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黎新春,住瓮安县,2015年3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瓮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新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仪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新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4日,被告人黎新春酒后无证驾驶贵JCM31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卢某炳由瓮安县珠藏镇方向往丰岩方向行驶,于22时10分许,行至002乡道013KM+200KM处,所驾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卢某炳死亡,事故发生后,黎新春驾车逃离现场,于2015年3月8日被抓获。该事故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黎新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卢某炳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新春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造成车辆侧翻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死亡,并承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幅度内判处刑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黎新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4日,被告人黎新春酒后无证驾驶贵JCM31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卢某炳由瓮安县珠藏镇方向往丰岩方向行驶,于22时10分许,行至002乡道013KM+200KM处,所驾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卢某炳死亡,事故发生后,黎新春驾车逃离现场,于2015年3月8日被抓获。该事故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黎新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卢某炳无责任。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黎新春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新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照片、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被告人黎新春的供述和辩解及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新春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造成车辆侧翻并导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人黎新春在该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黎新春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黎新春从轻处罚。因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新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艺
审 判 员 易言平
人民陪审员 安贵荣
二О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筱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