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孙磊开设赌场一案判决书

2016-08-31 06:10
彭宇、孙某某开设赌场一案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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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宇,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赫章县财神镇倮布嘎村彭家院组。曾因2008年5月28日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8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1月3日被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0日经本院作出逮捕决定,由赫章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12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6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4)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宇、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福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宇、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至6月15日,被告人彭宇、孙某某在赫章县财神镇小结构村租用农户住房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骰子等赌具,招引他人到赌场以“筒子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数达30余人,彭宇、孙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三天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2014年6月15日,因参赌人员发现用以赌博的麻将牌、骰子有假,彭宇、孙某某等人与参赌人员发生纠纷,当日退还给参赌人员人民币3万余元。案发后,彭宇于2014年7月21日到赫章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打黑中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宇、孙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赫章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及现场草图,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出具的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彭宇、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宇、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开设赌场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宇、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彭宇曾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彭宇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彭宇、孙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彭宇的刑期自2014年7月21日(羁押之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2014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至2014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期间,刑期的终止日已顺延。)]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孙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7月6日(羁押之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永平

审 判 员  谢宗祥

人民陪审员  张明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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