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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林,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威宁县板底乡新胜村。曾因2008年1月20日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服刑期间减刑六个月,2012年6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4日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2月1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林犯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1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林提刀从赫章县妈姑镇谢某某家铁门上面翻爬到谢某某家,用脚踹开两道房门后持刀向帮助谢某某看家的李某甲索要钱财,因李某甲身上只有几十元,杨林嫌少便持刀将李某甲的右眼角划伤,又用房内抵门的铁棒将李某甲的右小腿打伤,后被李某甲电话喊来的罗某某劝离谢某某家,杨林离开时强调自己还会到谢某某家。当天20时许,杨林再次来到谢某某家要求李某甲给钱,李某甲因没钱未将钱给杨林,杨林声称改天还要去谢某某家后离开。
2、2014年11月19日4时30分,被告人杨林从谢某某家出来后,来到赫章县妈姑镇妈姑锌桥旅社,从电杆上翻爬到该旅社二楼,踹开旅社房门后持刀将住旅社的陈某甲的头部和旅社老板李某乙的头部、腹部先后砍伤,并声称别人家一个月都是给他2000元钱的,李某乙旅社的这条街都是归他管,让李某乙为其准备2000元钱第二天来拿后便离开了。2014年11月19日19时许,杨林再次来到锌桥旅社用刀威胁李某乙,要求李某乙拿500元钱给自己,李某乙害怕了后答应第二天把钱给杨林。2014年11月20日李某乙请和自己合开旅社的杨某某将200元钱转交给杨林。
3、2014年11月19日5时许,被告人杨林从李某乙家旅社出来后,来到赫章县妈姑镇管某某家的网吧,持刀无故踹向正在上网的王某某,并将网吧内的一台电脑显示屏砸坏,后被管某某劝离。
4、继2014年11月19日杨林离开谢某某家时声称还会来后,2014年1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林从谢某某家铁门的门缝间进入谢某某家,看见在院坝内的谢某某便乱骂,并提刀将谢某某的手和背部砍伤,陈某乙看见丈夫谢某某被砍就上前去劝阻杨林,杨林便持刀砸坏谢某某家窗户、门等追砍陈某乙,后在谢某某家卧室内追到陈某乙后持刀将陈某乙砍伤。经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左手食指皮肤裂伤、右肩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陈某乙的伤情不构成损伤。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本案相关证据,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桩事实系被告人杨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向他人夺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第三、第四桩事实系杨林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并持械随意多次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林在开庭审理中提出指控的第一桩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是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3时许,被告人杨林持刀到赫章县妈姑镇锌西路谢某某家门口喊开门,无人应答后,杨林便翻过铁门,踢开两道房门进入室内,责怪帮谢某某家看守房屋的李某甲不开门,持刀殴打李某甲,致李某甲右眼角被刀轻度划伤,杨林还以“混”不下去了向李某甲索要钱财。因李某甲和杨林相互认识,李某甲便好言向杨林解释自己没钱,并用电话联系罗某某到谢某某家劝说杨林离开。杨林离开时声称还会再来谢某某家。当日4时30分许,杨林离开谢某某家后接着又到妈姑镇锌西路李某乙经营的锌桥旅社门口喊开门,因无人应答,杨林便从路边的电杆上翻爬到该旅社二楼,踹开旅社房门进入室内,先后责怪并持刀殴打经营旅社的李某乙和旅客陈某甲,将陈某甲、李某乙打伤,杨林声称这条街归他管,谢家每月给他2000元,让李某乙每月也给他2000元才能开旅社,然后让李某乙开门后离开旅社,并在离开时声称第二天还会再来,让李某乙准备2000元钱。当日5时许,杨林离开锌桥旅社后接着又到妈姑镇锌西路管某某经营的网吧门口喊开门,管某某开门后,杨林便持刀进入网吧无故打在网吧上网的王某某,并砸坏网吧内的一台电脑显示屏,后被管某某劝离。当日19时许,杨林再次到锌桥旅社持刀威胁李某乙,向李某乙索要500元,李某乙口头答应第二天给钱后杨林才离开。杨林离开锌桥旅社后,当日20时许再次到谢某某家向李某甲要钱,被李某甲拒绝,杨林声称改天还要去谢某某家后离开。2014年11月24日21时许,杨林从谢某某家铁门的铁柱间翻过铁门进入谢某某家,看见在院坝内的谢某某便乱骂,并持刀将谢某某的手和背部砍伤,谢某某之妻陈某乙看见谢某某被砍就上前去劝阻,杨林又持刀追砍陈某乙,将陈某乙砍伤。杨林在追砍陈某乙时并进入谢某某家室内打砸,将谢某某家卧室门及窗玻璃砸坏。经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左手食指皮肤裂伤、右肩部软组织损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1月24日21时20分许,罗某某到赫章县公安局妈姑矿区治安派出所报案称:谢某某打电话给他说杨林正提着刀子在谢某某家乱砍,并且谢某某和谢某某的妻子已经被砍伤,请求派出所出警处理。接报案后民警立即出警,后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2.现场勘验笔录、草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分别位于赫章县妈姑镇锌西路谢某某家、妈姑镇锌西路李某乙经营的锌桥旅社二楼及妈姑镇锌西路管某某经营的网吧内。公安民警2014年11月19日接李某乙报案后对李某乙经营的锌桥旅社进行勘验时,见旅社二楼值班室窗户的护网左下角显撬开状,有两块玻璃被毁坏,值班室的房门和旅社的另两间房门被毁坏,其中一间客房内的床单上有三处擦落状血迹。公安民警2014年11月23日接李某甲报案后对谢某某家进行勘验时,见卧室外面一间房门被损坏掉落,卧室的房门门锁被损坏。公安民警2014年11月24日接报案后对谢某某家进行勘验时,见院坝内有滴落状血迹,伙房的火炉下面有两个打翻的水壶,水壶旁有凌乱的水迹,伙房内有被打翻的盆和锅,火炉旁的沙发上垫单凌乱,客厅的窗户玻璃全部被砸毁,客厅房门中间的木板被毁坏,客厅沙发的扶手上有滴落状血迹,沙发后面有擦落状血迹,卧室门的下半部分被毁坏。公安民警2014年11月26日接管某某报案后对管某某经营的网吧进行勘验时,见网吧内西面靠门边有两台被砸坏的电脑显示屏。
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11月25日,杨林带领公安民警到赫章县妈姑镇锌西路谢某某家指认其2014年11月19日翻爬进谢某某家的铁门,以及指认其当晚踹坏的房门和砍伤李某甲的房间。
4.赫章县公安局妈姑矿区治安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4日21时20分许,公安民警接到罗某某报案后,立即赶到谢某某家当场将杨林抓获,并缴获杨林所持的一把刀具。公安人员抓捕杨林时杨林激烈挣扎拒捕。
5.刑事照片证实:公安民警抓获杨林时从杨林手中缴获的刀子长38cm。
6.户籍证明证实:杨林出生于1988年10月6日,系贵州省威宁县人。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杨林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8.鉴定文书证实:经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左手食指皮肤裂伤、右肩部软组织损伤分别评定为轻微伤。
9.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2014年12月5日,陈某乙到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伤情鉴定,经检验,陈某乙的伤不构成损伤。
10.(2009)黔赫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及贵州省瓮安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杨林曾因2008年1月20日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服刑期间减刑六个月,2012年6月16日刑满释放。
11.证人罗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19日3时30分许,我接到李某甲的电话,李某甲告诉我杨林持刀在谢某某家向他要钱,然后我到谢某某家劝杨林离开。杨林离开时对李某甲说不给钱还会再来的。
12.证人童某某、欧某某的证言:谢某某一家2013年就搬去赫章了,请李某甲帮看家,李某甲自谢某某家搬去赫章以后就在谢某某家住。
1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我和李某乙合伙开旅社,2014年11月19日4时40分许,李某乙打电话告诉我旅社里有事。当日9时许我到旅社看见陈某甲脸上全是血,李某乙给我说陈某甲是被杨林用刀子打伤的。当天中午,杨林带着一个男子到旅社,在旅社里面坐了一会就走了,下午19时许杨林带着两个男子又到旅社,杨林让李某乙拿500元钱给他,李某乙被杨林吓得身上发抖,说没有钱,杨林让李某乙借钱都要拿钱给他,并说没有500元的话300元都可以,李某乙就答应第二天给杨林,杨林才离开。第二天杨林又来旅社,我把李某乙请我转交给杨林的200元钱拿给杨林,杨林拿到钱就走了。
1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19日凌晨5时许,我和廖龙、李龙在妈姑幼儿园下面管家上网,我听见有人敲门,老板开门以后一个男子进来就踹了我一脚,老板抱着他,我起来后看见他手里有一把30厘米长的刀子,我就跑了。那个男的我不认识,后来听说是杨林。我和杨林没有矛盾,以前我不认识他。我被杨林踹了一脚,李龙背上的衣服被刀子划了一个口子,背上被刀划了一条伤痕。
15.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2014年11月19日3时30分许,我听见有人用脚一脚把我睡觉的外面一间门踹开,我就准备起床看一下是怎么回事,我还没有起来就看见我睡觉的那间房门被踹开,一个男子走了进来,左手拿着手机照亮,右手拿着一把30厘米左右的单面开刃的刀。这个男子用手机的光线照我的眼睛,还骂我,并说喊我开门我不开,害他翻进来,他混不下去了,整点钱给他用。我说我跑车身上才几十元钱,我没有钱,我是在这儿帮别人看家的。这个男子又骂我,说几十元我打发叫花子。这个男子就向我走过来,并且将刀子刺向我的头部,我就一把把他的刀子打向另一边,刀尖从我的右眼角划过,划出一道小口子,我一把抓住他的脖子,把他抵在门后,我怕他的刀子再弄伤我,我就把他的刀子抢过来提在手里面。这个男子叫我放开他,我放开后这个男子趁我不注意,提起我抵门的铁棒打了我的右脚一棒,我就一把握住这个男子的脖子将他拉到房屋外面,我看见铁门旁边有几个人用手机照亮,并且抽着烟,我把闯进屋里的这个男子推到伙房,我打开灯,看见闯进屋子里的男子是杨林。我就说杨林你整哪样,我们弟弟兄兄的,你还来抢我。杨林说:“我不管你嘞,我坐了几年牢的,我混不下去了,我就要钱,几十元钱你不要给我讲,几十元钱拿去做什么,你报案把我送进派出所去都可以的。”杨林叫我把刀子给他。我说不给,我穿好衣服再说。我就到我睡觉的那间房间里面穿衣服,并打了个电话给罗某某,告诉罗某某说杨林在我舅舅家抢我,让他快来。罗某某叫我不要动,先稳住杨林。我挂了电话后穿好衣服就返回伙房,我给杨林说:兄弟你知道我跑车一天几十元,我在哪里来的钱,我现在是帮我舅舅看家,几十元你又不要。杨林说他不管这些,他就要钱。罗某某来了后,劝杨林说没有钱也不能犯罪,叫杨林快回去了。罗某某叫我把杨林的刀子还给杨林,杨林接过刀子就离开了。离开时杨林说这事没完,明天他还要来,说完后就走了。当天20时许,杨林带着两个人又来我舅舅家,我在床上睡起的,罗振强给他们开门进来后,杨林就问我说:兄弟,我给你讲的事情你记不得了?我说什么事。杨林就说:钱的事情你搞忘记掉了吗?我说:我已经给你说过我办不到。杨林说:如果你办不到你就给我记到,改天我还要找你的。然后杨林就带着那两个人走掉了。当天晚上我不知道杨林是怎样翻进我在的那里面的,就看见铁门上有踩的泥巴痕迹。杨林是坐过牢出来的,是典型的社会混混。我的眼角和脚伤得不严重,我在当地花几十元钱买了点药自行处理,现在都不大看到伤痕了,伤都好了,又没有留下明显的伤痕,没必要做伤情鉴定了。我舅舅谢某某家于2014年8月份搬到赫章居住,我就帮我舅舅谢某某看房子,在帮谢某某看房子期间我一直都是在谢某某家吃住及开展一切日常生活。
16.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杨林是威宁板底人,平时经常带起一帮人在妈姑街上吃干马尽的,还经常提刀打打杀杀的,妈姑的人都怕他们,杨林还带人收保护费,不给他钱就要被他打。2014年11月19日20时许,我看见杨林带着两个人去我家,我就叫罗振强去开门,因为我18日晚上没在家,回来后我外侄儿李某甲说当天的凌晨3点过杨林就提刀子来要过钱,我就躲在里面。后来杨林走了,我问李某甲杨林来讲了啥子,李某甲说和早上一样来要钱,他说办不到杨林就带着那两个人走了。2014年11月24日晚上9点左右,杨林不知如何进到我家里来了,手里提着一把长刀,看见我就乱骂,边骂边提着刀子向我砍来。杨林拿刀在我的脊背上砍了四五下,因为穿的衣服多所以没有砍穿,我瞅准机会从杨林背后抱住杨林,拿住杨林的刀,杨林换一只手拿刀,反手就杀了我的肚皮两刀,将我杀出血来。在杨林杀我的过程中,我家铁门边还站着一个年轻小伙子也乱骂我,我怕他把我杀死,我就求这个人,叫他劝杨林,这个小伙继续骂我,叫我把铁门打开。我不敢开门,这时我妻子陈某乙看到我被杀伤,也开口央求杨林。陈某乙回屋的时候被杨林看见了,杨林就去追陈某乙,我趁机跑脱去报警。派出所的人来以后,我和他们一起翻围墙进入我家,民警把杨林抓住以后我才进屋,进屋以后看见家里乱七八糟的,陈某乙在哭,说她被杀伤了。我看见陈某乙的右手在淌血,陈某乙说她身上的暗伤很多,之后民警就把我和陈某乙送去妈姑矿区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矿区医院建议我们去赫章治疗,后我和陈某乙就去赫章治疗了。我家和杨林家没有矛盾,也没有经济纠纷,没有和杨林打过交道,杨林到我家来的目的就是来强行要钱去用,我家开旅社,杨林等人要保护费。我家铁门是用钢管焊的,事后我看见铁门上有脚印,我分析杨林是从铁门钢管中间硬挤进来的,在铁门外的年轻小伙子要胖一些,就无法进铁门来。
17.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我丈夫谢某某是妈姑镇人,前几年在妈姑开了一个旅社。旅社没有名字,就是摆了几张床铺,偶尔有几个人来住。旅社现在没有开了,我们都是住在赫章。2014年11月24日我和谢某某回妈姑准备拿点衣服到赫章去,当晚就准备在妈姑睡,到了晚上9点左右,杨林带了一帮人来我家,当时我在屋子里面找衣服,我听到院子里打架,我出去看见杨林手里提着一把五十厘米左右长的尖刀正在砍谢某某。我不敢去拉,杨林看见我就过来打我,杨林叫我去开门,我转身去拿钥匙的时候,杨林就朝我追来,我看见杨林来就进屋去把门关了,我丈夫趁杨林追我的时候就跑出去打电话报警,我关了门以后杨林就在外面拿洋铲把我家的窗子砸了,砸了以后还是进不来他就几脚把门踹开,我又跑到里屋把门锁上,杨林又来踢门,把整道门都踢掉下来,这时我已经没有躲处了,杨林就用刀砍我,砍了我的背部、腿部等部位,我的头部被他用刀背砍了一下,我就晕倒在床上,杨林就砍我,还用刀杀我,我的胸部被杀了一刀,当时因为衣服穿得厚,没有杀进去,只有一小点伤口。派出所的人来了杨林就想跑,但是被抓了,我和谢某某也被安排送去医院。我知道杨林来我家就是为了钱,所以我想到拿钱给他叫他不要砍我了,当时我说我身上有400元钱,就拿这400元给杨林,但杨林嫌钱少,乱骂并且还打我杀我。杨林他们经常有一帮人在妈姑打打杀杀的,名气大得很,我们都不敢惹他们。
18.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2014年11月19日4时30分许,我在妈姑镇桥边我经营的旅社里面睡觉,听见有人敲门,因为夜深我就没有开门,接着我听见有人用脚踹铁门,用东西撬铁门,乱骂并喊开门,最后撬不开门就喊:美姐开门,快开门。我听声音知道是杨林,我不敢开。过了30分钟左右,我听见有人用东西撬靠铁门边值班室的窗户,撬了一会没有撬开就下楼去了。我以为杨林回去了。过了一会儿我就听见有人踹门,把值班室的门踹开以后,又马上踹我睡觉的那间屋子,踹开以后,杨林一进屋子就用刀子背部打了我的头部六七刀背,还用刀杀了我的肚子一刀,把我的肚子杀了一个小口子,杨林还说:老子叫你开门你不开,你还拽得很。我不断的说我错了,给杨林道歉。杨林拉着我走到陈某甲住的那间房,用脚踹开房门,朝床上睡起的陈某甲的头部打了两刀背。杨林说谢家每个月给他2000元钱,妈姑这条街的门面都归他管,要我也每个月给他2000元钱才能开旅社。然后杨林又打了陈某甲的头部两刀背,我就发现陈某甲的头部流血了。我拉着杨林不让他打陈某甲,我说陈某甲是我的客人,让杨林不要打,打出事来是我负责。我还不断的给杨林道歉,说是我的错,然后杨林就回过头来用刀背打了我的头部几下,对陈某甲说:你想让我们这帮人饿死掉,喊你开门你都不理我,我过不下去了。陈某甲说他没有钥匙,他是住旅社的,不信叫杨林在他这间房间里面找,他真的没有钥匙。然后杨林就又用刀子划了陈某甲的左手一下,划了约2厘米的口子,都流血了。接着杨林喊我开门让他出去,他要去另外一家,并对我说明天还要来找我,让我给他准备2000元钱。我开门后杨林就下楼去了。杨林是从门口的电线杆上爬上来的。杨林用一把30厘米左右长的单面开刃的刀打我和陈某甲。当天下午天快黑的时候,杨林又带了两个人到旅社找我,用一把30厘米长的刀对准我,威胁我让我最少拿500元钱给他,我害怕就答应了。2014年11月20日,我不敢见杨林的面,又害怕杨林,就委托杨某某转交了200元钱给杨林。我的头被杨林打伤,但是是暗伤,肚皮被杀伤,但现在都好了,我总共花了360元的医药费,我的伤都已经好了,我不做伤情鉴定了。
19.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2014年11月19日4时30分许,我在妈姑镇桥边李某乙开的旅社里面睡觉,听见有人敲门,并喊美姐快开门。30分钟左右也没有人去开门,我就听见有人用东西撬靠铁门边值班室窗户,撬了一会儿也没有撬开就下楼去了。过了一会儿我听见有人从门口翻上来,后来就听见有人用脚踹门,把值班室的门砸开后马上又去砸老板李某乙的门,砸开后我就听见有人打李某乙,听到有人说:老子叫你开门你还不开,你还拽得很。我还听见李某乙不断地说她错了,不断的道歉。我将灯打开,没有多久就有人用脚踹我的房门,踹开后就朝床上睡起的我的头部打了两刀背,我就看见这个人是杨林。杨林说谢家开店每个月给他2000元钱,妈姑这条街都归他管,就又打了我的头部两刀背,我就发现我的头流血了。李某乙拉着杨林不让杨林打我,李某乙说我是客人,让杨林不要这样做,不断地给杨林道歉,杨林就又回过头去用刀背打了李某乙的头部四下。杨林对我说:你想让我们这帮人饿死掉,喊你你还不理我嘞。我说我没有钥匙,我是住旅社的。然后杨林就又用刀子划了我的左手一下,划了两厘米的口子,都流血了。然后杨林就对李某乙说:开门给我,我要去另外一家。李某乙开门后,杨林就直接下楼了。杨林是从房子门口的电线杆上爬上来的。我在妈姑的时间长,杨林等人长期在街上混,所以我和杨林认识。我主要伤到头和手,我没有去医院医治,我认得一些草药,我自己采摘了一些草药自行医治,医了几个月才好,现在我的伤疤看不见了,也没有病历,并且现在我被伤到的地方都看不见了,所以我就不去做伤情鉴定了。
20.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2014年11月19日凌晨5点过,杨林到我家来闹事。杨林来后先敲门,我开门让他进来后,他就踹了一个上网人员的座椅一脚,那个人就起来了,我上前抱住杨林后,上网的那个人就跑了,我放开杨林后看见他的手里有一把30厘米左右长的刀子,杨林说我平时不尊重他,就提刀砍我的电脑,砸坏一台显示屏,我从杨林后面将杨林抱出外面去以后就关门了,杨林就走了。我没有发现杨林打伤其他的人。只是我的脖子上被刀尖戳了一个小口子。我被砸坏的显示屏是LG的,700多元一个。
21.被告人杨林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11月19日凌晨,我和邱林去妈姑镇的谢某某家,去后就叫开门,来开门的是谢某某,谢某某把我们让进屋后就出去了,他叫我们坐着,在屋里的还有他的外侄。我对谢某某的外侄说,我们这久有点老火,你看你们是不是整点烟钱给我们。谢某某的外侄说最近生意不好,等过久再说,然后我们就走了。我在妈姑都是住旅社的,我的刀子也是放在旅社里,从谢某某家出来以后我就和邱林分开了,然后我和杨永康等人在夜食店喝酒。我喝了酒后已经是深夜了,凌晨3点过,我就到我住的旅社去拿刀子,然后又一个人去谢某某家。我先在铁门外喊开门,没有人开门我就从铁门的门缝里钻进去,进去以后我就用脚踹开一进去正对着的那间门,看见没有人我又踹开里面的一间房门,就看见有人在里面,我就用手机照着里面的男子,是谢某某的外侄,我就骂他,还责怪他不开门,我就抽出刀子要砍他,他看我要动手就把我抱住并说有事好好说,谢某某的外侄抱住我的时候额头被刀尖划了道口子,出血的,但是不严重,我的刀子就被他抢去放起了,然后我就和他在伙房坐着。谢某某的外侄一直在道歉,说他没有听见敲门声,没过多久罗某某就来劝我回去,并叫谢某某的外侄把刀子还给我,我就拿着刀子走了。这次我从来到走都没有看见谢某某。我去他家是因为我喝醉了,还有之前我和邱林去没有得到钱,所以又去。过了几天我又一个人去谢某某家,也是从门缝进去,当时喝醉的,我砸了谢某某家的窗子,还踢了他家两道房间的门,把门踢坏了,我还用刀砍谢某某和他老婆,但是具体是怎样砍的及砍伤哪里我都回忆不起来了,后来就被派出所的人抓了。我去谢某某家是因为我以前租房子在谢某某家旁边,我知道他家是开黑旅社的,并且有小姐,我想他家有钱就想去整点钱用。11月19日我向谢某某的外侄要过钱的,他们是在妈姑做鸡生意的,因为我的弟兄些有点多,钱又不好赚,我就给他们要包把烟钱,买包把烟抽。
当天4点左右,我还去过李某乙开的旅社,与我去谢某某家的方式是一样的。我去过李某乙家闹事,但是不是要钱我记不清楚了,当时喝了酒,我也记不清楚当时是否打人,事情过后,我没有得过李某乙的钱。没有李某乙请杨某某转交200元钱给我这事。
当天我喝醉酒的,我还到了姓管的开的网吧里面,不知道怎么的我就将网吧里的一台电脑的显示屏打烂,具体是如何打烂的我记不清楚了。事发的第二天,网吧的老管说我把电脑砸坏了,我说我给他修好,那个老管说已经整好了,说只要以后我喝醉酒不要在他的网吧里面闹事就行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林向他人强行索要钱财,并随意殴打他人及打砸财物,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林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起诉书所列第一桩事实被告人杨林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林庭审中提出该桩不构成抢劫罪,是构成寻衅滋事罪,对此,经查,本案证据证实杨林虽然是在凌晨持刀入室索要钱财,但结合被告人杨林供述:“我去谢某某家是因为我以前租房子在谢某某家旁边,我知道他家是开黑旅社的,并且有小姐,我想他家有钱就想去整点钱用。”被害人谢某某陈述:“杨林到我家来的目的就是来强行要钱去用,我家开旅社,杨林等人要保护费。”以及被害人李某甲陈述称其将杨林所持刀子夺走后,其还能自由到其它房间走动并打电话请他人到场劝解,直至杨林被他人赶到现场劝离之前杨林均未强行搜取钱财。从上述供述、陈述可以看出,客观上杨林所使用的暴力、胁迫程度尚不足以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甚至被害人还能自由活动,杨林也仅是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并未当场抢走财物,不具有抢劫罪的紧迫性,加之主观上杨林也没有当场抢劫财物的犯意,故本案被告人杨林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向李某甲索要钱财及殴打李某甲的行为是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之一。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林犯抢劫罪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被告人杨林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林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杨林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杨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林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羁押之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永平
审 判 员 褚福文
人民陪审员 葛美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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