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传贵(累犯)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6:02
公诉机关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传贵,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200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6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13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福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1月26日被福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2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19日被福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以福检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传贵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传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传贵于2008年刑满释放后,因身患疾病,又无固定工作,无钱医治,故萌生盗窃之念。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杨传贵从福泉乘车至道坪,因沿途寻找盗窃地点未果,遂乘车原路返回至福泉市牛场镇西门桥下车,步行从牛场镇西门桥往道坪方向伺机寻找盗窃地点,当其行至牛场镇西北街村挖脚坡组叶某某家时,因发现叶某某家地处偏僻且家中无人,随后将叶某某马厩中两匹黄色马盗走。被告人杨传贵拉着盗得的马匹往道坪方向沿途寻找买家,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杨传贵将所盗马匹牵至开阳县高寨乡准备出售之时,被寻找马匹而来的失主叶某某发现,当场将被告人杨传贵抓获。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叶某某家被盗的两匹马价值8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传贵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杨传贵的供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材料、体检表;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传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6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杨传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传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属累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杨传贵此前多次犯盗窃罪且间隔时间较短,屡教不改,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传贵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马匹也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未给失主造成损失,被告人杨传贵又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传贵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量刑的建议,符合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传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上述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于 佳

审 判 员  何 格

人民陪审员  索绍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尹 群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