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学才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6:30
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学才,又名范二书,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2008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水城县守所。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学才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学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范学才伙同他人到六盘水市红桥新区双龙村四组南干线旁,盗窃路边编号为双龙一二九组的电力变压器中的铜线。经鉴定变压器价值19388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范学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盗窃罪予以惩处。

被告人范学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范学才伙同他人到六盘水市红桥新区双龙村四组南干线旁,盗窃路边编号为双龙一二九组的电力变压器中的铜线。经鉴定,变压器价值19388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和线索,案发的时间、地点;

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范学才的身份如前所述,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范学才被抓获的时间地点,无自首情节;

受害人张家朋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7日凌晨1时许,家中突然断电,家里的电器如电视机、电冰箱等都被烧坏了,第二天早上,才知道是变压器被盗了;

受害人王秋林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7日凌晨1时许,家中突然断电,家里的电器如电视机、电热水器等都被烧坏了,第二天早上,听说是变压器被盗了;

受害人杨文虎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初,家中突然断电,家里的电器电视机都被烧坏了,第二天早上,才知道是变压器被小偷盗了;

受害人吴应和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初,家中突然断电,家里的电器电视机、电冰箱等都被烧坏了,第二天早上,才知道是变压器被小偷盗了;

钟山供电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盗窃的变压器现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被告人范学才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3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范学才伙同他人到六盘水市红桥新区双龙村四组南干线旁,盗窃路边编号为双龙一二九组的电力变压器中的铜线。200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7月29日刑满释放。

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7日凌晨9时许,钟山供电局办公室接到了红桥新区四组居民电话说:停电了,没电,他们到现场,发现六盘水市红桥新区双龙村四组南干线旁,编号为双龙一二九组的电力变压器被盗窃。

鉴定文书。证明案发现场留在硅钢片的指纹系被告人范学才所留;

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发票。证明被告盗窃的变压器价值19388元。

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在公安民警组织、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范学才辨认同伙的具体情况;

刑事判决书,证明2008年,被告人范学才因抢劫罪被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学才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3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学才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学才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范学才认罪态度好、坦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学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388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 军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 昆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