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亮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6:15
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德亮,出生于贵州都匀市,2009年8月4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以匀检公诉刑诉(2014)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德亮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贵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德亮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吴德亮自愿认罪,经征得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及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吴德亮从都匀市老猫冲路口尾随被害人罗某某进入水榭花都小区,在该小区内河岸的人行便道处,持一把黄色塑料壳手工刀,以暴力相威胁,劫得被害人现金300余元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通过监控,由被害人辩认,于2014年11月3日15时30分在吴德亮的住处楼下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德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辩认笔录,现场辩认笔录,图片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害人罗某某陈述,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吴德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德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德亮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德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德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红颖

审 判 员  刘培庆

人民陪审员  楼裕华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英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