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犯非法采矿罪、污染环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6:20
公诉机关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汉族,任湖南曾洪源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源矿业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在三都县坝街乡五坳坡矿区生产安全等工作),湖南省冷水江市人,现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某月某日被三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某月某日被执行逮捕,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某月某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王泽富,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 琳,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生态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采矿罪、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志凡、徐丽娟、高 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泽富、马 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杨某某任洪源矿业公司副总经理,直接负责五坳坡矿山安全生产,具体安排、组织矿洞的收购、生产、管理工作。2013年洪源矿业公司在办理环评报告时,经测量发现该公司在探矿施工的五个矿洞不在其探矿证范围内,杨某某在明知存在越界的情况下仍继续施工作业,且2013年4月洪源矿业公司申请探矿权保留获得通过,在探矿权保留期间没有勘察实施方案,也未聘请其探矿证上载明的施工单位进行探矿作业,而是擅自进行探采,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达42万元;

2、洪源矿业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从2010年生产至今,杨某某在负责矿山生产作业期间,环保部门两次下达过执法通知,对其进行过1次约谈,要求其对五坳坡矿洞进行整改,但在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边整改边排放,造成周边环境的污染,经鉴定:曾洪源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五坳坡的五个矿洞所排放生产废水的锑含量均已超过相关规定的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杨某某作为该公司矿山生产直接负责人,在明知公司没有采矿权证,超出其探矿证范围,也没有勘查实施方案的情况下,擅自施工作业,其行为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并造成了污染环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泽富、马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分别进行处罚有异议,洪源矿业公司在探矿期间实施巷道清理、垅道加宽、加固、垅道掘进、扩高等排放生产中的水,清理的矿渣堆放在洞口,在实施这个行为时,造成了非法采矿和污染环境,基于非法采矿这一主观行为,同时侵犯了非法采矿罪和污染环境罪的两个犯罪客体,触犯非法采矿和污染环境两个罪名,其行为符合想象竞合犯罪的特征,构成想象竞合犯。根据法律规定,应择其相对较重一罪进行处罚,而不应进行数罪并罚。本案中,起诉书以非法采矿和污染环境两个罪指控,显然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加重处罚原则。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下列量刑情节:一、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至2014年11月17日接受的四次询问,均是以证人的身份接受询问,且陈述了所有的犯罪事实。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被第一次传唤讯问,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在排查阶段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属于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污染环境和非法采矿案中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量,是多种原因所造成的,且施工时间不长,被告人杨某某作用较小。三、根据《关于对跨越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因《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对非法采矿罪,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犯罪构成要件,而《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取消了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其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较为严格,加之《贵州省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未经法定程序确认,不能认定。据此,应酌定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杨某某是初犯,无犯罪前科,应酌定从轻处罚。五、洪源矿业公司系招商引资企业,在三都县五坳坡探矿期间,已投资或亏损达1亿多元,并且2011年一次性补偿排介村22万元,之后按6万元/年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某因具有自首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洪源矿业公司于2006年经招商引资到三都县,2007年注册了洪源矿业公司,2007年至2010年先投资了三都牛场铅锌矿,2010年开始对三都县坝街乡五坳坡陆续投资探矿。洪源矿业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法律法规允许的矿产品的投资、加工及销售、股权投资、企业收购及兼并等,2007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10日申请获得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区探矿权证,法人兼总经理曾洪源委托副总经理佘迎春、杨某某二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公司未取得采矿权证且越界开采的情况下,从2014年1月至8月请当地货车多次从该公司五坳坡矿区五个矿洞“新八井,老八井、33号井、大塘井、洪源井(又称弘圆井、28号井)”运送1938.35吨(86.51吨查获未处理)锑矿渣到三都县钟南实业有限公司选厂进行浮选。浮选出锑精粉后销售得款人民币52万元。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洪源矿业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某因五坳坡矿区五个矿洞历年来采出2339.57吨锑原矿处理出售。经贵州省地矿局一0五地质大队鉴定认定:该公司破坏锑矿资源量10661.075吨,破坏价值426443元。

洪源矿业公司负责生产安全副总经理的被告人杨某某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在环保部门2次对该公司五坳坡矿区进行检查并下发相关执法通知书,且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1次约谈,其认为自己能够自行处理只是电话向曾洪源汇报,曾洪源默认杨某某自行处理,之后杨某某未按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曾洪源未对环保整改进行跟踪监督并落实整改,对公司行为造成环境污染负有连带责任,导致五坳坡矿区五个矿洞生产废水锑含量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贵州省环境污染排放标准》所规定的标准。2014年8月28日,砷实际测得值为0.8166mg/L,标准限值为0.5mg/L, 砷超标倍数为0.6倍,锑实际测得值为8.506mg/L,标准限值为0.5 mg/L,锑超标倍数为16.0倍;②洪源矿业公司新八号井,样品名称:生产废水,采样时间:2014年8月28日,锑实际测得值为6.944mg/L,标准限值为0.5 mg/L,锑超标倍数为12.9倍;③洪源矿业公司弘源矿井,样品名称:生产废水,采样时间:2014年8月28日,锑实际测得值为2.586mg/L,标准限值为0.5 mg/L,锑超标倍数为4.2倍;④洪源矿业公司大塘矿井,样品名称:生产废水,采样时间:2014年8月28日,锑实际测得值为11.11mg/L,标准限值为0.5 mg/L,锑超标倍数为21.2倍;⑤洪源矿业公司33号矿井,样品名称:生产废水,采样时间:2014年8月28日,锑实际测得值为5.896mg/L,标准限值为0.5 mg/L,锑超标倍数为10.8倍。这五个矿井所排放废水锑含量均超出废水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

另查明,2007年至今,曾洪源是洪源矿业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而五坳坡矿区的财务和人事由佘迎春任副总经理负责;五坳坡矿区五个矿洞的探矿生产、安全、矿洞收购等工作由被告人杨某某副总经理全面负责,是洪源矿业公司在五坳坡矿区乱探、乱放、乱排锑含量超标污水,造成周边环境和下游被污染的责任人。三都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曾洪源作为企业法人,对环境污染问题没有尽到监督责任,但情节显著轻微;对非法采矿,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于2015年6月19日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三检生态不诉(2015)5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曾洪源不起诉。认为佘迎春作为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财务、人事工作,在该公司对五坳坡进行探矿施工期间,没有直接参与矿山的生产管理,在该案中起到的是协助作用,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犯罪情节轻微,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三检生态不诉(2015)4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佘迎春不起诉。

洪源矿业公司在三都县五坳坡探矿期间,2011年一次性补偿排介村22万元,之后按6万元/年进行补偿;缴纳税款23335元;缴纳2013年度及2014年第一、二季度排污费共计2158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在三都县坝街乡查获5辆运送不明矿的货车,后经相关国土资源部门抽样鉴定,及时对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矿区探矿情况进行专业鉴定,经鉴定三都县洪源矿业公司对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矿区探矿行为属非法采矿。2014年9月5日贵州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将该案移交贵州省公安厅,2014年贵州省公安厅指定黔南州治安(生态)支队进行调查;2014年8月28日三都县环境保护局对三都县洪源矿业公司(生产地点:坝街乡五坳坡)的生产废水抽样并委托黔南州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监测,经监测该公司的生产废水锑含量已超标,2014年10月11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将该案移交贵州省公安厅,同日贵州省公安厅指定黔南州治安(生态)支队进行调查。三都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17日对三都县洪源矿业公司涉嫌非法采矿案进行立案侦查;2014年10月12日三都县洪源矿业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进行立案侦查。

二、抓获经过:2014年12月20日三都县公安局收到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当日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某到三都县公安局,当日对被告人杨某某执行逮捕。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扣押物品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30000000086261;名称:湖南曾洪源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洪源;注册资本:一千万;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允许的矿产品(不含煤炭)的投资、加工及销售;矿业工程咨询、技术服务;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监控化学品)的生产、销售;高科技产品开发;股权投资、企业收购及兼并。发证机关: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日期为2011年3月30日;营业期限为2011年3月30日至2031年3月29日。

2、2014年9月16日三都县公安局对佘迎春保管洪源矿业公司三都选厂账本1本、三都县硫化厂过磅单63张(日期是2月至7月期间)予以扣押。

3、2014年12月21日三都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杨某某持有的小米牌黑色IMEI:864595027239601手机1部予以扣押。2015年5月7日发还给被告人杨某某。

四、案件管辖文件和鉴定、监测报告及附件材料:

1、贵州省公安厅内部传真电报证实,2014年9月10日,贵州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根据2014年9月5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国土监察总队移送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无证采矿案件以黔公治[2014]1193号《关于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区无证采矿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将该案指定黔南州治安(生态)支队调查核实。

2、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和贵州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黔国土资执法函[2014]15号文件证实,三都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贵州省地矿局一0五地质大队对贵州省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矿区的无证采矿行为进行测量鉴定,根据贵州省地矿局一0五地质大队出具《贵州省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认定截止2014年7月31日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详查区无证采矿造成锑矿资源破坏量为35505吨,资源破坏价值1420200元。贵州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对此案的调查尚未结束,鉴于此案已涉嫌构成犯罪,故将此案移送贵州省公安厅生态环境执法总队处理。

3、2013年1月15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联合贵州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以黔国土资执法[2013]1号文件证实,贵州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关于对三都县境内探矿权坑探情况进行专项清查的函,指定由黔南州国土资源局核查处理。

4、三都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治理坝街乡五坳坡矿山工作情况的报告证实,三都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3月28日根据省厅执法监察局、省安委会[2013]1号《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黔南州安办发电[2012]25号、黔南州国土资源局《关于立即制止非法采矿行为的函》(黔国土资函[2013]1号)文件精神、《三都县治理坝街乡五坳坡矿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发[2013]1号)文件,安排开展五坳坡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根据以上文件,该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开展了此项工作,现将工作治理情况向黔南州国土资源局报告。

5、三都县国土资源局三国土资发[2014]34号《三都水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责令洪源矿业公司关闭五坳坡所属矿洞井的通知》证实,三都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4日向洪源矿业公司下发通知,一、责令贵公司立即停止一切探矿工作;二关闭探矿权范围内的所有洞井,消除一切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6、三都县国土资源局发文登记薄证实,洪源矿业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收到三都县国土资源局三国土资发[2014]34号文件通知。

7、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黔国土资执监函[2014]4号关于对《三都县公安局关于对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勘查行为认定的请示》的回复证实,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三都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关于对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勘查行为认定的请示回复如下:一、洪源矿业公司在三都县坝街乡五坳坡开采锑矿资源的行为属于无证采矿行为;二、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探矿权的勘查工作已经进入保留阶段,其开采他锑矿的行为并不属于勘查行为;三、建议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确定洪源矿业公司无证采矿行为的违法所得。

8、关于划定贵州省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矿区范围的通知(黔国土资矿管函[2014]135号)证实,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收到洪源矿业公司提交的贵州省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准予划定矿区范围。

9、关于退回贵州省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采矿权新立的申请资料的通知(黔国土资退字[2015]1号)证实,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收到洪源矿业公司提交的贵州省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采矿权新立的申请资料后,经审查,存在以下问题:一、经查,该矿涉嫌非法采矿行为,在案件查处结束前不同意该矿新立申请;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未明确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综上,不予同意采矿权新立申请,现退回申请资料。

10、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材料移交清单,主要证实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于2014年10月9日向黔南州环境保护局函复《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黔南州环境监测站黔南环监[2014]三W09号监测报告进行认可的函》;三都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7月31日向洪源矿业公司副总经理佘迎春询问五坳坡矿山的相关情况;监测报告中黔南州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表显示,监测断面:①洪源矿业公司老八号井,样品名称:生产废水,采样时间:2014年8月28日,砷实际测得值为0.8166mg/L,标准限值为0.5mg/L, 砷超标倍数为0.6倍,锑实际测得值为8.506mg/L,标准限值为0.5 mg/L,锑超标倍数为16.0倍;②洪源矿业公司新八号井,样品名称:生产废水,采样时间:2014年8月28日,锑实际测得值为6.944mg/L,标准限值为0.5 mg/L,锑超标倍数为12.9倍;③洪源矿业公司弘源矿井,样品名称:生产废水,采样时间:2014年8月28日,锑实际测得值为2.586mg/L,标准限值为0.5 mg/L,锑超标倍数为4.2倍;④洪源矿业公司大塘矿井,样品名称:生产废水,采样时间:2014年8月28日,锑实际测得值为11.11mg/L,标准限值为0.5 mg/L,锑超标倍数为21.2倍;⑤洪源矿业公司33号矿井,样品名称:生产废水,采样时间:2014年8月28日,锑实际测得值为5.896mg/L,标准限值为0.5 mg/L,锑超标倍数为10.8倍。

11、三都县国土资源局关于9.15专案材料调取函所涉事项相关情况的说明。主要证实三都县国土资源局关于9.15专案材料调取函所涉事项相关情况向三都县公安局作说明,一、关于提供洪源矿业公司在三都县坝街乡五坳坡探矿登记相关材料文书;二、关于提供新八号井、老八号井、33号井在该公司开发以前各矿洞的内采空区情况、垅道走向等详细的专业数据材料;三、关于洪源矿业公司五坳坡矿区的探矿范围2013年4月以前是11.3平方公里,4月以后是3.9平方公里,现今该公司是否超越探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进行探矿,是否提出整改,整改结果如何等相关材料文书;四、关于洪源矿业公司在探矿期间清理、扩宽垅道的废渣进行浮选出售是否属于非法采矿。

12、委托书,证实三都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4日委托贵州省地矿局一0五地质大队对洪源矿业公司涉嫌无证采矿行为进行测量鉴定。

13、《贵州省三都县五坳坡多金属矿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及附图和关于《贵州省三都县五坳坡多金属矿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的情况说明,主要证实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五地质大队受三都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于2014年8月5-7日对贵州省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详查(保留)的野外实地测量工作,发现在矿区西面外(井口至矿界)大约200米处老八号井;大约500米(井口至矿界)处新八号井;大约700米(井口至矿界)处33号井有越界探矿行为(实际位置见《贵州省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及附图)。

14、①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2012、2013年度)、②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黔国土资储备字[2013]103号文件关于《贵州省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详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③《贵州省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详查报告》评审意见书(黔国土规划院储审字[2013]71号)、④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⑤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黔国土资勘证字[2013]271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贵州省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保留申请的通知》,主要证实洪源矿业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贵州总队分别于2012年度和2013年度根据洪源矿业公司的要求作贵州省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详查和矿产资源的分布储量等情况。

15、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登记表,证实三都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自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分别对全县各乡镇村组和各矿区进行土地违法、矿产违法、测绘违法等情况进行巡查。

16、三都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洪源矿业公司矿业权办理情况的说明,三都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8日向三都县公安局就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矿业权普查、详查说明:①贵州省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普查,勘查面积11.3平方公里,有效起止日期为2007年4月10日至2009年4月10日;②贵州省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详查,勘查面积11.3平方公里,有效起止日期为2009年4月11日至2011年4月10日;③贵州省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详查,勘查面积11.28平方公里,有效起止日期为2011年4月11日至2013年4月10日;④贵州省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详查(保留),勘查面积3.9平方公里,有效起止日期为2013年4月11日至2015年4月10日。

17、三都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污染照片,证实了三都县环境保护局分别对坝辉村党光组潘荣举、中明村巫灯组张保送、中明村后辉组张水青、坝辉村坝辉组杨昌贵、中明村阶留组张福又、坝辉村里要组陆明记等调查询问受污染情况(详见照片)。

19、贵州省环境监察执法通知书,证实三都县环境保护局对洪源矿业公司存在污染环境问题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向洪源矿业公司送达贵州省环境监察执法通知书。

20、三都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记录,证实2014年8月28日三都县环境保护局到洪源矿业公司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区在洪源矿业公司库管员罗凤其参加下,现场对洪源矿业公司在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区进行检查,现场州、县环境监测人员取水监测以及检查污水处理排放建设。

21、三都县环境违法案件约谈通知书,证实三都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于2014年5月12日上午9时30分对洪源矿业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某进行约谈。其事项:一是企业在取得探矿权后,由地探更改为洞探,现探矿权已到期;二是企业在未取得采矿权和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存在以探代采违法行为;三是现有的七个矿井中,发现大部分矿井无废水处理设施,导致在建设的过程中,有部分废水直接外排,污染下游水体;四是企业在探矿、采矿时产生废渣随意堆放,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安全。

22、三都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三都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于2014年7月31日10时58分至12时对洪源矿业公司副总经理佘迎春调查询问洪源矿业公司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区探、采和排污情况。

23、三都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坝街乡五坳坡矿山前期调查工作的情况汇报,主要证实2014年7月29日三都县环境保护局会同省监察局、省公安厅到坝街乡五坳坡矿山检查工作,发现洪源矿业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并实地到洪源矿业公司位于五坳坡矿山的老八号井洞、新八井洞、33号井洞、大塘洞、弘圆洞取得水样送州监测站进行监测,调查该公司拉矿到贵州钟南实业公司加工选矿的情况。

24、2014年5月14日三都县环境保护局、三都县坝街乡人民政府文件《关于五坳坡锑矿采选污染环境的情况报告》和2015年1月12日三都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洪源矿业公司污染环境案补充侦查调取材料的情况说明,主要证实三都县环境保护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严格环境监管措施的通告》和开展“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要求,对洪源矿业公司五坳坡矿区采选锑矿资源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等情况向三都县人民政府报告。

25、证明,三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1月19日证实洪源矿业公司在三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存的资料只有《非营业性爆炸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资料》(共三册)和《贵州省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地形坑探施工设计安全专评》,无其他资料的证明。

26、贵州钟南实业有限公司选厂化验单,主要反映洪源矿业公司运送低度矿到该公司进行加工选矿和加工选矿的数量、加工选矿的单价等事实。

27、坝辉组农田遭受矿水污染致农作物损失的情况反映、关于五坳坡矿山开采受到影响农作物的呼吁以及坝辉组涉及五坳坡矿水污染的各户田面积情况,主要证实由于五坳坡矿山矿渣、废水污染严重,导致下游坝辉组、党光组各农户农田受到严重污染的统计事实。

28、记账凭证、原矿计量统计表、锑矿加工费、洪源矿业公司锑矿选矿加工结算、关于锑矿加工的情况说明、收款收据以及洪源矿业公司运输情况统计表,主要证实贵州钟南实业公司向洪源矿业公司按160元/吨收取加工费以及所加工的数量和洪源矿业公司运输独山万富山公司、钟南实业公司的车数、吨数等事实。

29、三都县硫化厂过磅单,证实了洪源矿业公司拉矿到三都县硫化厂过磅的情况。

30、锑矿石选矿加工合同,证实洪源矿业公司与贵州钟南实业公司于2014年1月4日签订锑矿石选矿加工合同的事实。

31、万富山公司过磅单5本、三都选厂会计凭证1本,证实洪源矿业公司运锑矿到独山万富山公司的车次及数量以及拉矿到三都选厂的情况。

五、证人证言:

1、曾洪源共七次供述,主要证实曾洪源是洪源矿业公司(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洪源矿业公司于2007年取得三都县五坳坡探矿权证,登记的探矿范围是11.3平方公里,分别于2009年、2011年延续过两次,探矿范围没有变更,至2013年4月再次进行延续,但探矿范围缩减为3.9平方公里。2010年开始,洪源矿业公司收购了新八井、老八井、33号井、大唐井、洪源井这五个矿井,购买这五个井是经过我同意,并全权委托杨某某具体办理,包括与矿井老板签订收购协议都是由杨某某负责。我公司收购这五个矿井后,就对这五个矿洞进行清理施工作业,在此期间,该公司的探矿方式是钻探和洞探,2011年至2013年聘请了贵州工业建筑材料总队为其进行了两年的钻探施工,2013年由其公司自己对原有的野洞进行洞探施工,洞探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掘进,一种是扩大垅道的宽和高,原来老洞的直径是80厘米左右,改建后高是2米,宽是1米8,2010年来,都一直是在五坳坡的洪源洞、大塘洞、新八洞、老八洞和33号洞矿区进行探矿、改建、扩建、掘进洞道等工作。我认为这五个洞是老洞不需要施工设计方案,所以这五个洞一直未作设计施工方案,就由杨某某负责施工,在对大塘洞、新八洞和33号洞进行改、扩建、掘进洞道时总清理出1000多吨矿渣,后杨某某主张将这1000多吨矿渣拉到三都苗龙选矿厂进行浮选,然后进行销售。这1000多吨的矿渣所选出来的浮选沙矿总销售额大约是50多万元,事后佘迎春向我作了汇报。

2013年5、6月份杨某某打电话向我汇报,环保部门要求我公司修建拦渣坝和净化池等事宜,我要求杨某某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但并未明确交代杨某某等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整改完后再复工,我认为进行环保整改的工人和探矿施工的工人都是一批人,可以同时进行。2012年我公司因为污染环境问题经当地政府协调,向当地群众赔偿了20多万元。

2014年4月初,经白凤仙介绍我向把其公司五坳坡矿山的矿渣拉到三都冶炼厂试炼,当时与冶炼厂负责人周汉顺达成口头协议,周汉顺先付50万元,如生意做成就当预付金,做不成就当是借款,后因为生意做不成,我分多次将钱还给周汉顺。

2、佘迎春共十四次供述,主要证实佘迎春在洪源矿业公司任副总经理,分管人事、财务工作,从2010年至2014年,洪源矿业公司分别收购了五个矿洞,收购这五个矿洞是由杨某某经手收购,由我付款,在收购这五个矿洞中,共清理出矿渣1800多吨。2014年初,我与刘朝辉协商将五坳坡矿区上的矿渣拉去浮选,后刘朝辉就以洪源矿业公司的名义与钟南公司签订了选矿合同,合同签订后,我电话向曾洪源进行汇报。曾洪源同意后,洪源矿业公司就拉得1900多吨矿渣到钟南公司进行浮选,一潘姓男子到三都县与我联系,以五十二万元收购了这批浮选出的锑精粉,我用这五十二万元支付钟南公司的浮选加工费,矿渣的运费以及工人工资(交由伍领负责)。我在出售锑精粉后向曾洪源汇报了情况,得到了曾洪源的默许。

五坳坡新八井也是一个老洞,原是广西一姓叶的人开采的,2010年收购时在洞口及沟边都堆放很多矿渣,当时运输条件、浮选技术、市场价格都很差, 10度左右的矿渣都作为泥巴倒堆在坝上没有人要,但从2010年底锑矿市场价格在上升,公司收购时为了方便生产排渣,就用挖机清理堆成。但是2011年时市场锑精粉每吨价格已高达9.8万元每吨,所以公司就把这堆矿渣折价四十万元抵押给6.11事件死者家属。

洪源矿业公司从2010年3月开始到五坳坡矿山进行施工作业,在这期间洪源矿业公司并未取得环评手续,在2014年5月15日环保部门对洪源矿业公司下达整改通知后,杨某某及时向曾洪源进行汇报,曾洪源授意杨某某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分别在大唐井建了两个沉淀池,新八井建了一个拦渣坝,1个沉淀池,33号井建了一个沉淀池,建好后环保部门并未进行验收,2014年6月16日洪源矿业公司恢复施工至7月29日停工。只进行了一部分整改,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就擅自进行边整改边生产。

3、伍岭证实,2013年10月下旬曾洪源和佘迎春打电话叫我到洪源矿业公司来帮忙,我到公司后,公司没有明确我什么职务,只叫我负责公司在五坳坡矿区炸材的申领工作,很少和矿山其他人打交道,我到五坳坡矿区后,得知曾洪源是洪源矿业公司的老板,也是法定代表人,任洪源矿业公司总经理,但很少见到他,公司的工作是佘迎春和杨某某在负责。矿井是否承包的情况,我不清楚,我知道在各个矿井清理出来的废渣,公司在2014年1月份开始叫当地的货车将那些废渣从五坳坡矿区运到苗龙浮选厂(贵州钟南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浮选,2014年1至6月共拉得1900多吨到贵州钟南实业有限公司浮选,选出的锑精粉由佘迎春负责销售,共出售得52余万元,除支付当地货车司机的运费14万元左右和付加工费32万元外,基本不剩了。还有2000多吨的矿渣,杨某某送给一个叫覃煜(毅)伟帮处理,听说覃煜(毅)伟将杨某某送给他的那2000多吨矿渣拉到独山富万山公司浮选后,由覃煜伟自行处理,运费和加工费都由覃煜伟自己负责。公司不管,也不负责什么。

4、易石成(别名叫易三毛)证实,2010年4月份,我从洪源矿业公司承包了新八号矿井进行探矿和清理垅道,2013年9月份我又从洪源矿业公司承包了老八号矿井进行探矿和清理垅道,我给洪源矿业公司的新八号矿井和老八号矿井清理和扩宽垅道1350元/米,斜井是1460元/米,从矿井里清理出的矿渣都堆放在洞口外,大约总的清理出2000多吨,具体公司怎么处理,我就不清楚了。

5、白凤仙证实,我是洪源矿业公司五坳坡矿区33号矿井的施工队队长,2010年10月份我从洪源矿业公司承包了33号井探矿和清理垅道的施工工程,我对33号井进行掘进探矿每掘进1米洪源矿业公司付给我1280元的施工费用,假若清理出2-5度的矿渣,洪源矿业公司付给我60元/吨,清理出5度以上的矿渣洪源矿业公司付给我80元/吨。2010年洪源矿业公司收购33号井以来没有出矿,我们主要是在清理2010年以前的老道,清理出来1000多吨的废渣。这些废渣是都一直都堆在洞口,还没有处理。

我负责的33号矿井没有被环保部门处罚过,环保部门去检查时下有整改意见,检查出的问题是弃渣场没有砌防溃、防洪堤,整改内容要求做防护堤,防止堆放的弃渣流出去,防止发生泥石流,我们都按要求整改了,包括砌防溃、防洪堤,以及排水沟等。

6、覃毅伟证实,我跟洪源矿业公司没什么关系,只是认识佘迎春到他们矿山,他们公司送的2400多吨矿渣让我拉去浮选。因当时我做生意亏本了,没有事情做,佘迎春叫我去他们公司帮忙,也想去他们公司做矿生意,顺便看一看有没有发展的机会,后来我在他们公司的矿山新八井看见很多的矿渣,他们公司又没有处理,当时我就问了一下他们公司管理人员杨某某,我跟杨某某说我给公司一些费用,让我来处理那些废渣,反正公司也不要,还不知道怎么处理掉,还给公司带来污染,杨某某当时就跟我说,不要钱,送给我去处理。我当时觉得公司的矿主要是锑矿含有其他多金属,我认为是否含有金等金属成分,所以我就赌了一下,拉去试选,结果我从洪源矿业公司拉了2400多吨到独山万富山浮选,结果亏了几十万。我拉去的这2400多吨废渣,是当时的管理人杨某某送给我处理的,公司不要我付钱,我也没有付钱及公司,我拉去的运费和加工浮选的费用是我自己负的。

7、杨铁云证实,2009年11月我被聘洪源矿业公司三都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五坳坡矿山筹建准备及矿山探矿、生产工作。一直到2011年6·11事件被打伤后才回家。我任职的时候洪源公司收购了五坳坡矿山原先的老洞口,即:33号井、28号井(洪源井)、新八井、大唐井。我们收购这些老洞的目的是五坳坡矿山已于2007年被洪源矿业公司三都分公司办得探矿权证,原先这些老矿井、老猫矿被当地群众滥采乱挖几十年了,矿表层基本上被采完了,但是深部矿资源还不被采,所以洪源矿业公司就要收购这些老矿井,往底部往深度去探矿。公司于2010年4月收购时,锑矿也很低,但是到2010年年底时,市场锑金属矿价格一路上升,最高时达到十万元一吨,原收购时洞口矿渣被公司堆存起来,那时就值钱了,这部分矿渣不是洪源矿业公司开采出来的,都是清理洞内的废渣。

8、曹卫东证实,2014年5月26日湖南冷水江的一个朋友江跃兵介绍我到洪源矿业公司老八号井担任总矿长,我在老八井负责地面值班工作和当地老百姓因土地等纠纷的协调工作。从我到老八井直到现在都没有出过矿。

9、陆国祥证实,我在五坳坡33号井旁锑选矿厂工作过,我是从2013年10月份至今一直在那里工作。是选厂聘请我在选厂工作的,每月给我发工资,工资是每月5000元。选厂的法人代表是白凤仙,我是管理人员(厂长),生产车间管理人员是韦绍田,有12个工人分两个小组。五坳坡33号井旁锑选矿厂与洪源矿业公司是没有关系,选厂是白凤仙自己投资的,洪源矿业公司不参与管理。2013年10月我到选厂工作,共选出80吨左右锑精矿。我在选矿厂工作期间有三都县安监局、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来检查过。环保部门检查选矿厂存在的问题是安全设施不全,废水、废渣排放不规范,同时没有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并下发了环境监察执法通知书,我们对环保部门检查提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整改后环保、安监等部门去复查过,情况比较好。然后再到选矿厂抽水去检测,检测的结果是好的,检测单在白凤仙那里。抽矿洞的水的检测结果交给洪源矿业公司,情况我不清楚。

10、罗跃进证实,我在钟南公司是生产负责人,我们公司与洪源矿业公司有业务联系,他们拉锑矿来我们公司选厂加工,我们公司收取加工费,产品还是归洪源矿业公司所有,由洪源矿业公司自己拿去销售。2014年1月4日开始承接洪源矿业公司的锑矿加工业务,以前没有过,运到我们公司加工的锑矿(原矿)是1930多吨,我们收取每吨160元的加工费,三次洪源矿业公司一共付给我们公司30多万元的加工费。凭我的经验大概有135吨左右的锑精矿,含量40度左右,换算成锑金属量大概54吨左右,如果按2万元的市场价大概价值是108万左右。

11、李珊证实,我是2013年5月份到钟南公司工作,2014年3月份才开始负责钟南公司的财务,从2014年元月份开始,我们公司和洪源矿业公司才开始有业务联系,我们公司负责给洪源矿业公司筛选锑矿。收取加工费,公司的其他业务我一概不知道。

12、王光华证实,我认识洪源矿业公司的曾洪源,我们公司与他的公司有生意来往,他们委托我们公司对他们公司提供的矿渣进行加工浮选,今年4、5月份是我们从2013年底接手钟南公司以来,第一次与洪源矿业公司有生意来往,至于以前钟南公司与洪源矿业公司是否有生意来往我不清楚,我们给洪源矿业公司加工了大概1900余吨的矿渣,每吨矿渣收取150元的加工费,一共收取了30万元左右的加工费。

13、梁雪回证实,我不知道洪源矿业公司。我在独山县万富山矿业有限公司负责采购工作。去年一个叫覃煜伟的湖南人,从三都那边拉矿来我们这里选,选矿的人都是他们人,我们只是提供选厂给他们使用,其他的我们都不管。

14、杨亲祥、杨尊田、杨冬证实,我们跟贵州东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矿石冶炼,合作矿石加工,我们冶炼的矿石都是贵州东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没有和其他公司有业务来往。

15、王雪峰证实,我不知道三都县有洪源矿业公司,我在万富山矿业有限公司是总经理助理,也就是代总经理管理。2013年9月份的一天,有一个叫覃煜伟的人来到公司找到我,他说他在三都那边有一个矿山,每个月出4、5千吨矿,想来我们公司选矿,当时我还跟他说选厂建成还没有开工过,再说我们是选铅锌矿的,他们要选的是锑矿,也不知道是否可以,所以我就跟他说给他们试选,可以的话再商谈合作的事宜。就这样他们就把2000多吨矿拉过来试选,选得10天左右,就没有再来了,到现在我们连电费都还没有拿到。

16、吴加批、张加山、潘流伍、张木金、张韩发、王应辉、杨胜发、杨秀建、韦学安均证实,2014年7、8月份跟洪源矿业公司拉矿到三都钟南公司、独山万富山公司等地,每吨运费分别是70元/吨和130元/吨的事实。

17、周汉顺证实,在2014年4月份之前我不认识他,通过白凤仙介绍后才认识曾洪源,后他找我谈过矿生意,因为他的矿度太低,经化验锑度含量只有2.8%还是3.8%左右,含量太低我就没要,生意没做成,至于他拉到我厂的那60吨低度矿他后来拉去哪里我就不知道了,后来他也还了我那50万元了。

2014年9月初,白凤仙和一个毛姓老板一起来我的厂跟我谈生意,说毛老板在外面有一批锑矿浮选沙,问我收购价,我说品位高价格就高,品位低价格就低。10多天后,韦小福就带了一个姓蒋的老板拉来70吨左右锑矿浮选沙,经化验这批70吨左右的锑原矿品位是25.6度,符合我们厂收购的条件,我就花50万收购了。

18、曹天军证实,我是三都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我们每年在五坳坡的执法巡查中都发现有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发现有人在以前的老洞内盗采,有本地人也有外地人,具体是哪些人盗采我不清楚,盗采的矿洞有5个左右,我知道有33号井,其他的洞记不清了,在调查中我们得知盗采矿产的人有的是与洪源矿业公司签有施工协议,但没有看到协议,所以不管是个体实施的盗采行为还是公司实施的盗采行为,我们的目的是制止非法盗采行为,就对正在施工的每个洞下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坳坡矿山只有洪源矿业公司取得探矿权,范围是三都县国土局矿权股确定的,每次上山巡查我们就是以这探矿权范围来检查,如果发现有超出范围探矿的,就下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直到2012年通过卫星图片定位,我们上山检查时,才知道洪源矿业公司探矿权的范围,结合卫星图看就是以五坳坡脊背为界,倒水往都柳江方向的就在洪源矿业公司的探矿范围,倒水往登沟老矿区方向就不在公司探矿范围。我们在检查中发现倒水往登沟老矿区方向的矿洞存在盗采的违法行为,并针对每个矿洞下发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我们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我们只针对矿洞下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针对公司。

19、刘启琼证实,我现在是兼职会计,会计从业资格证,主要代替一些企业做账、报税,洪源矿业公司的会计佘迎春大概在2010年或者2011年开始委托我代她做账至今。洪源矿业公司今年才开始有收入的帐,收入的帐一共有742660.2元。佘迎春没有跟我说是什么收入,报税是佘迎春自己去报的,我不清楚。

20、欧文证实,我现任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贵州总队总队长,洪源矿业公司与我总队有过业务上的联系,最开始在2011年的时候,洪源矿业公司曾洪源找到我们总队,要求我们总队能够帮他公司对其探矿权证的矿山进行勘查,所以我们总队在省国土厅出具的探矿范围内进行了勘查。2011年到2013年,我们总队在洪源矿业公司提供的在省国土厅办理探矿权探矿范围内做了一份详查报告,2013年5月获得评审备案。我们总队只跟洪源矿业公司做了详查报告,没有做勘探实施方案,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不办理勘探实施方案是不能进行勘探或者施工的。

21、石国儒、杨胜义、潘世荣均证实,因上域的五坳坡矿山和选厂的废水、废渣没有经过处理直接往外排,流到大沟后,直接往下流,因此,造成五坳坡矿山沿大沟往下到坝辉村坝辉组大河边两岸的水田和山林遭受到严重污染。2009年五坳坡矿区整合,洪源矿业公司取得五坳坡的探矿权,当年就在上面生产,只要五坳坡矿山正常生产,废水就排到坝辉大堰沟流到老百姓的稻田造成污染。到5月份的时候 坝辉村党光组和坝辉组有群众到村委会反映,说因矿山污染稻田水污浊,秧苗枯黄,长不大。村里组织受到污染的农户上山查找污染源,发现时洪源矿业公司五坳坡矿区新八井、老八井等几个矿井和选厂的废水排下来造成的。找到污染源后,村委和群众以书面的材料向坝街乡政府报告,乡政府反映到县政府,但当年并没有得到解决,直到2012年7月份左右县里面才组织环保、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来调查,坝辉村党光组、里跃组、坝辉组共有30多户农户的稻田受到污染,污染受灾面积达60多亩,调查后老百姓向洪源矿业公司索赔,至今仍得不到赔偿,对坝辉村群众生活、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22、刘朝辉证实,2007年至2011年初我在三都县五坳坡洪源矿业公司任副经理,佘迎春任公司会计。2011年我因身体不适辞职回家。2013年底,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有一批低品位矿石需要浮选加工,洪源矿业公司没人与钟南公司熟识,听说我与钟南公司王总、罗工相识,特电话邀我与钟南公司洽谈加工事宜。受佘迎春委托,我特去三都一趟与钟南公司王总在钟南公司签订了低品位浮选加工协议,协议签订后我就返回湖南,后面的事就不清楚了。

六、被告人杨某某共十次的供述与辩解,主要证实了我于2010年底到洪源矿业公司工作,任副总经理,负责洪源矿业公司五坳坡矿区具体生产工作,我到洪源矿业公司工作后共收购了五个矿洞,分别是新8号井(2010年底,以140多万收购)、33号井(2010年底,通过白凤仙收购,以230万收购)、洪源井(2011年初,收购价是70多万)、大唐井(2011年初跟周树为租的,每年租金四万元)、老8井(2013年底,收购价是150多万)。收购这五个矿洞后,洪源矿业公司于2010年在没有向当地国土部门进行审批和备案,没有施工设计方案的情况下,由杨某某提出施工想法,开始组织施工清理,然后向曾洪源汇报,取得同意后就进行施工。

2013年8月洪源矿业公司在进行环评报告时,发现五个矿洞均不在其探矿证范围内,立即向曾洪源汇报,曾洪源在知晓情况后并未要求停止施工,而是说这五个矿井的井口越界,但资源还是在我们的探矿范围内,因此,洪源矿业公司仍继续进行施工,该公司对收购和租赁的这五个矿洞进行施工清理出的矿渣效益,拉到钟南浮选厂浮选的近2000吨矿渣和送给覃煜伟的2000多吨矿渣。这些矿渣大部分都是2013年8月份左右从新8井清出来的。拉到钟南浮选厂浮选的近2000吨矿渣价浮选出来卖了五十多万。

从2011年至2014年环保部门每年都到五坳矿区进行检查,2013年上半年和2014年上半年两次下达了执法整改通知书,对检查发现洪源矿业公司五坳坡矿区五个井口无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直接向外排放,污染下游水体;探矿生产的废渣随意堆放,破坏生态环境;洪源矿业公司并未取得环评手续。环保部门在2014年5月对我进行约谈,我在接到环保部门整改意见后,电话向曾洪源汇报情况,曾洪源要我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整改,于是我在2014年4月后在新八井口下建了一个拦渣坝,在老八井、大唐井、33号井下建了一个沉淀池,但没有向环保部门申请复查,我决定一边整改,一边继续施工作业。

七、书证:

1、三都县发展和改革局三发改函[2014]363号文件《关于我县当前锑矿市场价格的复函》证实,当前我县锑矿市场对于这类锑平均品位为2.73%、铅平均品位为2.31%、锌平均品位为8.59%的矿石中准收购价为每吨110元;坝街乡五坳坡至三都县城矿产品运费为70元/吨。

2、贵州省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详查区非法开采锑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补充结论,证实2015年2月5日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五地质大队根据调查和测量,计算出截止2014年7月31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非法开采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量计算结果及经济损失价值:①截止2014年7月31日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详查区非法开采锑矿石14202吨;②贵州省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详查区非法开采锑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35505吨,按场地单价为40元/吨计算,其经济损失价值1420200元;③其中洪源矿业公司经三都县公安局调查核实采出锑矿资源量第一批2339.57吨,破坏锑矿资源量5848.925吨,破坏价值233957元;第二批1924.86吨,破坏锑矿资源量4812.15吨,破坏价值192486元;共计采出锑矿资源量4264.43吨,破坏锑矿资源量10661.075吨,破坏价值426443元。

3、《贵州省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图面内容的文字说明,证实探矿权范围为2013年8月7日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保留,证号×××,有效期自2013年4月11日至2015年4月10日,面积3.9平方公里。通过本次鉴定,矿山采矿位置均在探矿权范围之外。

4、委托书和矿山地质勘查合同,证实2010年5月20日洪源矿业公司委托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贵州总队为洪源矿业公司查明该公司在贵州省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详查报告,双方为更好合作而订立矿山地质勘查合同。

5、请求批准五坳坡矿区恢复生产工作的报告,证实洪源矿业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三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恢复生产报告的事实。

6、三都县坝街乡五坳坡6.11事件调解协议,证实当地群众为发展生产、方便群众、重修跑马场与洪源矿业公司发生冲突,洪源矿业公司将当地群众张加祥打伤致死,洪源矿业公司赔偿死者家属53万元的事实。

7、证明及附表,主要证实贵州省三都县国税局于2014年11月12日根据洪源矿业公司申报销售收入和应纳增值税情况,自2011年7月12日至2014年8月12日共申报销售收入为777866.20元,缴纳增值税税额为23335.98元。

8、三都县五坳坡矿区照片,主要证实洪源矿业公司所探矿的新八号井、老八号井、洪源矿井、33号井和大塘井所处的地理位置、排放废水、废渣以及修建沉淀池等情况。

9、情况说明,证实覃毅伟和覃煜伟系同一人。

七、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出生于1967年10月1日,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是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金居委会一十四组,现住贵州省三都县凤凰小区橘子大酒店旁边。

上列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犯有污染环境罪的事实。

关于非法采矿的相关证据和鉴定,均没有分清洪源矿业公司到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矿区探矿前和探矿后所采矿的数量和范围位置,虽有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五地质大队勘查作出《贵州省三都县五坳坡铅锌多金属矿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但未经法定程序评审确认洪源矿业公司非法采矿的事实,根据国土资发[2005]175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黔国土资发[2006]113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暂时办法》的规定,对非法采矿的鉴定报告不能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洪源矿业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没有履行职责进行管理和整改,在未办理环评报告对废水、废渣处理的情况下,随意排放废水、废渣,造成周边环境和沿途水沟两边的农田受到严重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在接到通知后即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左 裕 祥 

审 判 员  谢 仁 光 

人民陪审员  吴 锦 雄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慧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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