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白胜X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6:22
公诉机关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生态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人的责任林地内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5.50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6316.60元。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白某某辩称,自己要修建房屋,因不懂法律,犯了错误,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间,被告人白某某以修建房子为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星光村一组“水井湾”(地名)本人的责任林地内砍伐林木,经鉴定,采伐树种为马尾松和杉木,立木蓄积为15.50立方米,林地面积10.7亩,造成经济损失6316.60元。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白某某2014年12月25日将木材变价款4000元交三都县森林公安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测算鉴定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应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白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其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本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白某某的刑期从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蒙锡渊

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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