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琴,生于贵州省瓮安县,住瓮安县。2014年1月2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兰航,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瓮检公诉刑诉(2014)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琴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仪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琴及其辩护人兰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朱琴利用担任河滨社区社会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保障房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瓮安县瓮水办事处河滨社区廉租房申请资格审核和对申请人资格调查过程中,与其弟朱洪(另案)商量为他人申请廉租房提供帮助并收取好处费。后由朱洪出面通过杨林会(另案)、江老二(另案)等人介绍,为夏仕先、石登芝等二十余户不具有申请资格的制造假资格,办理了廉租房或住房补贴,从中收取好处费195000元,后朱琴与朱洪共同分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琴利用分管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为申请人办理廉租房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琴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未提出意见。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朱琴利用担任瓮安县雍阳办事处河滨社区社会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保障房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对河滨社区廉租房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和调查过程中,与其弟朱洪(另案)为他人申请廉租房提供帮助,先后由朱洪出面,通过杨林会(另案)、江老二(另案)等人介绍,为夏仕先、石登芝、蒋海燕等二十余户不具备廉租房申请资格的人,办理廉租房或住房补贴,从中收取好处费19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纪委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证实:瓮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3年1月23日将朱琴涉嫌受贿问题移交瓮安县人民检察院,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4日对朱琴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2、夏仁先、朝会、胡显正、龙群、孙海、丁家琴、杨林会、赵秋兰、蒋兴菊、张友菊、胡勇、何健、赵福松、邓芳、骆弟英、蒋海燕、王华军、向时会、李文香、焦远梅、何德云、焦远全、刘作非等二十三人申请廉租房材料证实:上述人员申请廉租房的材料已经通过朱琴初审。
3、张仕敏、刘泽华、郑继红、袁晓芬、向开荣、黄光明、王德忠、吴文碧等八户户口登记本和门牌证证实:朱琴和朱洪为帮助申请廉租房的人迁移户口,向上述人员借用户口登记本和门牌证的事实;
4、2008年7月23日《瓮安县廉租房管理办法》证实:瓮安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委会协助县住房保障机构做好保障房工作的事实;
5、2007年12月1日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出台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证实: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6、瓮安县2007-2008年度廉租房保障条件和保障标准证实:瓮安县制定了对获取廉租住房的保障条件和保障标准;
7、2010年1月15日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证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委员会协助县保障住房机构做好保障房工作,同时对申请廉租住房规定了具体条件;
8、瓮安县河滨社区居委会证明证实:2009年至2012年朱琴兼任社区社会管理办公室主任和社区妇联主任,分管民政救济、低保工作、保障性住房、妇联、居家养老工作和残联工作、物业管理、纪律检查等工作;2013年任社区纪委委员、社区社会管理办公室主任和妇联主任,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民政救济、低保、保障性住房和居家养老工作。
9、河滨社区2013年度社会管理办公室工作目标责任状、河滨社区领导干部分工责任状证实:朱琴作为河滨社区社会管理办公室责任人与社区党支部于2013年2月签订责任状,严格按照上级或相关部门要求及规定,认真完成社区保障性住房调查审核工作。
10、户籍证明证实:朱琴的身份情况。
二、证人证言
1、朱洪证实:我在江老二介绍申请廉租房的十多个人处收好处费47000元,我在杨林会介绍申请廉租房的三十多个人处收好处费275000元。我拿了26万元给我姐朱琴,我本人得了6.2万。我先给我姐朱琴说,有些亲戚朋友要申请廉租房,请她在申请时行方便、开绿灯,申请廉租房的人讲不会让她吃亏,会拿感谢费给她,朱琴也没有说什么,就说他们要申请时把资料拿来就行了。后办理廉租房需要迁户口,朱琴给我提供了大约二、三十个门牌号,我把这些门牌号拿给江老二和杨林会,他们就把门牌号给他们介绍申请廉租房的办理户口手续。办理每一个具体收取多少或者不收我都要给我姐说。每户最多是一万元,具体每户收取多少钱的事我只给江老二和杨林会讲,具体江老二、杨林会从申请人手中得多少钱我不清楚。我同杨林会谈过办好户口先给一半的好处费,具体数额从2000元至5000元不等。因为他们知道我姐在河滨社区管廉租房的工作,他们通过我找我姐可以帮忙申请到廉租房。我拿钱给朱琴时讲这些钱都是那些申请廉租房的人得到住房补贴本后拿给她的感谢费,她就把钱拿走了。
2、杨林会证实:我经江老二介绍与朱洪认识,江老二说要办理申请廉租房就找朱洪。朱洪给了我一张表,我写了一份转户口的申请,表和申请写好后,朱洪带我到广场社区去签字,后又带我到雍阳派出所迁户口,办好户口,我就把户口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复印件拿给了朱洪,我先拿了3000元现金给朱洪,过了两个月,朱洪打电话叫我去拿住房补贴,我又拿了5000元现金给朱洪。后我又介绍了夏仁先、罗朝会、龙群、胡显正、黄三三的岳母、焦远全、丁家琴、蒋兴菊、张忠雨、刘亚菲、陈应会、孙海、何建等人到朱洪那里申请廉租房。开始的时候朱洪是要求申请廉租房的人每户给11000的好处费,后朱洪说又要15000的好处费。好处费分两次拿,先拿一部份,剩下的等得到领取住房补贴本后拿清。有些我介绍申请廉租房的人是直接拿钱给朱洪,金额多少我不清楚,有些是我带他们找到朱洪后我把钱转给朱洪的。有一次我拿了85000元钱给朱洪,一共17户。有几次我可能拿了4或5万元给朱洪。朱洪说介绍申请廉租房的人他也不认识,也不想让太多的人知道,由我把资料给申请人拿去,转好户口后把钱收来拿给他。
3、江老二证实:在2011年的时候,我帮了一些人联系申请廉租房。我带石登芝到朱洪家,朱洪就给石登芝讲了申请廉租房所需资料,朱洪还说石登芝的条件不符合要求,他需要去找关系才能办到,要8000元钱才能办。当时石登芝说只要能将申请廉租房的手续办下来,就愿意出8000元钱。同年9月朱洪打电话给我说他已把石登芝申请廉租房的事办妥,叫我帮他把钱拿过来,我就到石登芝家,她拿了8000元给我,当天我就将8000元钱给了朱洪。通过我介绍给朱洪申请廉租房的人有胡勇、胡建、邓芳、赵福松、黎明会、朱登榜、杨老三、赵敏等人。经过我的手拿钱的有5个人,分别是石登芝的8000元、胡勇的4000元、赵福松的8000元、邓芳的8000元、赵福松的8000元,总的共计36000元。我收到钱都交给了朱洪,每次我收到钱后就打电话和朱洪联系,他就让我把钱送到他家里后拿给他。
4 、石登芝证实:2011年通过江老二介绍朱洪帮忙申请廉租房,送了8000元好处费。我只提供了户口簿和身份证照片,租房协议江老二说就写过假协议,离婚证是朱洪说给我弄个假的。
5、蒋海燕证实:2012年6月通过赵福松找到江老二、朱洪申请廉租房,拿了12000元好处费给江老二。无房证明、收入证明、租房合同、离婚证等都不是我提供的。
6、骆弟英证实:2011年通过朱洪帮忙获得申请廉租房抽签资格,在2012年10月抽签时未抽到房子。和朱洪都是草塘人,平时经常在一起玩,未送好处费。
7、骆弟梅证实:2011年8月听妹妹骆弟英讲可以申请廉租房,后通过朱洪帮忙获得抽签资格。自己提供了假离婚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册复印件、收入证明、租房合同等。
8、何健证实:2012年杨三妹找一个姓朱的帮其申请廉租房,拿了12000元好处费给对方。申请资料里面,我只提供了无房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我母亲的离婚证复印件等材料不是我提供的。
9、赵福松证实:2012年通过江老二介绍找朱洪办理申请廉租房,拿了8000元给朱洪。离婚证、申请、务工证明、房屋租赁协议都是朱洪给办的。
10、赵仕合证实:2012年我爱人蒋兴菊和张忠雨家爱人丁家印、黄佑学家爱人丁家琴通过杨三帮忙申请廉租房,三人拿15000元给杨林会。
11、黄佑学证实:通过杨三帮忙申请廉租房,三人拿15000元给杨林会。
12、丁家印证实:通过杨三帮忙申请廉租房,三人拿15000元给杨林会。
13、邓芳证实:2012年通过朱洪帮忙申请廉租房,朱洪向其要了12000元。
14、夏仁先证实:夏仁先和罗朝会通过杨林会介绍办理廉租房,二人各拿了12000元给老朱。
15、罗朝会证实:与夏仁先一起通过杨林会介绍办理廉租房,二人各拿了12000元给老朱。
16、龙群(又名龙春美)证实:2012年拿了15000元给杨林会让其帮忙申请廉租房。
17、胡显正证实:2012年通过杨林会帮忙申请廉租房,双方谈好后拿10000元给杨林会,实际支付了5000元。
18、张友菊证实:2012年找杨林会申请廉租房,拿了12000元给杨林会,钱是其女儿胡正兰和女婿黄三三拿的。并证实了胡正兰和黄三三也是同批申请廉租房。
19、李文群证实:2012年3月同其妹李文香找杨林会申请廉租房,每人拿了15000元给杨林会。
20、刘作非证实:2012年找杨林会帮忙申请廉租房,拿了15000元给杨林会。
21、焦远全证实:2012年和其妹焦远梅找杨林会、朱洪帮忙申请廉租房,拿了24000元给杨林会和朱洪。
22、焦远梅证实:2012年与其哥焦远全帮其办理廉租房,拿了12000元给焦远全。
23何德云证实:2012年7、8月份通过杨林会帮忙在七星获得了廉租房,自己拿了12000元给杨林会,同时其岳母张友菊拿的5000元给杨林会,后来拿没有不清楚。
23、何平荣证实:2010年通过吕武军认识朱洪,后朱洪帮助其申请廉租房,何平荣请朱洪吃了一餐饭,送了一条中华烟,没有拿钱。
24、郑继红、刘泽华、张仁敏、袁晓芬、袁仁凤、向开荣、吴文碧、王德忠、黄光明证实:朱洪与朱琴向其借过户口簿和门牌号。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我是2010年1月份开始负责廉租房这块工作的,我的工作职责是城镇低保、农村低保、对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员所有情况的调查工作。先是由群众写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资料收集齐后就叫我初审,初审以后就交给社区主任,社区主任认为合格后就签字提交两委会研究决定,公示期满后返回社会管理办公室由我报送到住建局审查,再报民政局,后面再确定摇号和廉租房,没有摇到的就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每户每个60元一直领到摇到廉租房为止。大约是2010年2月份,我弟朱洪打电话给我,说他有朋友和亲戚想申请廉租房,朱洪说叫我该办的就给他们办,那些人承诺说是要拿感谢费的,我当时对他讲,小心被查和被揭发,朱洪说应该不会,都是他们自己愿意的,这样我就没有管了。后来有几个人拿了资料来申请廉租房,我就叫工作人员给他们办理填表手续,也没有审查他们的资料,我晓得的有十多户,主要是有时看见那些人和朱洪一起过来,有些人直接拿资料找我办理,我就知道是朱洪喊起来的人。朱洪拿钱给我,我知道是那些人找朱洪申请廉租房给的感谢费,朱洪给我感谢费时,我们本是亲姐弟,大家都心知肚明,拿钱给我时就不需要讲明了。朱洪给我的钱我都存起来,次数我也记不起了,最少的一次好像有两千元,最多的一次拿了七万多元,我总共得了朱洪给的27万多元,朱洪叫我把钱存起来以后再分。收申请办理廉租房的人好处费具体要多少钱,都是朱洪决定的,他没有和我商量。我借来的户口册和门牌号是朱洪喊的人到我办公室来拿的,他们把户口和门牌拿去办理申请廉租房,申请办理廉租房的假户口和离婚证是谁办的我不知道。存在卡上的钱都被我转走了。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能够印证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琴从轻处罚。为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所得赃款一十九万五千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杨桥生
人民陪审员 安贵荣
二О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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