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帮贵危险驾驶案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5:56
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现住六盘水市。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水城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28日,本院决定逮捕,六盘水市公安局于同年同月2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8日17时10分,被告人卢某某驶贵BU8L3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六盘水市红桥新区红桥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六盘水市红桥新区红桥大道与古驿口红绿灯处时,与同向行驶由许某某驾驶的贵BW2328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现场对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286mg/100ml,后将卢某某带至水城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血样,送六盘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2015年5月6日,经六盘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卢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为卢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9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提请以危险驾驶罪予以惩处。

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8日17时10分,被告人卢某某驶贵BU8L3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六盘水市红桥新区红桥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六盘水市红桥新区红桥大道与古驿口红绿灯处时,与同向行驶由许某某驾驶的贵BW2328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现场对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286mg/100ml,后将卢某某带至水城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血样,送六盘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2015年5月6日,经六盘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卢某某血液内检测出酒精成分,含量为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查获经过、接处警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和线索,被告人被查获、抓获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卢某某的身份如前所述,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卢某某具有驾驶员资格;

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对被告人卢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抽血的具体情况;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对被告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血液提取笔录、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送达回执。证明对卢某某血样进行提取并委托鉴定,从所送卢某某血液内检测出酒精成分,含量为93mg/100ml,鉴定结果告知被告人卢某某;

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5年4月28日17时10分,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驶贵BU8L3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六盘水市红桥新区红桥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六盘水市红桥新区红桥大道与古驿口红绿灯处时,与同向行驶由许某某驾驶的贵BW2328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8日17时10分,许某某驾驶的贵BW232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六盘水市红桥新区红桥大道与古驿口红绿灯处时,与同向行驶被告人卢某某驶贵BU8L3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二人在交谈中,许某某闻到卢某某一身的酒气;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万军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严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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