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清艳交通肇事一案判决书

2016-08-31 06:09
彭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0-28

浏览:1次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小艳、彭艳,女,出生于1989年12月3日,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赫章县雉街乡大河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被审。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乘坐其夫陈某甲驾驶的贵FL851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赫章县珠市乡往赫章县雉街乡大河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雉街乡汞山村“石梯子”(小地名)路段时,彭某某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让陈某甲将车交给其驾驶,二人互换座位后,彭某某驾驶该车朝前行驶。当日9时许,彭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雉街乡大河村上坪组黄纯友家门前时,因其驾驶技术生疏将在路旁左边玩耍,跑向路对面的男童谢某甲撞挤在路面左侧的围墙上,致其被撞伤,造成谢某甲在被陈某甲、彭某某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赫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谢某甲无责任。案发后,彭某某家与被害人谢某甲之父达成赔偿协议,由彭某某家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万元。协议签定后,被害人之父先后共计收到彭某某家赔付款11万元,尚欠的7万元双方协议分期给付。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技术性能鉴定,机动车行驶证及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赫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电话记录,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系统表及常住人口登记卡,证人刘某某、陈某甲、谢某乙、王某某、陈某乙、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车辆,因驾驶技术生疏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彭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开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事故发生后,彭某某与其夫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事后其家人按赔偿协议部分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十一万元,可酌情对彭某某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 皎

审判员  徐 梅

审判员  谢宗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 滨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