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生态刑诉[2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购买了一幅山林,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人砍伐,树种为枫香等杂树。经鉴定,砍伐立木蓄积64.8509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石某某辩称,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自己生活困难,因不懂法律,没有办理手续,犯了错误,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某以26000元与周覃镇水便村二组村民覃跃足购买“更培”山一幅山的林木,在没有申请办理采伐许可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至8月请人砍伐,树种为枫香、青岗等杂树。经鉴定,砍伐立木蓄积为64.8509立方米,经济损失25291.80元。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某应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石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蒙锡渊
书记员 蒙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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