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覃某某。因涉嫌失火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生态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某在自家的自留地点火烧杂草时引发山林火灾。经鉴定:烧毁有林地面积49亩,树种为马尾松、柏木,造成经济损失11530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覃某某辩称,自己因大意失火,失火后我本人赶紧扑火,并叫我哥喊来100多人扑火,已补栽,得到群众的书面谅解,我承认自己犯了错误,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周覃镇场坝村“老场”自家的自留地里点火烧杂草时引发山林火灾。经鉴定:烧毁有林地面积49亩,树种为马尾松、柏木,烧毁林木蓄积为7.0325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1530元。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覃某某对被烧毁山林的农户主动上门道歉、并进行了补植,得到被烧山的农户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森林火灾调查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因野外用火不慎,引发山林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某某应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覃某某在火灾后积极扑火,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蒙锡渊
书记员 蒙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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