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韦记X。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抓获归案,2014年5月14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6月19日被三都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4]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记X犯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兴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记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6月份至2014年5月12日期间,被告人韦记X先后盗窃作案6起,盗窃金额14 702元;
2、2014年5月13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办理被告人韦记X盗窃案时,在其房间发现2支火药枪。经鉴定,2支火药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击发弹药的枪支。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韦记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其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韦记X数罪并罚,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韦记X辩称,我没有盗窃大力神摩托车和韦用的鸭子;火药枪是过世老人遗留下来的,从未拿去犯罪,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7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韦记X窜至三都县九阡派出所门口,将被害人韦兴广停放在九阡派出所门口的1辆蓝色宗申摩托车用裁纸刀割断摩托车电源线,然后搭线发动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5 115元。
2、2012年6月份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韦记X窜至三都县九阡镇计生站旁,看见停放有1辆红色隆鑫摩托车,其用裁纸刀割断摩托车电源线,然后搭线发动将摩托车盗回家。经鉴定,被盗红色隆鑫摩托车价值为4 200元。
3、2012年10月份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韦记X窜至三都县九阡镇水各小学顺公路往三都方向70米处鱼塘边,看见停有1辆红色大力神摩托车电源线是搭起的,车灯还亮,被告人韦记X发动摩托车后将摩托车盗回家。经鉴定,被盗大力神摩托车价值为4 060元。
4、2013年8月份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韦记X窜至三都县周覃镇新各村马坡公路边韦用家的鸭圈,盗窃韦用家18只鸭子。韦用家被盗的鸭子品种是“木鸭”,每只重4.5斤左右。2013年8月底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韦记X又窜至三都县周覃镇新各村马坡韦用家鸭圈,盗窃韦用家8只鸭子。经鉴定,被盗26只鸭子价值1 287元。
5、2014年5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韦记X在三都县周覃镇政府大楼后门停车位上盗窃周绍权面包车上的2只50斤容量塑料桶。经鉴定,2只塑料桶价值40元。
6、2014年5月13日19时许,三都县公安局周覃派出所民警在办理被告人韦记X盗窃案时,依法对被告人韦记X家进行检查,在韦记X所住的房间发现2支火药枪。经鉴定,2支火药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击发弹药的枪支。
综上所述,被告人韦记X盗窃作案6起,盗窃金额14 702元;非法持有火药枪2支。
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韦记X检举揭发他人家里藏有炸药、雷管和2支火药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接受案件刑事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4年5月12日17时20分许,周覃派出所接被害人周绍权报案后,到现场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韦记X传唤到所讯问,从其身上搜到万能钥匙(盗窃摩托车开锁工具)、韦跃林身份证和合医卡;到其家检查时,查出长短火药枪各1支、摩托车5辆等涉案物品,火药枪经鉴定能够正常击发,而分别于2014年5月13日以盗窃案和同年7月21日以非法持有枪支案立案侦查。
二、被告人韦记X供述的主要内容:(1)今天下午4时许,在周覃镇政府后门的1辆微型客车上盗窃得2只25公斤装的塑料桶,拿到政府后院藏,去要桶回家时被传唤到派出所。(2)2012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4时许,在九阡镇街上1房子背后停有1辆红色隆鑫牌摩托车,用裁纸刀割断摩托车电源线,然后搭线发动将摩托车盗回家。(3)2012年卯节那天下午5时许,在水各小寨1个鱼塘边停有1辆红色大力神摩托车,车灯还亮,电源线是搭起的,我发动摩托车盗窃回家。(4)2013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6时许,在周覃镇新各村马坡公路边韦用家鸭圈偷得18只鸭子。(5)7天后的一天晚上6时许,在韦用家鸭圈偷得8只鸭子。2013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6时许,我在韦用家鸭圈想偷鸭子被韦用发现没偷得。(6)2013年卯节初一中午1时许,在九阡派出所门口停有1辆蓝色宗申摩托车,我用裁纸刀割断摩托车电源线,然后搭线发动将摩托车盗窃回家。(7)2014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在我家查获的2把火药枪是父亲传下来的,没有使用过。(8)我跟九阡的“老都”买过2部从荔波茂兰偷来的摩托车。(9)我偷过5个摩托车的低音炮。
三、被害人陈述:
1、韦兴广陈述:2013年7月23日上午10时许,我去九阡过卯,将1辆蓝色宗申摩托车(车牌贵JME313,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1C900030)停放在派出所门口,下午17时许发现被盗。摩托车是2012年11月以6 800元购买,办手续后总价7 700元。
2、韦用陈述:2014年8月份,我发现喂养在周覃镇新各村马坡脚鱼塘边的鸭子少了约20只,隔10多天又发现少了10多只,知道被偷了,开始注意看守鸭圈。2013年9月27日晚上7时许天刚黑,发现有人进入鸭圈,电筒照看,韦记X当场承认错误并要我原谅,我叫韦平顶和韦再到场证明是韦记X来鸭圈偷。被盗的鸭子是木鸭,每只4斤多,价45元。我总共被盗25只鸭子,损失2 000多元。
3、周绍权陈述:今天上午12时许,我用2个25升塑料桶装满水放在周覃镇政府后面停车位的面包车上,16时30分开车到坡上发现2只塑料桶被盗,返回看监控录像显示:15时17分有1个人先后将车上的2只桶盗走,就报警。民警到镇政府时,我发现偷桶的人就在政府后院而指认,其被带到派出所调查。后在政府后院的1个工棚内找到2只桶,桶内的水已倒掉,每只桶价值22元。
4、韦跃林陈述:2014年5月12日11时至13时许,我在周覃街上买药的地摊看病,将1件别克外衣放在手推车上被盗,衣服里有439元、1张身份证、1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
四、证人韦某某证实:我介绍韦记X以600元跟九阡老都买过1辆女式摩托车。
五、检查记录:2014年5月13日三都县公安局根据三县公(刑)行检查字[2014]01号检查证到三都县周覃镇新各村干各组被告人韦记X家进行检查,发现有5辆摩托车、2支火药枪,予以扣押,并拍照固定。
六、提取物证笔录及照片:2014年5月13日三都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韦记X家房屋进行搜查,发现有1支长火药枪和1支短火药枪,进行拍照扣押,提取枪支进行保存。
七、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1、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韦记X到现场位于三都县周覃镇政府后门停车位上指认:2014年5月12日我在这里盗窃2只塑料桶。
2、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韦记X到现场位于三都县九阡镇计生服务站左侧墙边指认:2012年6月份的一天,我在这里盗窃1辆红色隆鑫摩托车。
3、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韦记X到现场位于三都县九阡派出所门口指认:2013年7月份卯节那天中午,我在这里盗窃1辆蓝色宗申摩托车。
4、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韦记X到现场位于三都县周覃镇新各村马坡公路边指认:2013年8月份、8月底、9月份共3次,我在这里盗窃韦用的鸭子。
5、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韦记X到现场位于三都县九阡镇卯坡公路旁边空地上指认: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我在这里盗窃1辆大力神摩托车。
八、照片说明:
1、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韦记X家查获其盗窃的蓝色宗申摩托车、红色隆鑫摩托车、红色大力神摩托车相片。
2、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韦记X身上查获的盗窃工具和韦跃林身份证、医保卡相片。
九、行车证、发票:韦兴广摩托车的行车证、购车发票复印件。
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1、2014年5月12日,公安机关扣押韦记X持有的:(1)红色隆鑫摩托车1辆、(2)红色DLS150-9R摩托车1辆、(3)黑色RS龙太子轻便摩托车1辆、(4)红色劲隆地王JL150-70A摩托车1辆、(5)宗申风云ZS150-38摩托车1辆、(6)YQ-22A液压钳1把、(7)长32.5cm火药枪1支、(8)护手刀1把、(9)安路达电焊机1台、(10)打鱼机1台、(11)手电钻1台、(12)铝皮电线2卷半、(13)电钻凿岩机1台、(14)长163cm火药枪1支。
2、2014年5月12日,公安机关扣押韦记X持有的:(1)韦跃林身份证1张、(2)韦跃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1张、(3)万能钥匙(专开摩托车锁)2把、(4)万能钥匙套筒1个。
3、2014年6月3日,公安机关发还宗申牌二轮摩托车1辆给韦兴广。
4、2014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发还居民身份证1张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给韦跃林。
十一、鉴定意见:
1、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二○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三价认字(2014)28号《关于对被盗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宗申牌ZS150-38A普通二轮摩托车,价值5 115元。
2、贵州省黔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黔南)公(刑)鉴(痕)字[2014]5227000137号《物证检验报告》:在韦记X家中查获的2支火药枪是能够正常击发的枪支。
3、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三价认字(2014)53号《关于对被盗大力神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大力神牌DLS150-9R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1辆,价值4 060元。
4、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三价认字(2014)54号《关于对被盗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价格鉴定意见书》:隆鑫牌LZ125-D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1辆,价值4 200元。
5、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二○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三价认字[2014]39号《关于对被盗鸭子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被盗木鸭,共26只,平均每只4.5斤,价值1 287元。
6、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二○一四年八月十六日三价认字[2014]44号《关于对被盗塑料桶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被盗白色塑料桶2只,价值40元。
十二、户籍证明:被告人韦记X于1971年3月1日生。
十三、抓获经过:三都县公安局周覃派出所得到被告人韦记X在周覃街上出现,于2014年5月13日18时10分在周覃街上将被告人韦记X抓获。
十四、三都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被告人韦记X供述其与九阡镇老都买得2部摩托车,经走访摸排,在三都县九阡镇白庙村雅院二组有覃绍都,但该人外出务工,所以无法提供老都供述。
十五、三都县公安局《关于对被告人韦记X减轻或从轻处罚的建议》和《关于被告人韦记X提供的犯罪线索材料查证情况反馈》: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韦记X检举揭发他人家里藏有炸药、雷管和2支火药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以上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韦记X的上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记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且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两支,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记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记X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韦记X非法持有的枪支是其父亲遗留下来,未造成社会危害,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记X提出没有盗窃大力神摩托车、韦用的鸭子和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记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查获在案的被告人韦记X非法持有的二支火药枪、万能钥匙(专开摩托车锁)二把、万能钥匙套筒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左裕祥
审 判 员 谢仁光
人民陪审员 常贵福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韦慧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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