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军、张义、田健、王兴、魏琴开设赌场一案判决书

2016-08-31 06:09
陈某甲、张义、田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开设赌场一案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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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老K,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赫章县水塘乡黄泥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义,又名张荣顺,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12月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贵州省赫章县人,运输业从业者,住赫章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于2014年10月14日被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又名小某某,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4)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张义、田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福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张义、田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张义二人共同商议开设赌场,约定由张义负责联系赌场和提供赌具。2014年5月25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魏某某伙同陈某甲、张义以牟利为目的,在赫章县财神镇咪途村村民柯某某家房屋内以“筒子二八”的方式开设赌场。该开设赌场的地点和麻将、板子等赌具系张义联系和提供,陈某甲负责在赌场上“抽水”及分配所得利益,田某某、王某某、魏某某三人积极参与开设赌场事宜。开设赌场所得利益由五人平均分配。当晚,赫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群众举报后,立即出警,当场抓获陈某甲、张义、田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等人,现场参与赌博者和观看赌博者有40余人,查获赌资123,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张义、田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草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柯某某、陈某乙、吴某某、李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张义、田某某、王某某、魏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获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张义、田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陈某甲、张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田某某、王某某、魏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甲、张义、王某某、田某某和魏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甲、张义、王某某、田某某、魏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和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羁押之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张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义的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羁押之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田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皎

审 判 员  管 琪

人民陪审员  刘世贤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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