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龙某忠,贵州省贞丰县人。曾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12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8年6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皮仁鹏,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贞检公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泽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忠及其辩护人皮仁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9日20时许,在贞丰县某乡某村某组,潘某珍到被害人龙某某家院坝内招蜜蜂时,与龙某某之妻胡某华发生争吵,二人争吵至被告人龙某忠家房屋山间处时,龙某忠之妻王某美接嘴与胡某华对骂,由此引发双方打架,胡某华被王某美打倒在地,龙某某看见自己的妻子被打后,准备去帮忙,便从龙某忠手中抢过一把椅子,准备打龙某忠,但是没有打到,后龙某忠又抢过椅子并用该椅子打了龙某某腰部肋骨一下,且龙某忠用手将龙某某推倒在地两次,从而造成龙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龙某某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龙某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龙某忠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其提出“未用椅子殴打被害人龙某某”的辩解。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害人龙某某有重大过错,且其并未用椅子殴打龙某某,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20时许,在贞丰县某乡某村某组,潘某珍到被害人龙某某家因捉蜜蜂一事与龙某某之妻胡某华发生争吵,二人争吵至被告人龙某忠家门口时,龙某忠之妻王某美接过话来与胡某华对骂,由此引发双方打架,胡某华被王某美打倒在地,被害人龙某某看见其妻被打后,便去帮忙,与龙某忠发生抓打,并互相抢夺椅子,在抓打中,龙某忠还两次将龙某某推到在地,造成龙某某头部、胸部等多处软组织损伤,胸部右侧第9、10肋骨骨折。经贵州省贞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龙某某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书证
1、物证:证实经贞丰县公安局在案发现场提取椅子一把,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
2、户籍证明:被告人龙某忠于1965年9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贞丰县。
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8日贞丰县公安局将在家中的被告人龙某忠抓获。
4、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系被害人龙某某报案。
5、(2005)贞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龙某忠曾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12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8年6月17日刑满释放。
6、贞丰县长田乡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证实证人张某某与龙某忠之妻王某美曾于2010年3月8日发生过纠纷。
(二)证人证言
1、王某美证言:2015年3月29日晚上7点过钟,龙某某之妻胡某华和潘某珍吵架,吵到我家门口时,潘某珍回家了,胡某华一直在我家门口骂,我实在听不下去就和她吵起来,吵了十多分钟,胡某华冲到我家门槛那里抓我的头发,龙某某拿我家院坝里的椅子打我,龙某忠去和龙某某抢椅子,龙某忠把椅子抢过来,龙某某又拿了一把椅子来打我们,付某某来劝架,但没有劝住,龙某某把椅子砸在我家院坝里,并跑过去打电话,胡某华坐在我家门口院坝骂,当时梁某和他老婆在场。
2、秦某证言:2015年3月29日晚上7点钟左右,我在杜某江家铺子里和杜某江家老婆、小某琴、王某家嫂子聊天,听见马路对面龙某忠家那里有人吵架,首先是潘某珍和龙某某家妻子吵架,潘某珍回家了,接着是龙某忠之妻王某美和龙某某家妻子吵架,双方就在龙某忠家桂花树旁边对骂,骂着骂着就打起来,龙某某不知道什么时候来龙某忠家门口,不知道怎么回事,龙某忠和王某美又开始打龙某某,打了一会儿就打到龙某忠家旁边的水泥路上去了,我没有过去看,当时我在杜某江家铺子门口柜台那里,看到龙某忠和王某美一起在龙某忠家桂花树边上打龙某某家老婆,因为我有近视眼,没看清楚他们拿什么东西,听见龙某某家老婆被打得一直喊“打死人了,救命”。
3、韦某证言:2015年3月29日晚上8点过钟,我和杜某林、岑某在杜某江家门口玩时,看见龙某某之妻胡某华和潘某珍吵架,胡某华从她家一直骂到龙某忠家山间那点,潘某珍就走了,胡某华还在骂,龙某忠家妻子王某美抱着孙孙在门口不知怎么接了嘴,胡某华便和王某美吵起来。在吵的过程中胡某华往龙某忠家门口走过来,胡某华和王某美抓扯起来,龙某某去拉胡某华走,胡某华不走,继续和王某美抓打,这时龙某忠家儿媳也来参与打,双方一边抓打,一边骂,胡某华被推倒在地上,王某美用脚踢了几下。在打的过程中,龙某某拿起一只鞋子准备打龙某忠,这时龙某忠和龙某某打起来,都是用拳头打,打着打着龙某忠把龙某某推倒在龙某忠家房屋山间胡豆地里,龙某某起来时脸部在流血,龙某某找石头打龙某忠,但当时没有找到,龙某忠又准备去打龙某某,我把他们挡开后,我就走了。
4、潘某珍证言:2015年3月29日晚上7点过钟,我到龙某某家招蜜蜂,我喊龙某某家兄弟小某卫帮我开的门,后来我在院坝里弄蜜蜂,龙某某家老婆就来了,我提着蜜蜂去我家老大家,在龙某忠家门口遇见梁某三,梁某三帮我在龙某某家院坝找蜂王,这时龙某某家老婆就开始骂我,我听不下去也和她骂了几句就回家了,第二天才知道龙某某和龙某忠两家打架。
5、张某某证言:2015年3月29日晚上7点左右,我在我家铺子里和王某家嫂子、岑某、小某琴一起聊天,就听见有人吵架,是潘某珍和龙某某家老婆,骂着骂着龙某忠家老婆就来接嘴,龙某忠家老婆和龙某某开始吵架,潘某珍走了。龙某忠、龙某忠家老婆和儿媳王某梅一起出来拿院坝的椅子打龙某某家老婆,王某梅被付某某拖走了,没有打到,龙某某家老婆被打倒在地上躺着,龙某某家老婆没有还手,然后龙某某来了,龙某忠、王某美又拿起椅子打龙某某,从龙某忠家院坝一直打到龙某忠家房子旁边水泥路上,龙某忠和王某美把椅子放在院坝里,然后用手把龙某某打在水泥路边上的胡豆地里,龙某某爬起来又被龙某忠、王某美按在旁边的拐枣树那里打,打了十多分钟就没打了,龙某某准备脱鞋子打龙某忠,但被龙某忠扔丢了,龙某某被打后撩起衣服看右边腰,应该被打到腰了。当时龙某某家老婆还在地上哭,王某梅上来给她几耳光。
6、付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24日晚上8点过钟,我听见龙某忠家那里闹哄哄的,我上去看,龙某忠家和龙某某家在吵架,在龙某忠家桂花树那里,龙某忠把龙某某推倒在地上,龙某某爬起来又被龙某忠推倒,接连推倒好几次,龙某某从胡豆地里爬起来时,手中有一把木椅子,龙某忠和龙某某抢椅子,龙某某打不过龙某忠,我在劝的过程中被椅子碰伤就走了,至于椅子谁抢到我就不知道了。胡某华被推倒在龙某忠家桂花树那里起不来了。
7、李某琴证言:2015年3月29日晚8至9点,我在杜某江家铺子那里,听见潘某珍从龙某忠家背后骂着出来,但不知道骂什么,龙某某家老婆胡某华也出来骂,但没有听见潘某珍骂了,胡某华骂到龙某忠家门口时,龙某忠家老婆王某美不知是怎样就接嘴和胡某华对骂,胡某华骂到龙某忠家门面那里,龙某忠、王某美和胡某华打起来。他们打架的地方很黑,是怎么打的,谁打谁我没看清,杜某江家离龙某忠家有10米左右远。
8、胡某华证言:我给儿子龙某材看家,有一窝蜜蜂飞进屋中,潘某珍说是他家的,2015年3月29日19时许,潘某珍叫我兄弟开门让他捉蜜蜂,但还有一部分蜜蜂没有弄走,晚上睡不了觉,我去找潘某珍叫她把蜜蜂弄干净,在我家门口潘某珍骂了我几句就往龙某忠家那边走,我跟过去骂,龙某忠家老婆王某美不知道为什么也来骂我,我从她家桂花树那边走,他家一家人都在门口,王某美说要打死我,我说你要打就打,我走过去,龙某忠拿起木椅子打在我腰上,我丈夫龙某某见我被龙某忠打,过来拉我走,龙某忠又打龙某某,他老婆王某美和大儿媳就过来打我,把我打倒在地上。我的腰部、胸部、手臂等部位都打伤了,我没有打着对方。
(三)被害人的陈述
龙某某陈述:2015年3月29日17时,有一窝蜜蜂飞到我家平房二楼,潘某珍说蜜蜂是他家的,喊我兄弟龙家贵给他开门,她上二楼平房捉蜜蜂,把蜜蜂弄得满屋子飞,龙家贵便去和我妻子胡某华说这件事情,我妻子来了以后就和潘某珍吵起来,潘某珍一边骂一边往龙某忠家那个方向走,我妻子跟着走到龙某忠家门口,龙某忠家妻子王某美就说我妻子骂她,两人吵了起来,我听到吵后,我来到龙某忠家门口将我妻子拉回来,她不回来,我就走了,我走到我家老房子岔路口,听见打起来了,我急忙倒回去,看见龙某忠家妻子、大儿媳妇打我妻子。因为当时天很黑,不知道她们手里拿有什么东西打没有,几下子把我妻子打倒在地上,我一边骂,一边准备去帮忙打,龙某忠用一把木椅子打我妻子,我便从龙某忠的手里抢过一把椅子准备打龙某忠,没有打到反而被龙某忠抢过椅子打着我的右腰部,我被打倒在地上,我才爬起来又被他用椅子打我右边腰部,我又倒下去,我爬起来跑到龙某忠家山间的水泥路上打电话报警,龙某忠又过来用椅子打在我背上,把我打倒在胡豆地边上了,脸部也是被龙某忠打的,到医院照片,肋骨断了两根。在此过程中,龙某忠用拳头打我脸部,用椅子打到我的右腰部,我妻子被打着右手、右腿、背部,当时还有韦某、付某某来劝架。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龙某忠供述和辩解:2015年3月29日晚上7点左右,我一家人在门口坐着,听见胡某华和潘某珍吵架,潘某珍回去后,胡某华在我家门口连我家一起骂,然后我家老婆王某美和胡某华骂起来了,胡某华冲到我家屋里抓扯王某美,龙某某从我家院坝里提起一把木椅子准备打王某美,我上去把椅子抢了,付某某过来劝架,我把椅子放在院坝里,龙某某跑到我家房子旁边水泥路那里打电话报警,当时在场的还有梁某和他老婆。我在我家门口推龙某某走时,他没有倒在地上,龙某某走到我家山间上时套在水管上摔倒在田家胡豆地里了。我老婆好像是右手受伤,我右大腿受伤,都是龙某某打的;我没有用椅子打过龙某某家两口子,胡某华的伤是我老婆抓扯形成的,龙某某的伤,我不知道。
(五)鉴定意见
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经贵州省贞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龙某某胸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六)勘验、检查等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贵州省贞丰县某乡某村某组龙某忠家门口院坝及现场概貌。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其中证人张某某与被告人龙某忠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该份证言缺乏客观性,其余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忠之妻王某美与被害人龙某某之妻胡某华因琐事发生纠纷后,龙某忠与龙某某未能正确处理而发生互殴,在互殴中,龙某忠的行为致龙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并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基本清楚,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本案中,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从严处罚;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害人龙某某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未用椅子殴打龙某某,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证人付某某的证言及龙某某的陈述,在龙某忠之妻与龙某某之妻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后,龙某某前来帮忙其妻打架,致矛盾激化,龙某某具有一定过错;在该案中,除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龙某某的陈述证实龙某忠用椅子殴打龙某某外,其余证据均不能与之印证,且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张某某与龙某忠之妻曾发生过纠纷,故对张某某的证言不予采信;对其是否适用缓刑问题,根据本院发出的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反馈,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接收为社区服刑人员。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未用椅子殴打被害人,且自愿认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余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该案系邻里家族弟兄之间因生活琐事引起,被害人又有一定过错,综合全案,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友虎
代理审判员 蒋井辉
人民陪审员 黄生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青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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