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再平(累犯)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5:59
公诉机关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再平,曾用名国平,贵州省惠水县人。2013年6月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惠水县看守所。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刑诉(2014)第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再平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礼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再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8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再平窜至惠水县和平镇“蓝波湾KTV”一楼,将被害人袁某放在包内的10400元人民币盗走;2、2014年6月的某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再平窜至惠水县和平镇南苑花城二期“惠水五金经营部”二楼,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包内的4300元人民币盗走;3、2014年7月某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再平窜至惠水县和平镇建设东路“留一手烤鱼”二楼,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床边衣物口袋内的600余元人民币盗走;4、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再平窜至惠水县和平镇建设东路“留一手烤鱼”二楼,将被害人陆某某放在房间柜内的500余元人民币盗走;5、2014年7月份的某天,被告人张再平窜至惠水县和平镇箭道街1号附2,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包内的3000余元人民币盗走;6、2014年8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张再平窜至惠水县和平镇拆迁小区“中草药养生馆”将被害人蒋某某放置于包内的6000余元人民币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2013)惠刑初字第71号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再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价值人民币24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再平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张再平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的意见应采纳。鉴于被告人张再平如实交代其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再平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再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8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乔 冰   

二○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文通(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