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丽银。
辩护人徐某某,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某某,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汇检公诉刑诉(2014)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丽银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丽银及其辩护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起,被告人陈丽银先后与遵义毅峰贸易有限公司、遵义龙盛商贸有限公司、遵义虎城贸易有限公司达成赊销钢材的口头协议,从上述公司赊购钢材并出具欠款依据,将钢材销售后在偿付货款。起初,陈丽银按约支付了货款。2013年4月起,陈丽银在遵义市新蒲新区、遵义县参与赌博活动,输掉部分钢材款,导致资金紧张,不能按约支付所欠货款,便又先后与遵义展祥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同发商贸有限公司、遵义荣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达成钢材赊销口头协议,将赊购钢材低于进价销售给桐梓县杰豪商贸有限公司,并承担了遵义市至桐梓县的运输费用。陈丽银从桐梓县杰豪商贸有限公司收到货款后,将一部分用于偿付赊购钢材的货款以便能继续赊销钢材,另一部分则被其在赌博和消费中挥霍。截至2014年1月,陈丽银无力偿付的遵义同发商贸公司、遵义毅峰贸易有限公司、遵义荣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遵义虎城贸易有限公司、遵义龙盛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展祥商贸有限公司等供货商货款累积达人民币1,476,932元。其为躲避上述公司追讨货款,通过其朋友李某某在原居所外租赁了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航天罗庄小区四栋601号房屋居住,后被债权人发现,于2014年3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抓获。
上述事实, 被告人陈丽银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陈丽银户籍证明、归案说明;遵义同发商贸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货款欠条、业务往来清单、陈丽银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账户流水清单;遵义毅峰贸易有限公司报案材料、提货清单、业务往来清单、销售单;遵义荣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货款欠条;遵义虎城贸易有限公司报案材料、交易明细表、货款欠条;遵义龙盛商贸有限公司现金日记账、货款欠条、王某某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账户流水单;遵义展祥商贸有限公司报案材料、销售明细及货款欠条;租车协议、欠条及销售记录本(廖某某与陈丽银)、转账凭证;被害人谢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龚某某陈述;证人廖某某、刘某某、宋某某、赵某某、李某甲、肖某某、欧某某、李某乙、罗某某证言;被告人陈丽银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谢某某、田某某、张某甲及证人廖某某辨认陈丽银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陈丽银是初犯,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丽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先后骗取对方当事人给付价值人民币1,476,932元的财物,将之变现后供自己挥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陈丽银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属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其在侦查、审理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院决定采纳辩护人意见,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丽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光洪
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
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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