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月江、徐月飞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5:47
公诉机关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月江,贵州省平塘县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抓获,2014年7月1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荔波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月飞,贵州省平塘县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抓获, 2014年7月1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荔波县看守所。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以平塘检公诉刑诉字(2014)第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月江、徐月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石忠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月江、徐月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30日上午,被告人徐月江、徐月飞来到被害人徐某甲家,协商自家狗咬死被害人徐某甲家山羊的赔偿问题。双方在协商赔偿时,因言语冲突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徐月江、被告人徐月飞分别用匕首和斧头将被害人徐某甲杀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指控被告人徐月江、徐月飞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徐月江认可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徐月飞认可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月江与同案人徐月飞系亲兄弟关系。2014年6月3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徐月飞携带尖刀匕首与被告人徐月江一同来到被害人徐某甲家,欲协商自家狗咬死被害人徐某甲家喂养的山羊赔偿问题。双方在协商赔偿时,因言语不合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徐月飞用尖刀、被告人徐月江用斧头分别将被害人徐某甲刺伤和砍伤。经村民报案,被告人徐月江、徐月飞被抓获归案,被害人徐某甲被送往黔南州中医医院救治。经平塘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甲当前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徐月江、徐月飞赔偿被害人徐某甲医药费共计人民币1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月江、徐月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杨某某、寗某某、徐某甲、兰某某、 徐某乙、谢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提取物证笔录;疾病证明书;关于对徐某甲损伤程度情况说明;送检证据清单;领条;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徐月江、徐月飞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月江、徐月飞无视国家法律,持械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月江、徐月飞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被告人徐月江、徐月飞因琐事,使用尖刀、斧头致被害人重伤,系共同犯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尚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部分医药费,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被告人徐月江、徐月飞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后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月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被告人徐月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海

审 判 员  杨 霞

人民陪审员  张能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金玉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