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龙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同年5月18日由纳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碧远、陶健,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以纳检公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龙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晓
人民陪审员 谢家刚
人民陪审员 王浩屹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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