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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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刘某某,男,出生于1967年3月8日,身份证号码×××,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文盲,无业,住赫章县双坪乡五里村大寨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4)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福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份,“华能集团”在赫章县双坪乡五里村征地修建风力发电厂,在征地过程中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致使施工过程中多次受到当地村民的阻扰,无法施工。2013年6月19日晚,双坪乡政府安排本乡干部职工和村干部分组到当地村民任才章等人家中做群众思想工作。双坪乡党委副书记尹某某、职工顾某某、双坪乡五里村村长任某甲三人到任才章家做任才章的思想工作,任才章不在家,便从任才章家出来。被告人任才章(已判)得知消息后,煽动并组织被告人王昌云(已判)、刘某某、严方方(另案处理)、刘永朝(另案处理)等人在本组刘八咡家后面将尹某某三人拦住并辱骂,致使围观群众越来越多。有村民向尹某某等三人投掷石块等物,迫使尹某某三人逃离。在任才章的煽动带领下,王昌云、刘某某、刘永朝、严方方等人手持木棒等物追赶任某甲,追到后用木棒等物将任某甲打伤。经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甲右侧第7、8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诉称:要求被告人刘某某赔偿其医疗费23,719.65元、护理费4,200元、误工费9,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6,406元、营养费630元、交通费5,428.5元、残疾赔偿金2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000元、被赡养人生活费10,000元,共计100,014.15元。
被告人刘某某提出其没有参与打被害人任某甲的辩护意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其称只能赔偿部分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华能集团在赫章县双坪乡五里村征地修建风力发电厂,在征地过程中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致使施工过程中受到村民的阻扰。2013年6月19日晚,赫章县双坪乡政府安排本乡、村干部分组到该乡五里村进行夜访做当地村民思想工作。双坪乡党委副书记尹某某、职工顾某某、双坪乡五里村村长任某甲三人到任才章(已判刑)家做任才章的思想工作,任才章不在家,三人便从任才章家出来。任才章得知消息后,煽动被告人刘某某和王昌云(已判刑)等人去找任某甲等人,在本组刘八咡家后面将任某甲等三人拦住并辱骂,致使围观群众越来越多。有村民投掷石块等物打尹某某等人,任某甲等三人便逃离。任才章、王昌云、刘某某等人便持木棒等物追赶被害人任某甲,追到后将任某甲打伤。经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甲右侧第7、8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
另查明,被害人任某甲受伤后,于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7月11日在水城矿业总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8,183.6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开庭审理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鉴定文书证实:经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甲右侧第7、8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
2、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证实:尹某某因多处软组织损伤于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7月3日在赫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3、赫章县双坪乡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6月19日,双坪乡政府安排七个夜访组到五里村大寨组进行夜访,以便解决华能集团在大寨组征地的相关事宜。
4、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16日13时许,赫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毕威高速双坪乡路段一高桥下将刘某某抓获。
5、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3)黔赫刑初字第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6月20日至7月11日,任某甲在水城矿业总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院费人民币18183.65元。
被告人任才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被告人王昌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由被告人任才章、王昌云一次性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7000元。
6、户籍证明证实:刘某某出生于1967年3月8日。
7、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9日下午18时许,因为华能集团征地,大寨组群众堵工的事,他们到五里村去做群众的思想的工作,他、顾某某和五里村的村长任某甲是一组,到任才章家去做工作,他们没有遇见任才章,他们三人就出来了,我们才走了将近两百多米,就发现路边有许多人,手里都有了、木棒、镰刀、石头,大约有30人左右,这帮人就把他们围住,他就亮明身份讲到:“我们是乡干部,我们是来了解征地堵工的事。”任才章就讲到:“要做工作白天来,晚上来做咋子,是来抓我的。”任才章就带人把他们堵住,不准走,聚集的群众越来越多,大约有百十个人,当时他们是站在路上,包谷地里就有人甩石头和镰刀打他们,还打在他的脚上,任某甲就跑掉,就有一帮人追住任某甲打,把任某甲打喊起来,任显志封住他的衣领时就有人在他背后打了他两棒。就当天的情况,是任才章组织的。
8、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9日晚上21时许,根据乡政府领导的安排,他和尹某某、五里村的村长任某甲负责到任才章家去做工作,他们去的时候任才章没在家,只有他妻子在家,他们刚从任才章家出来,就被群众围住不准他们走,后来尹某某就朝下面跑,就有一大帮人跟着追下去,他就赶紧跑到松林躲起,任某甲和尹某某都被打伤的。
9、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实:因风能发电公司在他们村修建风力发电厂,但没征好地,钱也没给,就开始施工了,引起他们村村民多次堵工堵路。2013年6月19日晚上他们带起乡里面的工作人员去做群众工作,村长任某甲是带双坪乡副书记尹某某去村民任才章家和任良科家。到了晚上大约10点过钟,他走到大寨垭口处发现山坡上有很多电筒光,当时他就感觉到哪个工作组被围攻了,然后他就打电话问尹某某,尹某某说村长被打了,在什么地方都不知道。
10、证人任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9日晚上大约10点左右钟,他在他姐家房后看见任才章和任某甲互相吵,大寨组的刘老四又和任某甲吵,他看见严方方和王昌云一个提起一把锄头站在任某甲身边,他又去他姐家,大约一分钟时间,他听见石头些甩打起来了,他又跑去看时,任某甲已经被打在地上睡起了。
11、证人任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9日晚上,他们村大寨组的群众因不服华能公司征地堵工,当晚政府乡干部和村干部到农户家去做工作,被群众围攻殴打。
1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9日下午。五里村大寨组的群众把华能公司施工的车辆堵了。经乡领导研究决定,他和黄俊尧等人负责到大寨组任才玉家做工作,他们在任才玉家讲的途中,任显志就跑到任才玉家来,对在场的人讲到,他们已经把任某甲追跑了,尹某某赶了跑,都被他们打了两下了。
1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8日,华能集团的工程涉及到双坪乡三个村的地,他和陆乡长、马洪云、王贵友负责征地,在征五里村大寨组的地时,老百姓的有些要求华能集团不答应,到6月19的天,他们又去征地,群众把华能集团的车堵到。晚上7时许,带队征地的陆家学乡长就给文永松乡长汇报堵工的事,文乡长召集领导开会研究,决定分8个工作组到五里村的大寨组去做群众工作,他被安排和陈某某书记、柯鹏一组到任才玉家去做工作。他们在任才玉家作工作期间,任显志慌慌张张的跑到任才玉家说:“二叔,我们把任某甲和尹某某从我家苞谷地里追跑掉了。”
14、被害人任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19日19时许,双坪乡人民政府张文永打电话给他,讲他们五里村大寨组的群众又把华能公司的施工车辆堵了,要求村干部带政府工作人员到大寨做群众的思想工作,他和尹某某,顾某某一个组,负责到任才章家去做思想工作,他们走到任才章家时已经是晚上十点过钟了,当时任才章不在家,他们三人就顺路走下来,走到李应光家房子背后,就听见任才章从对面走过来,边走边骂,有三十来个人就围住他们,都提有木棒、镰刀、石块等物。当时群众聚集越来越多,他们怎样给群众做解释工作群众都不听,有人就喊到:“干得了。”顾某某、他和尹某某就开始跑,在跑的过程中他被石头、木棒打在背后,他看见跑不掉了就赶紧跪下来,任才章先追上他,他求任才章,任才章没有讲话,只是对参与打他的人比划一下,任才章就一棒打在他的右肩上,随后王昌云、刘老四、刘某某、严方方几个一个一棒朝他的身上打,打后看见他不动就走了。
15、任才章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19日晚上,他们组的村民将风力发电站的工程车堵在他们组的王家坪子,当晚十点左右,村里面的与乡里面的干部些分别到他们组的人家,他得知有三个人到他家后,便喊任显志、刘某某、刘老四、严方方、李才咡、李学咡、李全咡、王昌云等几十人去找到他家的人,去的人多数都带得有木棒,他也带得有棵木棒。他们在来到刘八咡家房子背后时,就刚好遇到任某甲带着两个人迎面走了上来,他就和刘某某、李才咡、王昌云上前去,当时都拿得有木棒,他和刘某某便和任某甲发生口角,就有人扔石头打任某甲,任某甲就先跑,他就说不要放任某甲跑掉,也有人跟着说这句话,于是他们就拿起木棒开始追任某甲,在刘占平家门口,就是任显志、刘某某、刘老四、严方方、李才咡、李学咡、李全咡、王昌云和他追到任某甲后,他们就开始对着任某甲的身上用拳、脚、木棒一阵乱打,任某甲被打到趴在地上不动了,他们几个才停止,动手打任某甲的主要有任显志、刘某某、刘老四、严方方、李才咡、李学咡、李全咡、王昌云和他。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刘某某提出其没有参与打被害人任某甲的辩护意见,经查,有同案犯任才章的供述、被害人任某甲的陈述相互印证证实,刘某某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刘某某与同案罪犯任才章、王昌云的共同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8月16日(羁押之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
二、由被告人刘某某对本院(2013)黔赫刑初字第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任才章、王昌云一次性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7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梅
审 判 员 谢宗祥
人民陪审员 陈正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 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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