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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佳文,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赫章县兴发乡小海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8月3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被告人祝佳俊,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2014年9月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4)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佳文、祝佳俊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4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5年4月1日移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佳文、祝佳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赫章县兴发乡小海子村村民祝佳文和祝佳俊商量要去找祝荣贤问其在本村偷牛盗马的事,两人意见一致后,祝佳文从家里带包谷酒并随身携带管刀,祝佳俊带斧子,二人到公路上约上祝荣贤,三人一起到小海子上面的坡上喝酒。之后,三人一起到小海村以那组罗荣光家门口公路上。三人在谈论偷牛盗马的情况时发生纠纷,祝荣贤打了祝佳文一记耳光,祝佳文就拿出管刀打击祝荣贤的头部和背部,祝荣贤把管刀抢了,祝佳俊就拿出自己带的斧子,打了祝荣贤的头部和脸部,把祝祝荣贤打倒在路边水沟里。祝荣贤爬起来后往小海方向跑,边跑边威胁祝佳文和祝佳俊如不把他打死,将来要报复二人。祝佳文和祝佳俊便在后面追,追了约100米后追到祝荣贤,二人将祝荣贤推倒在路边的水沟里,用石头和水泥砖打击祝荣贤的头部,直到祝荣贤不能动弹才离开。经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祝荣贤是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祝佳文和祝佳俊帮助祝荣贤的哥哥祝荣升等人安葬了祝荣贤,祝荣升对祝佳文和祝佳俊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本案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祝佳文、祝佳俊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诉人在开庭审理中认为,被告人祝佳俊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祝佳文、祝佳俊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祝佳文未提出辩护意见。祝佳俊提出其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其罪名系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祝佳文、祝佳俊共同商量要去找被害人祝荣贤问其在本村偷牛盗马的事情。祝佳文携带管刀和酒,祝佳俊携带斧子,二人约上祝荣贤后,三人一起到本村小海子上面的一坡上喝酒。之后,三人又走到小海村以那组罗荣光家门口的公路上。当日凌晨3时许,三人在谈论偷牛盗马的事情时发生纠纷,祝佳文便用管刀打击祝荣贤的头部和背部,祝佳俊用斧背打击祝荣贤的头部和脸部,将祝荣贤打倒在公路旁边的水沟里。祝荣贤从沟里爬起来后往小海方向逃跑,祝佳文、祝佳俊在追赶祝荣贤约100米后将祝荣贤推倒在公路旁边的水沟里,二人用石头和水泥砖打击祝荣贤的头、面部等部位,直到祝荣贤不能动弹方才离开。经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祝荣贤是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本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8月15日7时许,村民罗荣发报案称距自己家往兴发方向200米处有一具男尸,要求处理。
2.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赫章县兴发乡小海村以那组(小地名大海子)公路南侧的水沟内,水沟宽0.5m,深0.3m,水沟内有杂草,杂草上有疑似血迹(已提取),在杂草丛内有一把断了刃的刀柄(已提取),刀刃断端朝位于刀柄北侧的公路上,杂草丛内发现玻璃碎片两片,其中一片上有疑似血迹,刀柄北侧公路上距公路南边边缘1.2m处有三处滴落血迹,该血迹沿公路西面呈不规则血迹,血迹流向朝西,南侧水沟内有一具男性尸体,头部有一块断的空心水泥砖,头顶部上端有个小石头和大石头各一个,用空心砖碎片与尸体头部上端的空心砖组合刚好组合成一块完成的砖,在距尸体28.4m处发现一个塑料酒瓶。
3.现场提取的刀刃、斧头、石头、砖头等提取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提取的有刀柄1把、刀刃1把、杂草上血迹1处,公路上血迹6处、烟头4个、塑料酒瓶1个、石头2个、空心砖1个,斧子1把。
4.抓获经过证实:杭州铁路公安处民警于2014年8月29日20时许在杭州火车东站候车室将祝佳俊抓获。赫章县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8月31日凌晨1时许在赫章县兴发乡小海村雨帽山大麻窝岩洞里面将祝佳文抓获。
5.(赫)公(司)鉴(法尸)字(2014)71号鉴定文书及照片证实:死者祝荣贤左眼角外1.5cm处见1.9cm×0.6cm创口一处,创周见表皮剥脱,创角较锐,创道深达皮下肌肉层;左额部见7.4cm×3.1cm人字形创口,创道深达颅骨,见颅骨粉碎性骨折;左顶部见5.1cm×0.4cm一处,左后顶部见3cm×0.3cm、5.5cm×0.5cm创口两处,创道深达颅骨,见颅骨粉碎性骨折,创周见表皮剥脱;左耳后头皮见3cm×1.5cm、2cm×0.5cm不规则创口,创道深达颅骨;右顶部见1.3cm×0.3cm创口一处,创道深达皮下组织;右耳上头皮见8cm×4.5梳状表皮剥脱,枕部见7cm×7cm梳状表皮剥脱及2.5cm划痕;右肩胛部见1.9cm×3.5cm条状皮下出血呈紫红色,左上肩尺侧中段上见3cm×2cm条状皮下出血呈青紫色,左小指中节指节开放性骨折离断,创周肌肉组织挫伤,骨折断端不整齐;右手虎口背侧见4.6cm×3.2cm皮下出血呈紫红色伴表皮剥脱;左踝关节内上9cm处见1.7cm×1cm创口,创道深达皮下组织;右大腿前侧中段见3.5cm×2.5cm皮下出血呈青紫色,右踝关节内侧见1cm×0.8cm表皮剥脱。
头皮冠状切开,左侧头皮帽状腱膜下血肿,左侧颞肌淤血,左侧颅骨见16cm×10cm粉碎性塌陷骨折,左额部及左颞部硬膜见2cm×1cm、4.5cm×4cm不规则裂口,见挫碎脑组织;剪开硬膜,蛛网膜下腔广泛性淤血,左侧大脑见4cm×1.2cm、3.6cm×1.4cm脑组织挫伤,颅底淤血、小脑淤血;颅底沿颅中窝后缘处横形骨折分离,枕部线性骨折。
死者祝荣贤损伤主要位于左侧头颅、左头颅粉碎性开放骨折,脑组织挫伤,颅内广泛性出血,造成颅脑损伤死亡,属致命性损伤。死者祝荣贤致命性损伤集中于左侧头面部,为挫裂伤,颅骨多发性粉碎骨折,脑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严重,符合钝器类打击所致。死者四肢多处软组织及表皮剥脱伤,为钝器暴力损伤所致;左小指中节指节开放性骨折离断,亦为钝器损伤形成。
鉴定意见为:死者祝荣贤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6.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4)3909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现场提取的水泥砖上斑迹DNA、现场2块石头上提取的斑迹DNA来源于同一个体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现场提取的刀刃上的斑迹检出的混合STR分型包含上述个体的STR分型。
7.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8月31日、9月9日祝佳文、祝佳俊分别带领公安民警指认祝荣贤被打致死的第一现场和第二现场,其中,第二现场与发现祝荣贤的尸体现场是同一现场。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9月23日,祝佳文在7把不同形状的刀子中辨认出3号(管刀)就是案发当晚自己带去打祝荣贤的刀;祝佳俊从11把不同形状的斧子照片中辨认出8号(斧子)就是自己案发当晚拿去打祝荣贤的斧子。
9.祝佳俊的火车票证实:标注为祝佳俊的火车票乘车日期为2014年8月29日,始发站为杭州东,终点站为六盘水。
10.户籍证明证实:祝佳文出生于1980年5月22日,祝佳俊出生于1975年11月17日。
11.户口注销证明证实:祝荣贤于2014年8月15日因他杀,于2014年8月31日注销户口。
12.赫章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说明证实:因祝佳俊在案发当日与死者有过接触,有反常现象,夜不归家,并找人做假证,公安机关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经调查,祝佳俊已逃到杭州,公安机关安排民警到杭州抓捕。2014年8月29日20时许,赫章县公安局民警到杭州铁路公安处杭州东站派出所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祝佳俊。当晚20时30分,该派出所民警发现一可疑男子,审查过程中,该男子祝佳俊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查,初步确认此人系赫章县涉嫌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祝佳俊。
13.杨贵才的证言:2014年8月14日晚上7点左右,我送矿灯充电器到祝明贵家。祝明贵喊我和他把他家的一条狗杀吃了,说他家的狗已经咬过人了,我就和他把狗杀了煮起。当晚吃狗肉的有祝贵江、祝超银和他的亲家、罗顺中、祝佳文、祝明高、祝发庭、祝发友、祝佳俊和我等人,其中罗顺中、祝发友不吃狗肉,祝明高喝醉了没有吃,吃完狗肉已经是15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另外还有杨红军没吃狗肉就喝醉了,吃完狗肉出来在祝正光家门口遇见祝荣贤,他伸出双手拦住我和祝天荣,要我们的手机打电话报警,我给他说我的手机没话费了,没有拿给他。祝天荣说他手机没电了,也没拿给他,后来祝荣贤拿祝佳文的电话打电话报警,说他拦了一辆偷牛盗马的车,实际那辆车是坏了停在那里。后来派出所的去了解情况后就走了,祝荣贤当晚还骂祝贵江、祝超银和罗顺中三人,喊“那几个狗日的,过来打架。”祝超银他们说“老者,你喝醉酒就休息,你骂人,等一下被打的时候。”讲了以后就把罗顺中带到祝超银家中休息了。我没有听见有人讲不打就不打,要打就把他打死的话,我也没有讲过,祝荣贤是被谁打死的我不知道。派出所的走后,祝发庭先分路回家,我和祝发友、祝佳俊、祝佳文四人一起到刘伟家那里后,各自分路回家,我是骑摩托车回家的。
14.祝贵江的证言:我最近一次见祝荣贤是2014年8月14日在祝明贵家吃完狗肉,在祝正光家门口遇到他,那个时候大概是凌晨12点到1点的时候了。祝荣贤讲他拦了个车,要找个电话报警,之后祝佳文就拿他自己的电话给祝荣贤打电话报警。后来派出所的来了后,讲祝荣贤拦的这个车是爆破公司的,不是什么偷牛盗马的车,就叫我们散了,各自回家。然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而祝荣贤讲他还要继续守住那个车,8月15日听到祝荣贤死在我们村以那公路边。当时我们一起遇到祝荣贤的有祝佳文、祝佳俊、祝发友、祝发庭、杨贵才和我,共六个人,祝佳俊、祝发友和我走到我家门口后我就回家了,然后其他人怎样走的我就不清楚,当时就只看到祝荣贤带有一把电筒,电筒的情况没注意看。
15.祝发友的证言:2014年8月15日凌晨我和祝佳文在一起。然后在祝正举家门口遇到祝荣贤,他说拦了一辆车,嘴里还说要喊我们打架,但也说不清是找我们还是叫我们和别人打,但我们都没有理他。后来祝荣贤就用祝佳文的电话报警说拦了一辆车。过一会儿派出所的来了解情况后叫我们早点回家,就这样我们就散了,我就回家睡觉了。我们走的时候祝荣贤还一个人在祝正举家门口那里。走的时候是凌晨2时许,但是祝荣贤应该是醉了,没看到拿有什么东西。
16.杨忠勇的证言:2014年8月14日晚上到8月15日凌晨我都在家,凌晨两点的时候我叔叔杨启福打电话让我送轮胎到威奢给他,我送轮胎给他,回到家的时候已经5点了。当时我从家里出来,到花场坡下来快到小海子有人户的那里遇到一个黑色的小车往兴发方向来,什么车和车牌我不注意看,然后我往前走到小海子刘伟家过去点有个水塘的那里遇到祝荣贤,后来到大海子我到罗胜军家借气枪,我从罗胜军家拿气枪出来,到桥边杨启福又给我打电话,我见时间正好2点半,然后我一直到威奢,除了遇到派出所的在路上查车,其他没有遇到任何人。我遇到祝荣贤的时间应该是2点十多分钟,因为我两点钟从家里走,到遇到他那里可能就是十多分钟。当时祝荣贤没有拦我的车,我也没有跟他打招呼。
17.谢文的证言:2014年8月14日晚上我随我们爆破公司在兴发小海村的雨帽山矿上去爆破,爆破完之后因为我们的车坏了,公司另外派车把火药转走,之后我们请人把坏了的车拉下小海子来。因为拉车的钢绳断了,车拉到小海子就停放在小海子人家户的公路上,拉车到那里时已经是下午3点过左右了,具体时间记不清楚,我就在那里看车。到下午6点过的时候我就打电话问公司车子怎么办,公司说叫我把车门锁好到雨帽山矿上山去吃饭。我去吃了饭之后就在坡上的房间里睡觉了,矿上有两个看厂的和一个做饭的都知道我在矿上睡的,第二天早上9点过修车的人上来打电话给我,我才从矿上下来。8月14日把车拉到小海子这段时间没有发生什么事,我一直在车上,我到矿山上去时请一个姓陈的帮我看车,这个人是雨帽山上看矿的,修车的时候也没人来问过我,小海子那里发生什么事我不知道。
18.罗荣发的证言:2014年8月15日7时许我赶牲口上山回来,当时我骑的是摩托车,然后我在我家门口岔路那里遇到祝永贤赶牲口过来,祝永贤就对我说前面那里有个人死在那里了,然后我就骑着摩托车准备去现场看时,看见杨明学刚好站在他家门口,我就喊起杨明学骑着我的摩托车下来了。我和杨明学往兴发方向走了大概200米以后在公路上面一边的边沟里发现一男性尸体,头部被水泥砖压住,面部看不清楚,看到头部有很多血。看衣着应该是兴发乡小海村的祝荣贤,上身穿一件灰色的西装,下身穿一条黑色的公安作训裤,脚上穿一双棕色的皮鞋。距离尸体往威奢方向50米的地方有一把两尺长的伸缩刀,其他没有发现什么,尸体没有动过。
19.祝永贤的证言:2014年8月15日早上6时30分许,我从家里赶牲口到威奢方向的二台坡放牧。当我经过大海子组离罗荣发家200米的路段时,跟着我的三条狗就在公路边狂叫不走,我以为是人家牲口死掉了,我就走过去看,发现是一具男尸。后来我遇见罗荣发我就把事情告诉他,我就继续放牧去了,罗荣发就去尸体旁边看了后就报案了。当时尸体是侧睡在左边路坝的沟里,沟深两尺,尸体脚朝小海子方向,头朝威奢公路方向,面朝公路,卷缩着身体,头部被几块石头和一大块水泥砖压着,头和脸有血迹。衣着均是黑色,一双有点灰色的皮鞋,其他没有注意,我不认识死者,我看一下就赶紧离开了。
20.张兴林的证言:我去看尸体的时候尸体是侧躺的,脚朝兴发至威奢公路的兴发方向,尸体是在兴发方向过来的右手面,脸是朝公路这面,头部被一块破了的水泥砖压着,砖碎的另外部分也还在头部周围,砖上有血,头部有血看不清面貌,左手抱在胸前,上身穿的衣服我形容不了,裤子是黑色的,裤子的大腿侧面两边各有一个裤包,一双系鞋带的鞋。我看了后觉得这人的穿着很像我们村的祝荣贤,因为8月14日他还和我在我们村的罗雷家帮忙打猪圈,祝荣贤当天下午的穿着就是我今早看到死在路边沟的这人的这个穿着,所以我确定是祝荣贤。祝荣贤平时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媳妇在外面打工就嫁在外地了,现在就是他一个人,自己不种庄稼,没什么经济来源,吃饭走到哪里吃到哪里,喝了酒后脾气很不好,故意惹人,乱骂人。他平时跟谁在一起不了解,平时小偷小摸的,跟什么人有矛盾不清楚。8月15日凌晨1点左右的时候听到公路方向传来“哼”的声音,但我们没管这事。
21.杨忠云的证言:2014年8月15日我们以那公路边发生命案,祝荣贤被他人打死在公路边。公安机关出现场后,当天早上我骑摩托车去赶兴发场,发现有一把斧子放在打死祝荣贤的下面拦网的水泥柱子上,我在兴发街上听我们小海村人议论说那把斧子可能是打死祝荣贤的工具,我骑摩托车回来正好遇到你们公安人员,跟你们说一下。我不知道这是谁家的斧子。
22.祝超银的证言:(民警出示祝荣贤被害现场提取的管刀照片给祝超银看)。这把管刀我看见过,祝荣贤以前就有这样一把,2014年5月16日,祝永高家办满月酒时,我和祝荣贤都去吃酒,看见祝荣贤有一把类似照片上的管刀,他拿装在衣服内,当天他还威胁我叫我小心,我家里有一头价值二万元的牛,最多拉到丫口上就装车。七月初六,本组祝国俊家一头大黄牛就被盗了。祝荣贤平时到处偷牛盗马,不搞生产,他死了本村的老百姓都要放心些,他经常晚上摸到人家中,除了他外我不知道还有谁有这种刀。
23.祝荣升的证言:祝荣贤是我弟弟。2014年8月15日早上我放牛上来看到路边有尸体,有人看了说是祝荣贤,才知道他死了。祝荣贤平时不务正业,我们都恨他,他死了我都觉得不气,但毕竟他是我弟弟。当天我看到在祝荣贤尸体旁边20多米处有把刀,那把刀我一看就知道祝佳文有那样一把,有一尺多长的铁管,里面有把刀,一按刀会跳出来的那种,如果不出意外,那把刀就是祝佳文的。至于祝佳文是不是凶手我不清楚。祝荣贤平时跟哪些人在一起我不清楚,因为平时我都不理他。祝佳文平时不惹人恨,但喝了酒有点乱。祝荣贤平时什么都不做,还小偷小摸,好多年前还强奸我三弟家媳妇,也就是祝荣贤的三嫂,所以他很乱。
2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杀人后的第二天,我和丈夫祝佳文去割荞子,他在地里跟我说他杀了祝荣贤,他没有讲是用什么杀的,我也不知道。2014年8月14日晚上我是2点睡觉的,我睡觉时祝佳文不在家,他何时回家我不知道。睡了之后祝佳俊是否到过我家并在我家喝酒我不知道,祝佳文平时有一把黑色铁管的刀,约0.5尺长。我家以前和祝荣贤没有矛盾,当晚是他们喝多了才发生的事。
25.杨富珍的证言:我是祝佳俊的妻子,他已经没在家三天了。具体是那天离开的我讲不来,是怎样走的我不清楚,没对我说,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他的手机是丢在家里的。2014年8月14日晚上他什么时候回来的我不知道,回来的时候我都睡了,第二天他对我说他去抬祝荣贤埋,去了第二天晚上就没有回来,第三天天快黑的时候才回来,我问他走哪里来他说他喝酒醉了,走哪里来他没有跟我讲,赶后他说他上山采蘑菇回来,但蘑菇一点都没有拿回来。祝荣贤的死和祝佳俊有没有关系不清楚,他没有跟我讲,他们之间没有矛盾。
26.证人祝某某的证言:上次我讲祝荣贤死的那晚我在家睡觉是假话,是祝佳俊叫我讲的。2014年8月16日,祝佳俊到我家给我说:如果派出所的人来问你,你就说我15日晚在你家睡觉。所以后来派出所同志问我,我就讲假话,作假证。他也给我妻子杨启先讲过,叫杨启先做假证,证明他15日晚上是在我家睡的。现在我讲真话,8月15日晚上祝佳俊没有在我家睡觉。我不知道他为什么要我们讲假话,我和杨启先分析祝荣贤是被祝佳俊整死的,否则他为什么要叫我说假话。我也只是估计。埋了祝荣贤的第二天中午12点左右,祝佳文打电话给我叫我去和他们吃烧烤,接到电话我就骑起摩托车上去(小地名厂沟上面点),到那里我就看见祝佳文和祝佳俊在那里,祝佳俊就对我说:“侄儿子,我们犯法了。”我听他这样说就明白祝荣贤的死就是与他有关,但是具体情况不敢问。说了之后祝佳俊倒了一两左右酒给我喝,我喝了之后就回来了。当天下午四、五点左右的时候,祝佳俊提起点蘑菇,拿起把镰刀到我家门口过。
27.杨启先的证言:我和祝某某是夫妻关系。2014年8月14日晚上祝某某在家的,没有外出过,当晚我们是睡一起的。8月16日晚上8点左右祝佳俊来过我家,当时祝某某没有在家,祝佳俊就对我说如果派出所的来问我让我说昨晚是在我家睡的,由于我是一个女的,再加上又是小辈我就没有问为什么要我说假话。当晚祝佳俊没有在我家睡。
28被告人祝佳文供述:2014年8月14日晚,我和祝佳俊、祝贵江、祝发友、祝发庭、杨贵才等人在我兄弟祝明贵家吃狗肉。15日2时许,在祝正光家门口遇见祝荣贤,祝荣贤就骂我们:小杂种些,过来打架。我说大家都是团转人,何必呢?后来祝荣贤拦了一辆车子,他说那辆车来路不清,他借我的手机打电话报警。半小时后,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检查后称车子是送民爆物品到矿山回来,坏在了那里。我们也各自回家了,祝佳俊又到我家喝酒。凌晨3点左右,我和祝佳俊在我家每人喝了一玻璃杯酒,约1.5两。祝佳俊在我家喝酒过程中我提出我们寨子被偷了很多牛马,祝荣贤一个人在路上,我们去问他是不是他偷的。祝佳俊也说去威胁一下他,看他承认不。于是我就故意把我的管刀带上,提起一桶包谷酒和祝佳俊一起到路上去遇祝荣贤,不知道何时祝佳俊拿了一把斧子带在身上。我提起剩下的酒和祝佳俊到路上游玩,我当时提的酒是一个方的塑料桶装的酒,那桶酒是五斤装的,提起去的时候还有两斤左右,当时还在我家拿了一个杯子,到祝正光家门口时,祝荣贤还在守着那辆坏了的车旁。祝荣贤说我和你们一起去,我们说可以,祝荣贤我们三个一起走到小海子上面的坡坡上,在那里一人喝了两杯,每杯1.5两。三人又走到大海子罗海光家门口公路上,我和祝佳俊问祝荣贤,你到底偷了寨子里的多少牛马,祝荣贤说他偷过祝荣升和祝永高家,具体时间记不得,其他没有偷过。我说我幺叔祝永宣家马被盗,找马回来,天都没亮就在路上遇见你,你说是去拿野鸡,这次马是不是你偷的,他说那一次马不是他偷的,因此事我和祝佳俊就和祝荣贤吵起来。祝荣贤说既然你们要这么说,我就先把你们两搞掉。他就先打我一耳光,我就拿出随身携带的钢管刀来,祝荣贤就把我的刀抢去,把刀装在管子上,用刀打我肩膀上,不知是用管子部分还是刀背打的,祝佳俊就用随身携带的斧子打祝荣贤,把祝荣贤打蹲在路边水沟里,打在祝荣贤什么部位不清楚。祝荣贤爬到地埂上来,三人又吵,边吵边往小海方向走,走了100米左右,祝荣贤又老妈老娘的乱骂我和祝佳俊,我们三个又打起来,把祝荣贤打扑在水沟里。我和祝佳俊就用石头打祝荣贤的头部,我打了祝荣贤2-3石头,打的时候发现沟梗上有一块水泥砖,我就拿起砖砸打倒在沟里的祝荣贤,具体砸在什么部位不清楚,后来我们就走了,当时祝荣贤还在哼,是活的。开始我们没想到把他打死,但他说除非把他打死,否则要把我们两家全部杀掉。我们怕他以后找我们家人,我和祝佳俊就往死里打,当时祝荣贤并没有死。斧子是祝佳俊从他家带去的,我和他从我家出来,经过他家房子时,他回去拿的,管刀是我从家里带去的,是2013年在水城10块钱买的。当时被祝荣贤拿来打我,把刀刃打断了就丢在现场了。案发第二天上午我和我妻子张某某去地里割荞麦,我跟她说祝荣贤是我和祝佳俊打死的,叫她不要跟别人讲。我和祝佳俊没有商量,我和祝荣贤也没有矛盾。我当天穿黑色夹克外套,里面穿一个黑色T血,穿一条黑色裤子,祝佳俊穿一套西装,颜色我说不出来,有点像蓝色的,我穿的衣服现在在家里,没有洗过。我记得我们在那里没有抽烟,酒杯都是祝荣贤拿起的,打了架后我就没有拿了,不知道丢在哪里了。我拿水泥砖打了祝荣贤后祝佳俊拿打过没有我就不注意看了。
29.被告人祝佳俊供述:2014年8月14日晚上20时许我和祝朋高、杨红军到祝朋贵家吃狗肉。我们去时有祝佳文、祝发庭、杨贵才、祝发友、祝贵江、祝超银。吃好狗肉、喝好酒的时候大约是夜间1点左右了,我们就散了回家。我和祝贵江、祝发庭、杨贵才、祝发友、祝佳文来到祝正举家门口公路上遇见祝荣贤,祝荣贤用双手排起说“你们那帮狗日的过来打架”,我们吃狗肉回来的其中一个(不记得是哪个)说大家都是团转人,何必呢?之后我看见上面有电筒亮,我们吃狗肉回来的六个人上去看,看见一帮姑娘和小伙在那里玩,我们就转下来,在桥边遇见祝荣贤,他说他的手机拿放在祝佳建家充电了,拿个手机借他打电话报派出所。他说他拦了一辆偷牛的车要求派出所处理,他借了祝佳文的电话打给兴发派出所,兴发派出所民警约半小时左右就来到我们小海村祝正举家门口,派出所的人来说这辆车是拖炸药的车,不是偷牛的车,驾驶员不在,请大家放心,之后大家就回家休息了。祝荣贤和我们都走下来好远了,他说我还是回去把车守了,怕是偷牛的车,祝荣贤就回车子那边去了,我和祝佳文一路回家,走到刘伟家门口,祝佳文提出说走,我们两个回去威胁下祝荣贤看我们寨子的牛和牲口是否他偷的,我在祝佳文家门口等他,他进屋去提了一桶饲料塑料瓶装的酒,和一个玻璃杯。我在刘伟家门前提起白天我帮他家修房子用的斧子(斧子是我家的)。我们两个回到拖炸药的车子那里,我们就喊祝荣贤和我们游上去玩。我们三个就顺着小海子往大海子方向公路上走去,走到以那组罗胜军家下面的公路边。我们三个就坐在那里谈,祝佳文问祝荣贤,我们寨上这么多牲口被偷,是不是你偷的。祝荣贤说是又要怎样,他说开始偷的时候用人赶的,之后偷的是水城那边有两个人开车来装的。我和祝佳文问祝荣贤,到底是哪个和你偷的,你要讲不讲?祝荣贤就一下站起来说,我讲给你们听做什么,做出要打架的架势,祝佳文就抽出钢管刀来拍祝荣贤的头部和肩膀上,拍了头十下,把刀叶子拍断了,我就用斧背打了祝荣贤的脑壳两下,就把祝荣贤打掉在公路边沟里睡起。祝荣贤从边沟里爬出来到车路上又往下边跑,我和祝佳文就追赶祝荣贤的后面,追了大约100米左右的地方追上祝荣贤,我们两个就把祝荣贤推倒在路边的边沟里睡起,祝佳文拾起石头砸祝荣贤的头部,我在边沟里拾起水泥砖砸祝荣贤的头部,祝荣贤不动了,我走下来几步,把手里的斧子扔往下面的坝坝里了,我们两个就往回家的路上走了。
当时估计是夜里三点左右,丢在现场的刀是祝佳文打祝荣贤的,当时打断了,就丢在现场我们就没捡了。酒杯和酒瓶是祝佳文提的,当时打祝荣贤被打丢在现场。我和祝佳文离开的时候祝荣贤死没死搞不清楚,我们没有去试,心里想他肯定活不起的。我当时想不把祝荣贤搞死的话,怕他以后找麻烦,不如把他往死里打,打死算了。当时我们根本没想到被公安机关追查,只想把他搞死。后来我和祝佳文就各自回家了,回到家的时候有五点左右了,家里人不知道我做什么。当天我穿的是一套青色西装,放在家里了,鞋子被丢在浙江做工的工地上了,祝佳文穿什么我不注意。我和祝佳文没有商量,他提钢管刀,我提斧子主要是想威胁祝荣贤把偷牲口的事和人说出来。8月16日,祝佳文捡蘑菇,我放牲口,我们在雨帽山下面遇见祝某某,祝佳文跟祝某某说祝荣贤是祝佳俊我们两个打死的,请他不要跟别人讲。我没有对任何人说过。我8月28日打电话回去我妻子说派出所经常到我家去找我,问我祝荣贤是不是我打死的,我心里想回家投案说清楚轻一些,我8月29日才买火车票回去,刚要上火车就被警察抓了。
30.赫章县兴发乡小海村村民情况反映:祝荣贤生前不务正业,小偷小摸,还奸淫妇女,祝佳俊和祝佳文是为民除害,特向执法机关反映让祝佳文和祝佳俊早日把自己的孩子抚养长大。
31.谅解书说明:祝荣升称自己虽然是祝荣贤的亲哥,但祝荣贤平时作恶多端,还强奸了自己的亲三嫂,村里的人都怕他,要求有关部门释放祝佳文、祝佳俊。
32.建议书证实:兴发乡小海村村民祝佳宝等人称祝荣贤平时作恶多端,祝佳文、祝佳俊是为民除害,建议释放二人或对二人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佳文、祝佳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佳文、祝佳俊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诉人提出祝佳俊构成自首的意见,因祝佳俊归案前已被公安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侦查并安排民警到杭州抓捕,非自动投案,故祝佳俊不构成自首。对祝佳俊提出其罪名系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祝佳文、祝佳俊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二被告人持戒对被害人实施加害时,已有将其致死的主观故意,祝佳文、祝佳俊用石头和砖头多次打击祝荣贤头部和面部等致命部位,直至祝荣贤不能动弹,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二被告人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系故意杀人,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祝佳文、祝佳俊所起的作用地位相当,不予区分主从关系。为此,根据祝佳文、祝佳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祝佳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祝佳文的刑期自2014年8月31日(羁押之日)起至2029年8月30日止。]
被告人祝佳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祝佳俊的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羁押之日)起至2029年8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皎
审 判 员 管 琪
人民陪审员 陈正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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