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盗窃一案判决书

2016-08-31 06:09
   发布日期:20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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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军,又名陈小军、陈晓军,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文盲,农民,住水城县木果乡营脚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纳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9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2月22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4)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军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两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再次诉来本院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6日至6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陈开贵、王友付(四人已判刑)等人在赫章县松林乡、兴发乡、水塘乡、白果镇一带实施盗窃13起,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陈开贵、王友付到赫章县兴发乡盗窃耕牛,四处寻找耕牛未找到后便准备回家,在途经兴发乡中寨村梨营组路上时被当地百姓拦截,王友付被当场抓获,其余人员逃走。

2、2013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等人到赫章县白果镇双井村丁家湾组盗走文某甲家耕牛1头,得逞后几人将耕牛拖到水城县销赃。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文某甲家被盗的耕牛价值为8000元。

3、2013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等人到赫章县雉街乡拉夫村新元组盗窃杨某甲家10只山羊,得逞后拖到水城县销赃。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杨某甲家被盗山羊价值为14800元。

4、2013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等人到赫章县水塘乡田坝村刘家洞组盗窃胡某甲家耕牛1头,得逞后拖到水城县销赃。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胡某甲家被盗耕牛价值为13000元。

5、2013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等人到赫章县水塘乡永康村小捞地组盗窃陆某甲家耕牛2头,将盗窃的2头耕牛牵到距陆某甲家不远处被发现后弃牛而逃。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陆某甲家被盗耕牛价值为12000元。

6、2013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等人到赫章县雉街乡双龙村双龙组盗窃马某甲家耕牛2头,得逞后拖到水城销赃。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马某甲家被盗耕牛价值为11000元。

7、2013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等人到赫章县兴发乡丫都村铜炉组盗窃张某甲家耕牛1头,得逞后拖到水城销赃。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张某甲家被盗耕牛价值为10000元。

8、2013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等人到赫章县兴发乡中寨村岩脚组盗走罗某甲家耕牛1头。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罗某甲家被盗耕牛价值为9000元。

9、2013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陈开贵到赫章县松林乡蛇倮冲村岩脚组杨某乙家牲口圈里盗走1头黄色耕牛。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杨某乙家被盗的耕牛价值为9800元。

10、2013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等人到赫章县兴发乡兴发村望厂组盗走海某甲家耕牛1头。经赫章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海某甲家被盗的耕牛价值为13000元。

11、2013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陈开贵等人到赫章县兴发乡中寨村发冲组朱某甲家盗走2头耕牛。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朱某甲家被盗耕牛价值为10800元。

12、2013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陈开贵、王友付等人到赫章县松林乡蛇倮冲村蔡家院组王某甲家盗走耕牛2头。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王某甲家被盗耕牛价值为10000元。

13、2013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等人到赫章县兴发乡中寨村梨营组盗窃摩托车,将海某乙家红色摩托车推出铁门后,因被发觉后弃车逃跑。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海某乙家被盗摩托车价值为45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陈军犯盗窃罪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草图、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金额为125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其仅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1桩盗窃,其余指控的12桩盗窃犯罪其均未参与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等人到赫章县白果镇双井村丁家湾组盗走文某甲家耕牛1头,后将耕牛拖到水城县销赃。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估价,文某甲家被盗耕牛价值为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陈开轩的供述:2013年古历4月间的一天夜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刘松打电话给陈小军,陈小军打电话给我和龙长才,意思是开车出来偷牛。我们四个(陈小军开贵BL6889面包车)从水城经过木果、雉街、兴发到赫章离赫章城不远的一户农户家(这家人是两层平房,圈是木的)偷得一头水牛,具体是公母我都不注意,陈小军开的圈门,他把牛从圈里拉出来交给我们,他开车我们把牛拉上车,原路返回水城。到水城后陈小军打电话喊人来买,谈成4000元钱,当着我们面谈的价,4000元钱全部被陈小军拿去了,因为车是陈小军的,我们搭伙用他车偷牛,车估价12000元,4000元就被他扣车款了。

2、同案犯龙长才的供述: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陈小军打电话给我,说我们出去玩(意思就是出去偷东西)。然后陈小军开车,带起我和陈开轩、刘松我们四个人,开车往赫章方向行驶。大概在晚上的一点钟左右,我们来到了赫章的白果,有一条河,我们开车从一座桥过去,具体地方我不清楚,来到一家人家户,两层楼的平房,牛圈的门是木的,陈小军就进去把牛拉出来,拉到车边,把牛交给我们几个。然后我们几个就把牛抬上车,陈小军开车,按原路返回水城了。我们把牛拉到水城后,陈小军就打电话联系人来买牛,但我不认识买牛的人,然后就卖了4000元,这4000元就被陈小军拿来平摊他买来的这辆面包车钱了。

3、被害人文某甲的陈述:我为了耕田向本村的郭某某家借了一头水牛来耕地,这几天就将水牛关在我家圈内。2013年5月16日凌晨三点左右钟,我听见有狗叫,起床来查看,就发现水牛被盗了,我在附近找到天亮也没有找到,我就来报案了。被盗的是一头黑色的母水牛。有七八百斤重。

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家的是一头母水牛,是我借给文某甲家耕地的,2013年16日凌晨就被偷了。这头牛有五六百斤重,值8000元左右。

5、证人任某甲、丁某某、任某乙的证言:主要证实文某甲家被盗的是一头黑色的母水牛值1万元左右。

6、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证实:2013年5月16日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位于赫章县白果镇双井村丁家湾组文某甲家圈内,勘查见牛的脚印到思源学校左右便消失。

7、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开轩、龙长才分别对偷牛现场及装牛上车的地点进行了指认,与现场勘查方位一致。

8、鉴定结论证实: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文某甲家被盗耕牛价值8000元。

9、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5月16日文某甲到白果派出所报警称:其向本村郭某某借来耕地的一头母水牛于当日凌晨3时被盗。

二、2013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等人到赫章县雉街乡拉夫村新元组盗走杨某甲家10只山羊,得逞后拖到水城销赃,赃款被几人共同分配。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估价,杨某甲家被盗山羊价值为人民币14,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陈开轩的供述:2013年5月的一天,不是刘松就是陈小军打电话给我说上班去了(意思是去偷东西)。然后陈小军开起贵BL6889这个车,我和刘松、龙长才。我们就从水城那边到汪家寨,到木果,往兴发方向走。走到雉街到兴发之间的一个地方(具体是什么地名属于哪个乡我也不知道),当时大概是十二点左右,那天晚上到那里时正在下大雨。刘松说他下去看哈有没有东西,我们其他人就在车上。随后看了他就转来,他说那房子里面有羊子。陈小军就问门锁没有,刘松讲没锁,要不要揪,陈小军说如果没锁就下去揪。揪羊之前没有安排,全部都去揪的。总共抱了十只,他们三个一个抱了三只。我抱了一只。开车到水城以后,陈小军就打电话喊人来买,然后那个人就和陈小军谈价,最后以3800元卖给对方。除去修车钱,我们平分,分了多少记不得。

2、同案犯龙长才的供述:当天陈小军用电话联系陈开轩、刘松和我开起面包车从水城出发,准备去赫章偷牛。途经雉街乡时,刘松发现路边有一个圈里有羊子。然后就叫陈小军把面包车调头停到,之后我们四个就一起去看羊子,看了圈之后,陈小军把圈门开开,几个就进去,一个抱了三个羊子出来放进面包车。陈开轩只抱了一只羊子,共偷了十只羊子。然后陈小军开起面包车往水城方向走了。陈小军打电话联系人卖了3500元,我分得800元。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2013年5月16日(古历4月初7)晚上我家有10只山羊被盗,价值15000元钱。我到派出所来报案,请你们调查处理。被盗的是黑色的八只大山羊,小的两只。

4、证人杨某丙、文某乙、陶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杨某甲家被盗了8只黑色山羊,另有2只小的。共值14000元左右。

5、现场勘查笔录及草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赫章县雉街乡拉夫村新元组公路边。

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龙长才、陈开轩分别指认盗窃山羊地点及装车的地点,与现场勘查方位一致。

7、鉴定结论证实: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杨某甲被盗山羊价值14800元。

8、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6月26日,杨某甲到雉街派出所报称其10只山羊于2013年5月16日凌晨被盗。

三、2013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等人到赫章县水塘乡田坝村刘家洞组盗走胡某甲家耕牛1头,得逞后拖到水城销赃。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估价,胡某甲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1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陈开轩的供述:当时(具体时间记不清楚)大概晚上12点左右,陈小军开车,我和龙长才、刘松就坐在车上,我们就从兴发往赫章方向行驶。在离赫章县城不远的地方(具体地名不清楚)我们就从车上看见一头牛拴在一家平房旁边。这家平房是两层楼,后面有一块地,然后陈小军就负责看车,我和龙长才、刘松就下车去把这家牛赶上车,陈小军就开起我们这辆车牌照为贵BL6889的面包车往木果方向行驶了。我们开车到木果时,我们几个就在车上估价给陈小军,估价给他是5700元,我们把这个钱来平摊陈小军买来的这辆面包车。陈小军后来把这头牛卖了,卖给谁我不晓得,卖得多少钱我也不清楚。这头牛晚上看上去像一头灰色的牯子。

2、同案犯龙长才的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有一天陈小军打电话跟我说他们在赫章方向调到一头牛,就叫我和他们一起去偷,我就和陈小军、陈开轩、刘松我们从水城出发了。当时陈小军开车,就行驶到离赫章不远的地方,具体地名我不清楚,陈小军就负责看车,我就和刘松、陈开轩到一户人家,是一家两层楼的平房,后面是一块地,房屋就在公路边,我们三个就把牛赶上车。陈小军就开车原路返回了。在水城陈小军想拿牛去卖,但买牛的人出价低,来买牛的这人我不认识,陈小军就开车把这头牛拉到木果了。在车上的时候,陈小军就说批价给他,我们几个就5700的价格批价给陈小军了。

3、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我来报案,前段时间我家牛被盗,当时因为没有找着牛所以没有报案,后来听说兴发派出所抓获一群偷牛的人,想请你们清理看看是不是那伙人偷我家牛的。2013年5月18日晚上被偷的,牛当时关在我家后院的圈里,圈门没有上锁的,用一根销子拴着。当天晚上没有发觉有所没异常,到第二天早上5点钟才发觉牛被偷走了,被偷走的牛有一千多斤重,是灰色的。

4、证人施某某、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主要证实胡某甲家被偷的是头灰色的耕牛,要值一万元左右。

5、现场勘查笔录及草图、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赫章县水塘乡田坝村刘家洞组胡某甲家牛圈内,胡某甲家后面是一块庄稼地。

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开轩、龙长才分别指认了盗窃耕牛的地点及装车的地点。

7、鉴定结论证实: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胡某甲被盗耕牛价值13000元。

8、受案登记表证实:因胡某甲听说兴发派出所抓获一帮偷牛盗马的犯罪分子,于2013年6月27日向水塘派出所报案。

四、2013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等人到赫章县水塘乡永康村小捞地组盗走陆某甲家耕牛2头,将盗窃的2头耕牛牵到距陆某甲家不远处被发现后弃牛逃跑。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估价,陆某甲家被盗的2头耕牛价值人民币1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陈开轩的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有一天晚上的6、7点钟,陈小军打电话给我,说去上班了(意思就是去偷东西了)。然后陈小军开车,我和刘松、龙长才我们四个人。开车从水城行驶到也是离赫章县城不远的地方,就在公路边。当时陈小军负责看车,我就和刘松、龙长才下车去找牛,好像是一家一层楼平房的人家户,旁边有个楼梯上去也有户人家,也是一层楼平房。我和刘松、龙长才就去把一头母牛还有一个牛儿偷出来,牵到公路边。这两头牛就叫起来了。看到这家人房子灯亮,我们就往兴发方向跑。陈小军开车赶后就接到我们,开车一直往水城跑了。如果牛不叫,人些不起来我们肯定要偷走的。

2、同案犯龙长才的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有一天晚上陈小军打电话给我,说我们出去玩(意思就是偷东西),然后我就和陈小军、刘松、陈开轩我们四个人,陈小军开车,就从水城行驶到离赫章不远的公路边,具体叫什么地名我不清楚,就在公路边,陈小军负责看车,然后我和陈开轩、刘松就下车去找牛,就找到一家是一层楼的平房,旁边有个楼梯,楼梯旁边就关到牛。陈开轩就在那里看到牛,我和刘松就去车上拿绳子,然后刘松拿绳子把牛圈的门打开。我就去把绳子拿来拴好这头母牛和小牛儿,陈开轩就去旁边放哨,我们就把这两头牛拉到公路边,这两头牛就叫起来了,群众房屋的灯就亮了,人些就追出来了,我们就跑上车,往水城方向跑了。牛不叫,人些不起来我们肯定要偷走的。

3、被害人陆某甲的陈述:2013年5月18日晚上,因为当时牛找着了,所以没有报案。那天晚上到半夜时,我们听见我家门口的水泥路上有人牵牛走动的声音,并且有牛喊叫了几下,所以我和妻子龙朝秀赶紧起床,我们起来之后先跑到圈里看。圈是陆德俊家的,因为我家圈窄,所以将母牛和一头小牛关在他家圈里,当我们发现牛不在时,就大声的喊叫人们,说我家牛被人偷了,快起来追。于是,还没等人些聚拢,我就先在路边看到我家牛,母牛当时站在路边的沟沟里,牛儿站在路上。然后,我看见离我家大约有100多米的公路上有一支电筒先射向我,有一辆车从下面开上去人就跑掉了。后来我们人赶到去追了一会儿,看不见人,所以就没找了。我家的大牛值8000元,小牛值5000元,共值13000元。

4、证人苏某某、李某甲、陆某乙、陆某丙的证言:主要证实陆某甲家被偷的是两头牛,都是黄色的,一头母牛,一头小牛,价值在14000元左右,后因发觉及时,将牛追回。

5、现场勘查笔录及草图、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水塘乡永康村捞地沟陆德俊家牛圈内。

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龙长才、陈开轩分别指认了在水塘乡永康村捞地沟偷牛的现场。

7、鉴定结论证实: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评估,陆某甲家的两头耕牛共价值12000元。

8、受案登记表证实:因牛被找回陆某甲当时未报案,事后陆某甲听说兴发派出所抓获一帮偷牛盗马的犯罪分子,于2013年6月26日报案。

五、2013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等人到赫章县雉街乡双龙村双龙组盗走马某甲家耕牛2头,得逞后拖到水城销赃,赃款被几人共同分配。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估价,马某甲被盗的2头耕牛共价值人民币1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陈开轩的供述:就在我们偷羊子之后的一天晚上七、八点左右,刚到我们偷羊子的地方(快要到雉街街上的地方)过去一点路上的左边看见路边的有个圈里有牛,刘松就说我们(陈小军、龙长才、刘松、陈开轩)下去把它偷起走。然后陈小军在车上,我们就下去看,发现圈门也是用锁锁起的。不知是谁又去拿断线钳来把门夹开,又把这两头牛拉上车拖起走掉。大的一个是母牛,黄色的,小的一个是牛儿。是刘松从圈门口抱上车的。我们将这3头牛(包括之前偷的一头)拖起往水城方向走,到木果,陈小军就说把这3头牛评个价给我,然后刘松说评5700元,陈小军说6000元,6000元我们一人分得1500。

2、同案犯龙长才的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途经雉街时就发现路边有一头牛,我们几个又下去看,发现圈门也是锁锁起的。然后刘松又跑到车上把断线钳拿来,就把圈门锁夹断。我就去把牛牵出来。又把一个小牛儿拉出来,把大牛拉上车,又把小牛儿抱上车,然后又走了。我们把3头牛(包括之前偷的一头)拖到木果,陈小军说评个价拿给他,最后以6000元给他了,我分得1400元。

3、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2013年5月19日(古历4月初十)24时左右我家的牛被盗了。是子母牛,母牛是黄色的,脑眉心和尾巴是白的,角是弯的,价值11000元左右,子母牛价值12000元左右。牛是拿赶到我家下面200米左右的程朝官家背后的路上上车,因为我们在现场发现牛粪、锯木面才知道是在那里上的车。

4、证人程某某、何某甲、李某乙的证言:主要证实马某甲家被盗的是一头母子牛,是黄色的,脑心是白色的,共价值11000元左右。

5、现场勘查笔录及草图、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赫章县雉街乡双龙村双龙组马某甲家牲畜圈。

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龙长才、陈开轩分别指认了盗窃的母子牛的现场及装车的地点,与现场勘查地点一致。

7、鉴定结论证实: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马某甲被盗的2头耕牛共价值11000元。

8、受案登记表证实:马某甲2013年6月26日报案称其2013年5月19日家中的一子母牛被盗走。

六、2013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等人到赫章县兴发乡丫都村铜炉组盗走张某甲家耕牛1头,得逞后拖到水城销赃,赃款被几人共同分配。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估价,张某甲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陈开轩的供述:就在我们偷羊子之后的一天下午七、八点左右,不是陈小军就是刘松打电话给我说上班去了,然后我就到桃树林和他们一起到兴发野里坝翻丫口下去,准备偷牛。就看见有人牵起牛在那里过,我们就一直看那个人把牛牵到什么地方,就看到那个人把牛牵到他家门前。当时天还没有黑,然后我们就故意到下面游了一圈,吃了点东西,就准备回来偷刚刚看到的那头牛。陈小军说他看车,就我们三个过去看,然后我们三个就到他家门口院坝的下面,我放哨,刘松和龙长才去拉牛。我们去看了以后,发现圈门是用锁锁起的,然后我们三个又回来到车上拿我们事先准备的断线钳又回去。我又放哨,刘松和龙长才用断线钳把门夹开,他们两个就进去牵牛,牵出来之后我们三个就牵起到路边上车。我们牵出来两头牛来,其中有一头跑掉。我们偷成的这一头是母牛。深黄色的,其他特征记不到了。

2、同案犯龙长才的供述:当天我和陈小军、刘松、陈开轩从水城到兴发来偷牛,当天晚上没有偷到,陈小军就带我们到他亲戚家睡觉,到第二天下午,陈小军故意骗他的亲戚说,我们的车是黑车白天不敢走,要晚上才能走,于是到下午,陈小军我们四个出来寻找牛,当我们开车到丫都村委会上面时,看见很多牛,我们就看见其中一个人赶起一头大牛到对面去,当时只有七、八点。我们想到还早得很,就游到下面去吃了点东西,玩到12点左右,我们又把车开到之前我们看见牛的那里,然后陈小军在车上,我们三个就过去看,刚到我们之前看到的那家门口,就看见牛在他家门口的圈里。但圈门是用锁锁起的。我们三个又回到车上拿起我们事先准备放在车上的断线钳又回到刚看见牛的那里。陈开轩放哨,我站在圈门边帮忙,刘松用断线钳把圈门锁夹开,我就进去牵牛,但揪不出来,刘松就去帮忙才揪出两头牛来,出来以后,刘松揪母牛,我揪牛儿,到半路那个牛儿太跳得凶得很,就跳跑到了,然后我们三个揪走那个母牛就到车路边装上车就走了。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2013年农历4月13日早上,我准备去放牛,一到圈边看,三个牛都不见了,圈门是被钳子夹断了的。我想可能是被偷了,我就到处找就到村委会上面路边找到小的两头,我又到威宁一带到处找都没好到,被偷的这头牛是黄牛。听说你们派出所的抓到些偷牛的,我来给你们报案看能否追得回来,牛是用来耕地的。

4、证人王某乙、张某乙、李某丙、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张某甲被偷的是一头黄色的母牛值一万元左右,是耕牛。

5、现场勘查笔录及草图、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兴发乡丫都村铜炉组,现场圈门的锁被断线钳夹断。

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龙长才、陈开轩分别指认了盗窃张某甲家耕牛的地点及装车的位置。

7、鉴定结论证实: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张某甲被盗耕牛价值10000元。

8、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6月18日,张某甲报称,其同年4月12日(农历)被盗耕牛一头。

七、2013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等人到赫章县兴发乡中寨村岩脚组盗走罗某甲家耕牛1头,销赃后赃款被几人共同分配。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估价,罗某甲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9,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陈开轩的供述:我们还在兴发野里坝院子里偷过一头大公牛。具体时间记不到了,陈小军打电话给我说,上班去了(意思就是偷人去了)。我就问他在什么地方,他说在桃树林,我就去了。到桃树林街上就遇到陈小军开起贵BL6889的面包车,然后刘松、龙长才来后,陈小军开起车,我们又来到兴发了。到兴发时也应该在12点左右。陈小军把车开起到野里坝上面有一个大门(路上边)地方绕到村子里一个三岔路口的地方。陈小军就叫我们下车去找,他开起车在路上游到等我们。我们三个(刘松、龙长才)就到处窜进院子里去找,连看了两家人的圈都没有牲口。后到一家两层房子圈在房子门口的一家圈里发现一头牛,我就在上二楼的路口那里放哨,龙长才在圈门口放哨,刘松就进圈里把牛牵出来。我们三个把牛赶到车路边,打电话给陈小军,陈小军开起车上来我们把牛赶上车就走了。偷来的是一头公牛,好像是黑青色,其他什么特征记不到了。陈小军卖成5000元,我分得1100,钱被陈小军扣去抵车钱了。

2、同案犯龙长才的供述:具体时间记不到了,陈小军打电话给我们说,叫我们到兴发去找钱,然后我就去桃树林在街上就遇到陈小军开起车,陈开轩、刘松在车上我们就一起来兴发了。

到兴发后,陈小军开起车,我们一直上去。从上面绕下来,经过一个大门是路头上的,到一个三叉路口的地方,陈小军就停车,我们三个就下去找牛,陈小军说他开起车在路上游到等我们。我们三个就到院子里去到处找牛,连续找了两家圈都没有发现。后来在一家二层房子圈在门口的地方就发现一头牛。然后陈开轩就在房子门口放哨,我就在圈门口看倒。刘松就进去牵出牛来交给我。我们就把牛牵到路边。打电话给陈小军,然后就装上车,就开起往水城走了。偷来的是一头牛牯子,黑色的,其他什么的记不到了。陈小军卖成5000元。钱除了加油钱,就全部平分,好像得1200元,被我用掉了。

3、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2013年4月15日(农历)凌晨2点左右,我们全家都已经睡了,突然听见外面有响动后,又听见狗叫,我就起来看,因为我们家没有什么在外面我就直接到牲口圈里去看,就看见牛不见了。然后我就喊抓小偷了,人些全部起来到处找,但没有找到。我家被偷的是一头黑色的耕牛。

4、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谢某某、罗某乙的证言:主要证实罗某甲家被盗的是一头黑色的公牛,值1万元左右,是耕牛。

5、现场勘查笔录及草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赫章县兴发乡中寨村岩脚组罗某甲家牲口圈。

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龙长才、陈开轩分别指认了偷牛的现场及装牛的地点。

7、鉴定结论证实: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罗某甲被盗耕牛价值9000元。

8、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6月26日,兴发派出所民警在办理陈小军等人盗窃案审讯陈开轩、龙长才时,根据龙长才、陈开轩的供述得知陈开轩等人在兴发中寨曾偷过一家两层楼人家的牛。

八、2013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陈开贵(已判刑)到赫章县松林乡蛇倮冲村岩脚组盗走杨某乙家耕牛1头,销赃后赃款被几人共同分配。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估价,杨某乙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9,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陈开轩的供述:当天,我、陈小军、陈开贵、龙长才共同商量后,一同到松林乡的一个地方去偷牛,但具体地名我不知道。我大体只知道我们开起陈小军的一辆面包车从松林街上向则雄方向的半路上行驶,陈开贵知道那里的半路上有一家人有一头牛,所以我们就共同开起面包车去偷。当面包车走到半路时就停在路边,陈开贵就带起我、龙长才去看有牛的那家人,我们去了以后,通过圈舍后面的墙洞看到里面的一头牛。后来我们又倒回停车的地方,陈开贵就说在那里他有认识的人,他不好去,他就在车上等我们。陈小军、我、龙长才我们三人就去有牛的那户人家,到那户人家以后,由龙长才看那户人家房子前面,以防惊动那家人,我负责看那家人的后面,因为后面有条路,陈小军就去打开圈门把牛牵出来,以后我们就跟着牵起牛走了,然后将牛拉上面包车,就开起车子走了。我们偷的这头牛是一头黄色的公牛,其他的没有注意。我们去偷的时候圈门是暗锁锁起的,但是钥匙插在锁上。牛我们卖给陈小军了,他拿给我们每人1250元。

2、同案犯龙长才的供述:当天,我、陈小军、陈开轩一起在水城玩,陈开贵就打电话给陈小军说他在松林看到有牛。于是,我三个人就开起面包车来到汪家寨接起陈开贵就向松林方向来,开车是陈小军,由陈开贵指路,我记得听他们说从松林街上过,然后车子开到一个山口处停下,陈开贵就带起我、陈开轩就去看那家人。去看到的情况是他带我们去看的那家人的圈舍为里外两间外面一间没有关门,房间是空的,里面的一间门是锁起的,但我们通过窗户看见牛被拴在圈舍内,看了以后我们就回到车边,陈开贵就说他守车,因为那里的人他认识,我、陈小军和陈开轩我们三人回去偷,去了以后,我就负责看到被偷的这家人的外面,也就是前面,陈开轩负责看被偷的这家人的后面的哨,由陈小军到圈舍把牛放出来,以后我们就将牛整上车就走了。我们去偷的牛圈舍门是上锁的,但是钥匙插在门锁上。偷的是一头黄色的公牛。牛以5000的价格卖给陈小军,除去油费,每人分得1200元。

3、同案犯陈开贵的供述:当天陈开轩打电话给我说,他们一伙人一起偷人家牛,现在刘松不干了,他们有一辆车,叫我过去和他们一起商量,要做嘛就和他们一起。后来我们几个就从水城出发,当时是陈小军开车,一直到松林鼠场。他们(陈小军、陈开轩、龙长才)就把车停在一个小桥边,叫下车到上面找牛,我说我不敢去,他们几个就说你不敢去嘛你看车,我就在车上等他们。他们就到我带公安人员去指认现场的那里上去。大概过了1个小时左右,就牵起一头牛下来,然后我们几个把牛装上车就走了。被偷的是一头黄色的牯子。偷来的牛5000元卖给陈小军,我分得1200元。是陈小军提议偷的,然后我带起他们来偷的,我跟他们说牛是拴在路边的,然后他们去偷,我负责看车。

4、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2013年5月27日20时许,我将我家喂养的耕牛拉去关在我家的圈舍里面,将圈舍的门上锁后我就去我家兄弟家帮忙。2013年5月28日2时,我妻子从我兄弟家回家去的时间耕牛都还在圈舍里面关着的,我妻子就睡觉了,凌晨5时许我回家去看我家的牛,我走到圈舍边就看到圈舍的门锁被撬坏,圈舍的门也是开着的,我一看就只有一头猪在圈舍里面,我家的耕牛就不见了,我从耕牛被盗至今都在寻找我家的耕牛,我听说有偷牛的人我就来派出所报案了。

5、证人祝某某、曹某某、王某丙、陈某丙的证言:主要证实杨某乙家被偷的耕牛是一头黄色的公牛。

6、现场勘查笔录及草图、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赫章县松林乡蛇倮冲村岩脚组村民杨某乙家圈舍内。

7、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龙长才、陈开轩分别指认了盗窃杨某乙家耕牛的地点位于赫章县松林乡蛇倮冲村岩脚组一户人家的牛圈内,陈开贵指认了其在车上等龙长才等人的地点。

8、鉴定结论证实: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杨某乙被盗耕牛价值9800元。

9、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杨某乙于2013年6月26日报案。

九、2013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等人到赫章县兴发乡兴发村望厂组盗走海某甲家耕牛1头,拖到水城销赃后赃款被几人共同分配。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估价,海某甲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1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陈开轩的供述:我们(陈小军、龙长才、刘松、陈开轩)一般作案都要在晚上12点以后,因为那时候人些已经熟睡了,作案时不容易被人发现。那天我们到时大概才有10点左右,然后我们几个就在兴发街上吃烧烤,吃完后我们就上车,陈小军就说,我们可以开始了,叫我们下去到处找牛,他在车上等我们。我和刘松、龙长才就下去到处找,都看了几家圈没有发现有牛,都准备走了,然后到路边一家平房的地方,旁边一个巷巷,刘松进去看,出来后他说那里有牛,然后就打电话给陈小军说,我们找到牛了。刘松就叫我和龙长才站在圈边放哨,他进圈去拉起就出来了。我们把牛装上车就往水城走了。偷的是一头花牛。以5600元评价给陈小军,我分了1400元。

2、同案犯龙长才的供述:事情是这样的,具体时间记不清楚,那天陈小军打电话给我说,叫我去上班去了(意思是去偷东西),然后我就和陈小军、陈开轩、刘松就从水城出发到兴发了,到兴发时大约晚上10点钟。因为时间早了点,不便下手,然后我们就在兴发加油站上面不远处,后来陈小军就说,我们可以开始了,就叫我们几个下去找牛圈,哪家好偷就偷哪家,他在车上等我们,我就和陈开轩、刘松三个就去找了几家牛圈,没有发现牛,都准备走了,然后到路边有一户平房的人家,旁边有一个巷巷,刘松进去看,看后,他说里面有牛,然后打电话给陈小军说,找到牛了,我就把牛拉起就出来了,我们把牛装上车就往水城方向走了。陈小军联系买家卖的牛,我分得1000多元钱。

3、被害人海某甲的陈述:2013年5月30日早上我六点钟起床,我去开圈门的时候,发现牛不在圈里了。然后请人到处找,没有找到,后来就到兴发派出所来报案。我家被盗的是一头黑色夹白色的牛,价值在一万三千元左右。

4、证人黄某甲、海某丙、刘某丙、张某丁的证言:主要证实海某甲家被盗的是一头黑花的母牛有八百斤左右,值一万元左右,是耕牛。

5、现场勘查笔录及草图、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赫章县兴发乡兴发村望厂组海某甲家牲畜圈。

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6月26日龙长才、陈开轩带民警到兴发加油站上面指认了盗窃现场及装车地点。

7、鉴定结论证实: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海某甲被盗耕牛价值13000元。

8、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5月30日11时30分,兴发乡村民海某甲报警称:凌晨六点发现耕牛被盗,价值13000元。

十、2013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陈开贵等人到赫章县兴发乡中寨村发冲组盗走朱某甲家耕牛2头,拖到水城销赃后赃款被几人共同分配。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估价,朱某甲被盗2头耕牛共价值人民币10,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陈开轩的供述:2013年古历5月的一天夜间具体天数我记不起来了。我和陈开贵、龙长才一起从水城出来由陈小军开车到兴发野里坝一家农户家偷得一头母牛和一头小牛儿,当时偷的时候是三头牛,其中有一头在赶上车的时候,牛儿跑到地里去就没得赶上车,我们就得一头母牛和一头半大牛儿拖起走水城了。母牛是黑黄色,半大牛是黄花色。拖到水城后是陈小军打电话喊人来买的,谈成3000多,我分得多少我记不起来了。是陈小军和陈开贵约我们的。陈小军看车,我放哨,陈开贵和龙长才开圈门放的牛。

2、同案犯龙长才的供述: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当天下午,陈小军打电话给我说:走,找钱用去了。然后我就到桃树林(水钢)街上去。陈小军开起车我和陈开贵、陈开轩就一起到兴发野里坝(从兴发上去右手边一条小路进去)。这次陈小军也是在路上等我们。我们3个就去到处找牛。后来在一家房边发现有牛(这家房子旁边就是圈)然后陈开轩看门,我和陈开贵就进去牵牛,我们俩各人拉起一头牛出来,有一个小牛也跟着出来,到中途那个小牛儿就跑掉了,然后我们就把那两头拉起装上车,陈小军开起车就往水城方向走了。陈小军联系买家,卖成3000左右,我分得900元,被我用掉了。

3、同案犯陈开贵的供述:当天商量好后天快黑了,我们几个就出来,陈小军开起那辆车,我们几个(陈小军、龙长才、陈开轩、陈开贵)就出来朝兴发方向来了。在车上不知是陈小军还是龙长才说如果没有其他目标我们就去偷往天我们看到的那个。就一直开车到野里坝大路进去一条小路那里停下车准备去偷牛。下车后陈开轩放哨,陈小军看车,龙长才就和我去放牛,这样龙长才和我到圈门边以后,他们就进圈去用绳子拴起两头牛,还有一头小牛也跟到出来,当时我站在圈边。龙长才牵出来以后我就在后面赶起就上车了。路上小牛没有拴就跑掉了。把牛拉上车后也是陈小军开车,然后经过松林就一直到水城了,到水城后陈小军就开起车到处转,到一个小巷巷里他停好车就打电话叫了一个人来,那个人就来谈好价就牵起走了。卖成3600元,我分得850,被我用掉了。牛是一公一母,什么特征记不得了。他家的圈门是用一棵木棒抽起门扣上的。

4、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2013年6月6日9点左右我去准备牵牛去放,就发现我家三头耕牛都不见了。我们就到处找,但只找到一头牛儿,另外两头大牛没在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5、证人朱某乙、黄某乙、王某丁、胡某乙、黄某丙的证言:主要证实朱某甲家被盗的是一头公牛和一头母牛,是黄白色的,有三、四百斤重,是耕牛。

6、现场勘查笔录及草图、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赫章县兴发乡中寨村发冲组朱某甲家的圈舍。

7、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开贵、龙长才、陈开轩分别指认了本桩盗窃地点,与现场勘查地点一致。

8、鉴定结论证实: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朱某甲被盗2头耕牛共价值10800元。

9、受案登记表证实:朱某甲于2013年6月6日电话报案称其圈内的两头耕牛被盗。

十一、2013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陈开贵、王友付等人到赫章县松林乡蛇倮冲村蔡家院组盗走王某甲家耕牛2头,拖到水城销赃后赃款被几人共同分配。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估价,王某甲被盗2头耕牛共价值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陈开轩的供述:当天,我、陈开贵、陈小军、龙长才开起我们平时偷人的面包车在水城玩,就遇到王友付,王友付就跟我们讲他老家(松林乡蛇倮冲)有家人家的牛好偷,我们就开起车子来到松林乡,把车停在一大山上,具体地点我也不知道。因为我对松林的路况不熟,又加上是晚上。我们就一起走路到蛇倮冲村。当时,留陈小军在面包车上看车,我们走了大约有半个小时的时间,我们到一栋两层楼的人家,王友付就跟我们说到了。就由我、陈开贵负责放哨,龙长才和王友付去放牛,随后就看到放出一头母牛出来,母牛身后跟着一头小牛,我们几个就原路返回,将母牛和小牛装上车后就直拖水城,到水城以后,陈小军就电话联系买家以五千元的价格卖给了买家,我们五个人每个人分得一千元后就各自走了。

2、同案犯龙长才的供述:当天晚上,王友付就跟我们说他老家那里算他叔子家有牛,如果去的话,他一定能放出来。我们商量了以后,就一起开起陈小军的面包车,我们几个人就一起来到松林乡蛇倮冲村附近的一个丫口上停车,王友付就带起我、陈开轩、陈开贵来到了一家人去,这家人住的是平房,平房共计是两层,第一层就是圈舍,来到这家人的时候估计是半夜三点过(凌晨3点)。陈小军是守面包车,陈开轩和陈开贵负责看哨,我和王友付去牵牛出来,我和王友付就来到一楼门口,圈舍门是两扇合关的,且有门闩从外面闩,门闩上面有绳子,我们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绳子割断,就推开门进去,进去以后,王友付进圈舍用随身携带的绳子将母牛牵起出来,我也进圈舍用绳子将小牛拴住并牵起出来,出来以后,我们就一起牵起牛原路返回,到面包车停放处将牛装车,随后就拖起这两头牛到水城。后来是由陈小军电话联系买家来买这两头牛,具体卖得多少钱我忘记了,我只记得除去油费等费用我分得900多块钱,分了钱以后我们就各自走了。

3、同案犯王友付的供述:具体时间记得不清楚了,那天我在水城场坝做活,陈开轩和龙长才就喊我,说我们这里的大牛多得很,叫我一起过蛇倮冲偷牛,我说不要到我们蛇倮冲村头,全是亲的。龙长才就喊我上车,说去其他地方偷,上车以后他们就开车来松林。龙长才和陈开轩就问我,我家背后那家有人在家没有。我说那家去浙江打工去了,那家也没有狗。我们几个就商量去偷王某甲家牛,我们把车停在则雄丫口下蛇倮冲去的路边上,由陈开贵看车,我、陈开轩、陈军、龙长才四人就顺梁子走下去偷王某甲家牛,到王某甲家的时候大约快两点了,到了圈边,龙长才就去拉小牛,小牛叫,我就去拉母牛出来,龙长才就拉起母牛,我在前面带路。陈小军和陈开贵就跟在龙长才后面,我们把牛牵到则雄丫口上车,就一起开车拉牛去水城。到水城大丫口,陈小军就打电话联系人买牛,最后联系卖了5100元。我们每人分了1000元。我参与的这桩是我在水城做活路,陈小军喊我们去偷牛的,是陈小军问我们哪儿有大牛,我知道王某甲家有大牛,我就带他们去偷的。

4、同案犯陈开贵的供述:距上次偷牛后的7、8天左右(具体时间记不得了)我们几个在桃树林玩,王友付在那里遇到我们,就问我们去哪里,我们说游玩。他说你们做什么我都知道的,要偷牛吗?我带你们去,然后我们几个就说要得,然后王友付就带我们到我带公安人员指认现场的上面丫口上,然后我又在上面看车,大概过了两个小时左右,他们几个就牵起两头牛来,我们把牛装上车就往水城走了。卖了5000,每人分得1000元。

5、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2013年6月9日我从浙江省打工回家来,到家后我听我妻子陈永粉给我说我家里面喂养的耕牛2013年6月7日凌晨被人偷掉,我就来松林派出所报案了。被偷的是一头成年的母牛及一头小公牛。

6、证人朱某丙、马某乙、李某丁、王某戊的证言:主要证实王某甲家2013年6月7日被盗的是一头黄色母牛及黄色的小牛。

7、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开轩、龙长才、陈开贵、王友付分别指认了盗窃王某甲家耕牛的地点,位于赫章县松林乡蛇倮冲村蔡家院组及装牛的地点。

8、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赫章县松林乡蛇倮冲村蔡家院组的王某甲家牛圈处。

9、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6月9日王某甲到派出所报案称其两头耕牛2013年6月7日凌晨被盗。

十二、2013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等人到赫章县兴发乡中寨村梨营组盗窃海某乙家摩托车,将摩托车推出海某乙家铁门后,因被发觉后弃车逃跑。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估价,海某乙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陈开轩的供述:当天我和陈小军、龙长才、刘松来兴发野里坝一带偷东西。陈小军在车上等我们,我们三个就下去到处找牛,突然刘松说他发现有家门口有辆摩托车,我们就去偷。我们去看后,发现摩托车的龙头是锁起的,然后刘松、龙长才用手掰龙头,我在旁边放哨,掰开龙头后,刘松就把摩托车推起下来。我们在后面看有人来没有。当推出来大概有100多米远的地方,就听到有狗叫。然后我们准备打着摩托骑起走,就发现有人照起电筒上来,我们就把摩托车丢了跑到车上然后陈小军就开起车走了。

2、同案犯龙长才的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陈小军开起面包车与我和刘松、陈开轩从水城来兴发野里坝准备偷东西,就看见一道铁门里面有一辆摩托车,刘松就用钥匙打开铁门,我就和刘松一起进去把摩托车推出来,陈开轩看门,推出摩托车出来后,我又把铁门锁上,然后推到车路上来,狗叫被人发现,我们就把摩托车丢了,就开车跑了。

3、被害人海某乙的陈述:具体时间记不到了,那天凌晨2点40左右,我正在家里睡觉,突然听见外面铁门响,我就起来看,就看见我停在我家门口的一辆摩托车不见了,我就去追,到铁门边发现我家铁门是关起的,然后我用我的钥匙去开开门,然后到处找,就在大路上发现我的摩托车停在路边连线子都被夹了,突然又看见几个人坐起一辆面包车跑了。我就大声喊有人偷摩托车了,人些就起来追没追到。我就把摩托车推回来了。

4、证人刘某丁的证言:主要证实其是卖摩托车的,力之星150-201ZIPSTAP卖6180元一辆。

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龙长才和陈开轩分别指认了盗窃摩托车后被发现丢弃摩托车的现场。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草图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兴发乡中寨村梨营组海某乙家。

7、鉴定结论证实: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估价,海某乙被盗摩托车价值4500元。

另查明,2013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军伙同陈开轩、龙长才、陈开贵、王友付到赫章县兴发乡盗窃耕牛,四处寻找耕牛未找到后便准备回家,在途经兴发乡中寨村梨营组路上时被当地百姓拦截,王友付被当场抓获,其余人员逃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陈开轩的供述:那天是陈开贵从纳雍来水城,他和我在一起,陈开贵就叫上我,陈小军开车,车上坐到陈开贵、王友付、龙长才和我,共五个人从水城行驶到松林,王友付当时在车上说调到松林的一家。我们到了后发现不好下手,狗叫得很,陈小军就开车往兴发方向行驶,当时大家都说准备回家了,到了兴发后陈小军就说在这边他要熟悉点,他带我们去翻几家牛圈,他就把车停在兴发加油站上面去了,这回是陈开贵负责看车,陈小军就带我们几个翻牛圈,是在兴发街上的下面点,具体叫什么地名我不清楚,大概记得我们几个去翻了四五家,没有发现好偷的,陈小军就打电话给陈开贵叫他来兴发街上下面点来接我们,接到我们后,也没有谁说往哪里,陈开贵就开着车往兴发野里坝方向行驶,到了野里坝后陈小军就说带我们去翻一家,而且还是他家亲戚,具体叫什么我不清楚,当时我和王友付、龙长才还在路上,陈小军就去他亲戚家看,他回来说得不到,有狗咬。这时陈小军就开车,我们几个说是准备回水城了,从野里坝往下面行驶了1000米左右,被当地的群众用水泥砖拦到路,陈小军就想开车调头,车子的轮子就掉在了公路边上,看见群众些追了上来,我就赶到陈小军跑了。

前段时间参与别人偷了几次牛,参与的人有陈小军、刘松、龙长才、陈开贵、王友付。

3、同案犯龙长才的供述:时间记不清了有一天晚上,陈小军联系陈开贵、陈开轩、王友付和我五个人,从水城桃树林出发,开起面包车来兴发的野里坝偷牛,我们连续翻了五家圈找牛没有找到,最后发现有家圈里有牛,但是是陈小军家亲戚,我们都到了圈边,发现圈里面睡得有人,就没有偷了,然后又继续找了两三家都没有牛,后来发现有家有,然后陈小军就用电筒看,就被人发现,听见陈开贵打电话给陈小军说有车跟踪,后来我们就上车准备逃跑,跑了200米左右,发现前面的车路上全是砖头拦路,想调头往相反方向跑,车子就倒进了边沟,这时被老百姓一阵的砖头瓦片打在车的玻璃上,我们就下车逃跑了。

4、同案犯王友付的供述:2013年6月16日晚上十点钟左右,陈开贵、陈开轩和龙长才在水城找到我,然后邀我来兴发偷牛,我就同意了,就叫一个叫陈小军的人开一辆牌照为贵BL6889的面包车,陈开贵、陈开轩和龙长才和我,我们共来了五个人,就开车从水城的汪家寨过来,一直行驶到兴发街上,我就和陈开轩、龙长才、陈小军去翻了五六家圈,没发现牛,如果有牛的话我们就准备下手,没有我们才往兴发的野里坝行驶的,然后陈小军就给我们说,有一家牛圈有牛,但是是他亲戚,他不好去,就喊陈开轩和龙长才去翻牛圈,但发现他家的亲戚家的灯是亮起的,我们就开车子走,大概走了十分钟左右,就被当地的百姓发现了,就来抓我们,我们几个就跑,我就被群众抓住了,他们几个就全部跑掉了,后就被群众扭送来派出所了。

5、同案犯陈开贵的供述:其当天伙同陈开轩等人没有偷成牛。还听他们说过在兴发野里坝偷牛。

6、被告人陈军的供述:其证实内容与陈开轩等基本一致。

7、证人黄某丁的证言:2013年6月17日凌晨2点左右,我们寨子的马敏荣家的母亲过世了,我们村里的人都在他家帮忙,突然有个人进来说前久在我们村里偷摩托车的那个车子刚上去了,我们就出去在门口用石头把路堵了,然后就有一个面包车下来,问我们是做什么的,我说我们是堵车,我们寨上的牛和摩托车被偷的多了,然后他们就走了。又来了一辆面包车,才看到我们把路堵起,然后就往后面倒,我们就追上去,他们就下车跑了,当时我们抓得一个,然后我们就打电话报警了,派出所的来了就将人带走了。

8、证人马某丙的证言:被抓的这个人坐的车号是贵BL6889,其他的和黄某丁基本一致(提到有人进来说前久在我们院子偷摩托车的那个车刚上去)。

本案的其他证据:

1、同案犯陈开轩的供述:陈开贵跟我是亲堂弟兄关系。王友付和陈开贵是亲戚关系,他是陈开贵的小舅子,我们通过陈开贵认识王友付的。平时我们没有一起玩,2011年的时候我和王友付在浙江打工,在一起呆了不到一个月。纠集在一起偷牛,是因为家庭困难,是陈小军提出来偷牛的,他也是营脚村的,盗窃的这12桩都是他带我们去偷的。我们偷耕牛知道哪儿有,是我们开着车子走,看到哪家有就偷哪家。车子是陈小军的。有明确分工的,是陈小军分工,安排我看哨,其余人去偷。偷东西我们带得有绳子、电筒等工具的,绳子是陈小军买的,电筒是各人拿的。偷的牛,有时候陈小军估价给我们,拿钱给我们,然后他去卖。我参与去卖牛的,具体参与了几桩我记不得了,是拖到水城去卖,是陈小军联系买家。12桩盗窃,我大概一共分得了14000多元,龙长才分得的钱与我是一样的。陈开贵他们分得少,因为他们参与的桩数没有我们多,他们分得多少我不知道。分钱都是陈小军分。我们这些人中陈小军说话算数,我们都是听陈小军的。我们没有在其他地方偷过东西。

2、同案犯龙长才的供述:陈开轩、陈开贵是堂兄弟关系。是陈小军约我们到赫章来偷牛的。陈小军是营脚村的。我们是乘坐陈小军的面包车来的,车子是他买的。我们之前没有偷过其他地方的东西。我们没有吸毒的。有分工的,是陈小军、刘松(水城盐井乡的人)安排我们偷,偷的时候陈小军在车上等我们,刘松带我们去偷,有时候刘松安排我跟陈开轩放哨,一个人站一边,有时候也安排我们做其他的,我们都是陈小军、刘松安排的,但是刘松是听陈小军的。有时候陈小军也下来参与偷,来的时候大部分是陈小军开车,有时候陈开贵也开,装牛上车的时候都是陈小军开。我们偷牛的时候带得有绳子、电筒等工具的,绳子是陈小军买的,电筒是各人带的。偷来的牛都是陈小军去卖,有时候是陈小军先拿钱给我们,然后他去卖牛,有时候是他直接去卖了再拿钱给我们。我总共分了5、6000元钱。大多桩我们跟到去卖牛的,但是都是陈小军谈价,都是卖在水城,收牛的人我们记不到名字。我们分钱是平均分,但是陈小军占得多些,因为车子是他的。平时我们都是听陈小军的。陈开轩分得多少钱我不知道,我没有分得14000多元这么多,有时候陈小军分钱都是单独拿给我们个人的。

3、同案犯陈开贵的供述:我与陈开轩是亲堂兄弟关系。是陈小军带我们到赫章来偷牛的,我们坐的是陈小军自己的面包车。我后来参与偷牛的时候,刘松就没有在了,我只晓得有这么个人。我们发现牛,都是陈小军开车到寨子里,看到有人户的地方就喊我们下车去翻,翻到合适的就去偷。分工都是陈小军安排的,安排哪个人去放哨、牵牛等。我参与去牵牛2桩,兴发这桩还有王某甲家这桩。偷杨某乙家牛我负责看车子,我懂得开车的,但卖牛的时候我没有去。偷朱某甲、王某甲家牛,陈军安排好我们以后,他看车子,偷杨某乙家牛他跟到去的。我去偷的时候带电筒的,没有带绳子。卖牛的钱除了陈小军加油、买烟的以外,都是平分。兴发及王某甲家这2桩我跟到去卖牛的,是陈小军拖去卖的。3桩我大概分得3050元。我们都是听陈小军的安排。

4、同案犯王友付的供述:陈开贵是我亲姐夫,陈开轩与陈开贵是亲堂兄弟。我参与的这桩是我在水城做活路,陈小军喊我们去偷牛的,是陈小军问我们哪儿有大牛,我知道王某甲家有大牛,我就带他们去偷的。这桩我没有参与去卖牛,我分得1000元。偷的时候我负责放哨,因为是团转人,牛是他们去牵的。我平时不认识陈小军。分的钱被我用掉了。这桩陈开贵在车上看哨,其余人下车偷。

5、被告人陈军的供述:龙长才、陈开轩、陈开贵我认识的,都是水城木果的,没有矛盾。我从来没有和他们偷过东西,除了王友付被抓的那次我参与,其他的没有和他们偷过。车子不是我的,是他们的,具体是谁的我不知道,是一辆白色面包车(后面两扇门可以打开)。我没有驾照,会开车,但是开得不熟练。我自己没有车。平时有时候我老表马昌学在水城租的白色面包车(不是偷牛的那种),我和他一路他教我开车,总共学了两三天,是2013年的正月间或二月间的事情,我自己没有开出来过。我也没有跟其他人借车开过。

6、证人陈某丁的证言:陈军和我是一个寨子的,是我家侄儿。陈军被逮捕前不经常在家,长期在外面鬼混,每次回家都是骑二轮摩托车回家,但2013年我在我们寨子看见陈军开过一辆白色面包车回来,我不知道陈军当时开的面包车是他的还是别人的。车牌号以及牌子我不知道。

7、证人陈某戊的证言:陈军回来大多数是骑二轮摩托车,但有一次是开一辆白色面包车,是2013年。

8、证人何某乙的证言:陈小军租过我家房子住,2013年6月份租的,2014年8月份就没有租了。我很少看到陈军,没有看到他开车,只是看见过他骑摩托车。

9、证人罗某丙的证言:我与陈军是夫妻关系。陈军对我说过他会开车,所以他要去考驾照,我没有看到过陈军开车,陈军经常不在家,不知道他在外面做什么。

10、证人马某丁的证言:马昌学是我表哥,外出打工十多年了,没有回来过,联系不到他,我家没有一个老表叫陈军的。

11、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2月20日六盘水市公安局民警在钟山区天鹏驾校将上网追逃的陈军抓获。

12、户籍证明证实:陈军出生于1980年9月1日。

1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同案犯陈开轩等人被判刑的情况;陈军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纳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9月29日刑满释放。

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同案犯陈开轩、龙长才分别辨认,辨认出陈军就是近期参与在赫章县境内的兴发乡、松林乡、雉街乡、水塘乡、白果镇盗窃了十几桩耕牛和摩托车的人。

15、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经查询,车牌为贵BL6889的牌照为盗用牌照,实际的贵BL6889车牌为一辆别克轿车。

对于被告人陈军提出其仅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1桩盗窃,其余指控的12桩盗窃犯罪其均未参与的辩护意见,经查,有同案犯陈开轩、龙长才、陈开贵、王友付的供述,陈开轩、龙长才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均证实陈军参与了本案的12桩盗窃犯罪,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赫章县松林乡、兴发乡、水塘乡、雉街乡、白果镇一带流窜作案,大肆盗窃他人财物,陈军参与实施盗窃12桩,共盗耕牛14头、山羊10只、摩托车1辆,盗窃价值达125,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军犯盗窃罪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军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较之于其他四名同案犯积极,应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予以处罚。被告人陈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军伙同他人多次流窜作案,且所盗耕牛系农民用于日常生产生活的工具,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军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军的刑期自2014年2月20日(羁押之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 皎

审判员  谢宗祥

审判员  杨永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宋 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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