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鹏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6:25
公诉机关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鹏(又名陈浪),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穿青人。因本案于2015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以纳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鹏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雨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陈鹏与张某某、李甲、王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王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到王家寨镇广场玩耍,因无钱上网,张某某提议到居仁中学学生宿舍收取保护费。被告人陈鹏等人翻墙进入居仁中学男生宿舍后,张某某找来两根钢管,被告人陈鹏与张某某各持一根钢管与王某某等人闯入该校初三(1)班学生史某某、李某等人的寝室内对史某某等人进行威胁,将史某某藏在床单下的现金人民币100元抢走。后被告人陈鹏等人又闯入卢某某等人的寝室以相同方式抢走卢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被害人史某某、卢某某要求被告人陈鹏等人退还部分被抢现金,陈鹏等人退还史某某40元、退还卢某某10元。被害人史某某报警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陈鹏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鹏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被害人史某某、卢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宋某某及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鹏及同案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鹏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陈鹏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建梅

人民陪审员  周训谟

人民陪审员  彭明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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