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宽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5:46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小宽,贵州省盘县人。2010年5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2013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张小宽在盘县红果镇沙坡村其家中贩卖毒品零包给牛某某后被抓获,现场缴获毒品嫌疑物0.15克,经鉴定,从缴获毒品嫌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二、2015年1月1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小宽在盘县红果镇沙坡村其家中贩卖毒品零包给牛某某后被抓获。现场缴获毒品嫌疑物0.2克和一部黑色直板手机。经鉴定,从缴获毒品嫌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小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小宽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小宽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给牛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张小宽在盘县红果镇沙坡村其家中贩卖毒品零包一个给黄某某,后公安机关从黄某某处缴获毒品嫌疑物零包一个,重0.15克。经鉴定,从缴获毒品嫌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1、收据,证实张小宽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15克,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没收。2、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证人黄某某身上提取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嫌疑物零包一个,并依法扣押。3、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黄某某对被告人张小宽于2015年1月8日贩卖给其的毒品海洛因零包进行指认。4、情况说明,盘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经侦查员签字书面说明,证实2015年1月8日,盘县公安局旧营派出所和旧营禁毒办的黄某某交给盘县禁毒大队一个外用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零包,该毒品零包是黄某某与牛某某一起去沙坡村找张小宽购买的,为避免暴露线人而未对张小宽实施抓捕,后禁毒大队侦查员将黄某某上交的海洛因零包进行了提取,该毒品一直由侦查员彭兴用档案袋保存。

(二)证人证言:(1)证人牛某某证实,2015年1月8日13时左右,我配合盘县公安局旧营派出所民警抓张小宽,派出所民警让旧营禁毒办的工作人员乔装成吸毒人员和我一起去找张小宽购买毒品,并提供了300元钱给乔装人员,到了张小宽家,我给张小宽介绍乔装人员是我的朋友,因为毒瘾犯了,想向他买点毒品,张小宽问要多少钱的,乔装人员说要300元的,张小宽叫我和乔装人员等着,他去了一个房间,过了几十秒钟,在他家门口,张小宽将一个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零包给乔装人员,乔装人员给了张小宽300元。(2)证人黄某某证实,2015年1月8日,旧营派出所接到举报称张小宽贩卖毒品后,安排我乔装成吸毒人员和牛某某一起去找张小宽购买毒品,1月8日13时30分许,牛某某和我到了沙坡张小宽家,牛某某跟张小宽说我毒瘾犯了,让他卖点“东西”给我。张小宽就问我要多少钱的,我说要300元的,张小宽让我们在他家门口等他,他就去了一个房间,过了一会儿,张小宽出来在他家门口将一个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零包递给我,我就将300元钱给了张小宽。

(三)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从缴获的毒品嫌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四)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黄某某从公安民警准备的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张小宽就是贩卖毒品给自己的人。

二、2015年1月1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小宽在盘县红果镇沙坡村其家中贩卖毒品零包给牛某某,后二人共同入住红果镇海诗曼酒店,次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在该酒店将被告人张小宽抓获,当场从牛某某身上缴获毒品嫌疑物0.2克,从张小宽身上缴获人民币300元(该款由公安机关提供,现已被收回。)和作案通讯工具“SAGA”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从缴获毒品嫌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SAGA”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

(二)书证:1、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张小宽身上提取人民币300元,编号分别为:X07B190604、Q1X2735268、CN56954258,并提取张小宽的“SAGA”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号码为:139XXXXXXXX,从牛某某身上提取用1元面值人民币包装的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2、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小宽对黑色直板手机、300元人民币进行指认。3、称量笔录及照片,证实涉案的海洛因零包含包装物重1.2克。4、收据,证实涉案毒品海洛因重0.2克,依法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予以没收。5、通话记录,证实张小宽与牛某某在2015年1月15日19:16、20:22、20:53、22:16共通话四次。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小宽于2015年1月16日在海诗曼酒店被抓获。7、情况说明,证实派出所民警提供向张小宽购买毒品的毒资300元被依法收回。盘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书面签字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月15日,接到张小宽贩卖毒品的举报后,电话联系得知张小宽在盘县洒基镇,便派民警乔装成吸毒人员和牛某某一起去找张小宽购买毒品,由于张小宽的毒品在家中,民警与牛某某开车将张小宽从洒基接到张小宽家房子边,张小宽回家拿了一样东西递给牛某某,后民警开车将张小宽和牛某某送回红果海诗曼酒店,在车上牛某某将300元钱拿给张小宽,次日凌晨2时民警在海诗曼酒店将张小宽抓获。8、户籍证明,证实张小宽的基本身份情况。9、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2010年5月26日,被告人张小宽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2013年3月25日刑满释放。10、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张小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证人牛某某证实,2015年1月15日晚上,我用号码182XXXXXXXX的手机打电话问张小宽在什么地方,我说我的毒瘾发得很了,要从他那里买300元的毒品。张小宽说他在洒基镇,毒品在他家中,叫我找个车去洒基接他回家拿毒品。当天晚上11点半左右,我和禁毒大队的民警开车去洒基接张小宽到他家门口,张小宽让我在他家门口等,张小宽从家里出来递给我一个用1元钱包装的毒品零包,我叫张小宽和我一起去红果玩,张小宽和我一起上了车,我当着民警的面把购买毒品的300元拿给了张小宽,到红果后民警先离开,我和张小宽到海诗曼酒店开房准备睡觉,次日凌晨2时许,禁毒大队的民警就在酒店内将我和张小宽抓获了。

(三)被告人张小宽供述,2015年1月15日晚上,牛某某用号码为182XXXXXXXX的手机打电话给我说请我玩小姐,我说在洒基,牛某某说找一辆车来接我,后牛某某和一个小伙就开车到洒基来接我,当晚23时许他们就接着我回沙坡我家,我就和他们一起坐车到红果玩,车是小伙开的,我是在红果镇海诗曼酒店被抓获的,公安机关从我身上搜出300元的现金,是3张壹佰元面值的,编号的字母我念不出来,数字分别是56954258、2735268、190604。这300元是在开车到红果的途中,牛某某拿给我请小姐吃夜宵的,公安民警还从我们开的房间中搜出牛某某的海洛因零包一个,还有我的手机一部。

(四)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从提取的毒品嫌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宽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先后二次贩卖给他人,并缴获毒品海洛因共计0.3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小宽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给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张小宽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给牛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意见,因有证人牛某某、黄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张小宽二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小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35克和作案通讯工具“SAGA”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明春

人民陪审员  唐玲玲

人民陪审员  刘正会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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