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涛撤销缓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06:25
罪犯王涛,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

2013年11月6日,本院作出了(2013)黔纳刑经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纳雍县司法局于2015年8月14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王涛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纳雍县司法局提出:罪犯王涛由我局厍东关乡司法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3年11月19日,我局在王涛报到时书面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2015年6月8日,王涛未到厍东关乡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后厍东关乡司法所通过辖区派出所协查得知,王涛因注射毒品,于2015年6月18日被纳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建议本院对王涛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涛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前,王涛已被关押138天。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依法向纳雍县司法局及王涛分别送达了社区矫正执行通知、告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将王涛交付纳雍县司法局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年11月19日,王涛到纳雍县司法局和厍东关乡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厍东关乡司法所对王涛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厍东关乡司法所在王涛报到时向其送达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服刑人员须知等材料,书面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2015年6月8日,王涛未到厍东关乡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后厍东关乡司法所通过辖区派出所协查得知,王涛因注射毒品,于2015年6月18日被纳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服刑人员须知、送达回证、社区矫正帮教协议、社区服刑人员谈话笔录、思想汇报、调查笔录、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回执、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注射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罪犯王涛注射毒品,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黔纳刑经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王涛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王涛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罪犯被重新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生效前羁押的138日折抵刑期138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晓

审判员  王建梅

审判员  潘 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邓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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