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方方故意伤害一案判决书

2016-08-31 06:05
严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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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某,男,出生于1965年3月13日,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文盲,无业,住赫章县双坪乡五里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福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华能集团在赫章县双坪乡五里村征地修建风力发电厂,在征地过程中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致使施工过程中受到村民的阻扰。2013年6月19日晚,赫章县双坪乡政府安排本乡、村干部分组到该乡五里村进行夜访做当地村民的思想工作。双坪乡党委副书记尹某某、职工顾某某、双坪乡五里村村长任某甲三人到任才章(已判刑)家做任才章的思想工作,任才章不在家,三人便从任才章家出来。任才章得知消息后,煽动被告人严某某与刘永朝、王昌云、刘方方(三人已判刑)等人去找任某甲等人,在本组刘八咡家后面将任某甲等三人拦住并辱骂,致使围观群众越来越多。有村民投掷石块等物打尹某某等人,任某甲等三人便逃离。任才章、严某某、王昌云、刘方方、刘永朝等人便持木棒等物追赶被害人任某甲,追到后将任某甲打伤。经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甲右侧第7、8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于2014年9月8日与被害人任某甲达成赔偿协议,给付了任某甲医药费6,800元,任某甲表示谅解严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鉴定文书,刑事判决书,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证人尹某某、顾某某、雷某某、任某乙、任某丙、陈某某、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任某甲的陈述,同案犯任才章的供述,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任某甲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严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严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任某甲医药费6,800元,取得被害人任某甲的谅解,可酌情对严某某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严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严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5月24日(羁押之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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