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绍章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6:40
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浦某某,生于云南省某某市,住某某市。因交通肇事一案,于2014年11月1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4)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本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浦某某驾驶云D7037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某某往都格方向行驶,次日凌晨5时许,该车行驶至257县道7km+400m处时,因浦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及临危措施不当,致使所驾驶车辆坠于该车行驶方向的左侧的路坎下,造成乘车人陈某某当场死亡,浦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水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死者陈某某系身前因受钝性暴力撞击和挤压胸廓造成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水城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驾驶人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某某、龚某某的证言,尸检报告,尸检照片,车检报告,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车辆合格证复印件,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询问视频资料,到案经过,与损害赔偿(协议书)有关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及临危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浦某某所在的长盛物流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63967元,浦某某已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经被告人浦某某居住社区对其调查评估,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浦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浦某某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 笛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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