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某某、奉某某、罗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6:39
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某某,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住湖南省祁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某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某月某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

被告人奉某某,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住湖南省祁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某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某月某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住湖南省祁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某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某月某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以匀检公诉刑诉(2015)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某、奉某某、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贵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某、奉某某、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被告人游某某、奉某某窜至贵州省都匀市小围寨新火车站售票大厅,声称能买到紧缺车次车票,将被害人方某某诱骗至都匀市百子桥公交站台处,找到事先在此等候的被告人罗某某。三被告人以买票需用银行卡刷卡支付为由,从方某某处套取其所持有的银行卡密码,罗某某以购票为名诱骗方某某前往都匀市君辰酒店。方某某将行李袋交给游某某、奉某某暂时保管,二人等罗某某骗走方某某后,将行李袋中人民币700元、一部手机、九包香烟、一张银行卡盗走,并用受害人银行卡盗刷得款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50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奉某某、罗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被告人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现场指认笔录及图片、辨认笔录及图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方某某陈述、被告人游某某、奉某某、罗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奉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人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

二、被告人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

三、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

四、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关 勇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卫琪(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