卢英赔偿死者王仕兵家属丧葬费50000元。
四、鉴定意见
1、(瓮)公(刑)鉴(尸检)字[2014]004号法医学尸体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2014年12月23日。公安人员在瓮安县公安局尸体检验中心对王仕兵的尸体进行检验,结论:死者王仕兵系锐器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死者王仕兵在餐后4-6小时死亡。死者王仕兵左胸中段有2.8CM长锐性创口,结合提取的卡子刀一把,用该卡子刀刺杀可形成左胸中段的创口。
2、(黔南)公(刑)鉴(法物)字[2013]589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王仕兵灰色保暖衣布片上检出人血,支持检材为死者王仕兵所留。
3、(黔南)公(刑)鉴(毒物)字[2014]012号毒物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死者王仕兵胃内容物未检出有机磷、毒鼠强。
4、(瓮)公(刑)鉴(活检)字[2013]4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宋鹤右大腿中断后侧有1.5CM未缝合创口,深达皮下,构成轻微伤。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绘图、现场照片证实:2013年12月23日19日20分至2013年12月23日21时15分,公安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瓮安县雍阳办事处文峰花园后楼王仕兵住宅楼处。该间屋内靠东南角处是一铁炉,铁炉南面有一坐台,在该坐台与铁炉之间俯卧着王仕兵的尸体。头部靠于铁炉烟管处,右手搭于烟管面上,左手搭于铁炉面上木板上,左手掌内握有一串钥匙,尸体左胸部深灰色物衣上有18CMⅹ9CM红色物。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能够印证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鹤为泄私愤,持刀伤害被害人王仕兵,导致王仕兵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宋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鹤的家属主动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宋鹤从轻处罚。为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27年12月23日止。)
二、作案工具卡子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杨桥生
人民陪审员 安贵荣
二O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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