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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天军,男,出生于1979年6月4日,身份证号码×××,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赫章县野马川镇大田村八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25日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9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2月9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天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天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23时许,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将在赫章县野马川镇农贸市场内贩卖毒品给他人的殷天军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可疑物1包,经称量净重0.1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天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收交毒品收据,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殷天军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天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天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殷天军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殷天军在开庭审理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殷天军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天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被告人殷天军的刑期自2014年12月9日(羁押之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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