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章树华,小学文化 ,重庆市垫江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某月某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某月某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树华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志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1日至6月6日期间,被告人章树华乘被害人田维英不在家时,悄悄窃取被害人田维英的邮政储蓄卡和身份证,分四次到中山路邮政储蓄银行取走被害人田维英银行卡内33 190元。案发后被告人章树华已将全部赃款33 190元退还给被害人田维英。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章树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章树华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章树华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量刑。
被告人章树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章树华乘被害人田维英不在家时,悄悄窃取被害人田维英的邮政储蓄卡和身份证,到中山路邮政储蓄银行取1 000元用于娱乐开支;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章树华又用该卡在同一银行取出1 000元开销;2014年6月6日被告人章树华再次用该银行卡先后两次取出31 190元据为己有后,2014年6月11日被被害人田维英发现并报案。案发后被告人章树华已将全部赃款33 190元退还给被害人田维英,被害人田维英对被告人章树华表示原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银行卡交易记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抓获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并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树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树华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树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章树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8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仁光
代理审判员 韦慧昌
人民陪审员 常贵福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潘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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