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华军,曾用名:李刚,生于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因招摇撞骗一案,于2014年7月3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4)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军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本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李华军以董地乡派出所民警的身份与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手机聊天工具“陌陌”认识后,逐步取得王某某的信任并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在二人交往的过程中被告人李华军为加深王某某对其人民警察身份的信任,制作了假人民警察证,警号为030041,身着警服佩戴警衔出入王某某家中,在此期间被告人李华军还编造自己欠有他人钱财等理由,骗取王某某的4000元钱现金及工资卡两张;骗取王某某母亲黄某某现金20000元;以帮忙办理户口为由骗取黄某某10000元钱及一条福贵烟;以帮忙购买低价手机为由骗取黄某某5000元人民币;以修车为由骗取黄某某丈夫冯某某1000元人民币。
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华军身着制式警服,佩戴警用标志,使用假人民警察证,冒充六盘水市公安局民警,窜至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路官厅杨某某的麻将馆里,骗取杨某某人民币4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华军曾因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于2013年11月2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行政拘留九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华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证人苟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的证言,报案笔录,借条,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钟山分局川心派出所的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军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华军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华军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华军曾因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属屡教不改,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华军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华军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李华军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华军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
二、涉案脏款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三、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九九式警服一套,警用胸牌、编号、领花、领带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 江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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