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判决书

2016-08-31 06:04
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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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女,出生于1976年8月9日,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赫章县水塘乡合心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5年1月30日被大方县公安局黄泥塘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月3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福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尹明权(已判刑)、赵庆章、管毓银(此二人另案处理)在赫章县城关镇马家沟成立随州市商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赫章县办事处,以销售中国商信网“原始股”为名在赫章发展下线,获取非法利益。

2014年4月下旬尹明权的下线人员姚文铖、徐仁才、龙锐、郑应志等人去湖北省随州市商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考察,回赫章后被告人徐某某和姚文铖、徐仁才、龙锐、郑应志、盛作琴、徐本绪(此六人已判刑)及尹明权共同支付给赵庆章、管毓银一万多元的转让费后,在赫章县城关镇小河东二路租赁张勇家的三楼作为办公地点,于2014年4月24日办理相关手续正式成立以姚文铖为负责人,尹明权、龙锐、郑应志、徐仁才、盛作琴、徐本绪、徐某某为公司成员的随州市商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赫章分公司,向外宣传购买中国商信网的“原始股”就能成为中国商信网的员工,成为中国商信网的员工后每名员工可以发展两名下线,两名下线分为A区B区,每名下线在购买“原始股”后,上线可以得到总公司返给的90元的互助奖,还可以得到A区和B区之间碰撞产生的拓展奖450元及下线股金5%的培育奖等奖金,发展到第六层以后,辅助奖取消,拓展奖、培育奖不变,以此类推层层有奖。八人不定地向来公司的人介绍中国商信网及加入中国商信网的好处,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在赫章发展员工,以随州市商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员工签订3000元购买商信网股权、20个网上电子广告位及赠送员工易富商宝通网上商城1个的合同,组织发展了下线90余人,层级在三级以上,收取资金33万余元,并将所收取的资金打款到随州市商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徐尉胜的账户上,再获取总公司的相应返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信息表,员工注册信息记录本,员工合同、收款收据,员工账号信息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祖文慧、管毓银、姚文铖、尹明权、龙锐、盛作琴、徐仁才、徐本绪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中国商信网的股权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梅

审 判 员  管 琪

人民陪审员  蒋雪梅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 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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