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志江363—290号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5:44
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志江,曾用名程毛狗,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住安徽省怀宁县。因行贿一案,于2014年6月9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伟军,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4)290号起诉书和水检公诉刑追诉(2014)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程志江犯行贿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志江及其辩护人朱伟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04年至2014年期间,程志江在水城县推销办公家具的过程中,为了能获得水城县阿戛镇、盐井乡、杨梅乡、发耳镇、都格乡、蟠龙镇、县医院等单位采购办公家具,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王鹏、邓泽正、王其军、周潮、段权、李显平、朱小橡、陆东宴、杨维龙等人行贿共计人民币180,00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5年5、6月份左右的一天,程志江和汪传府合伙做水城县医院家具买卖生意,为了感谢时任水城县医院院长杨维龙,在为其二人推销家具的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助,使其二人顺利获得该笔生意,经二人商定后,程志江在川心小区杨维龙家中,向其行贿人民币10,000元。

2、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期间,程志江为了感谢时任发耳乡党委书记王鹏、乡长杨彬、办公室主任朱小像,在为其推销家具的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忙,使其获得该办公家具生意,并顺利通过验收。分别在川心小区王鹏家中,向王鹏行贿人民币8,000元;在杨彬家中及市人民广场附近,两次共向杨彬行贿人民币8,000元;在黄土坡百盛超市门口,向朱小像行贿人民币8,000元。

3、2007年底的一天,程志江为了感谢时任盐井乡党委书记邓泽正的关心,使其获得该乡办公家具买卖生意,并希望其以后能继续照顾家具生意,在原水城县二中门口,向邓泽正行贿人民币10,000元。

4、2009年7月左右,程志江找到时任野钟乡党委书记李显平推销办公家具,并向其承诺生意做成后将给予好处,后为能顺利得到该笔生意,程志江在李显平家门口附近,向李显平行贿人民币10,000元;为能和时任野钟乡办公室主任陆东宴搞好关系,方便家具的顺利验收,程志江在陆东宴家门口,向其行贿人民币4,000元。

5、2010年底的一天,程志江为了感谢时任都格乡党委书记杨彬的关照,使其顺利获得该乡家具买卖生意,在杨彬办公室向杨彬行贿人民币10,000元。

6、2011年4月左右的一天,程志江、吴寨来和郑丙来三人合伙做蟠龙镇家具买卖生意,为了能得到蟠龙镇党政办主任刘旭在验收上的关照,以便顺利通过验收,经三人商定后,程志江在刘旭家楼下,向刘旭行贿人民币10,000元。

7、2011年11月底的一天,程志江为了感谢时任杨梅乡党委书记邓泽正的关照,使其顺利获得该乡家具买卖生意,在原水城县二中对面中医院附近,向邓泽正行贿人民币10,000元。

8、2013年2月左右,程志江与吴寨来合伙做阿戛镇的家具买卖生意,为了感谢时任阿戛乡党委书记段权、乡长周潮、人大主席王其军,在为其二人推销家具的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助,使其顺利获得该笔生意。后经二人商定,在东来樱花及新客车站,程志江向段权两次行贿人民币50,000元;在周潮办公室,程志江向周潮行贿人民币20,000元;在新客车站118宾馆附近,程志江向王其军行贿人民币20,000元。

9、2014年5月左右的一天,程志江为了感谢果布戛乡副乡长夏勇的关照,使其顺利获得该乡家具买卖生意,在“名屋”家具城附近,向其行贿人民币2,000元。

二、2007年至2013年期间,程志江与郑丙来合伙做办公家具买卖生意,在盘县推销家具的过程中,为了能获得盘县两河乡、英武乡、四格乡、响水镇、老厂镇、普田乡、县司法局等单位的采购,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李晓昌、李延勇、邹能、郭诗贵、支太彬、王时繁、杨晓荣等人行贿人民币186,00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7年底的一天,程志江与郑丙来合伙做办公家具买卖生意,为了能得到时任盘县司法局局长李延勇的关照,顺利获得该局组织采购的各乡镇司法所办公家具生意,经二人商议后,在李延勇家中,程志江向其行贿人民币10,000元。

2、2010年7月的一天,程志江与郑丙来合伙做办公家具买卖生意,为了能顺利获得盘县两河乡采购办公家具生意,经二人商议后,在李晓昌家中,程志江向其行贿人民币20,000元;又于2010年12月底的一天,程志江向其行贿人民币20,000元;两次共向李晓昌行贿人民币40,000元。

3、2010年下半年,程志江与郑丙来合伙做办公家具买卖生意,为了能得到盘县响水镇采购办公家具生意,找到时任响水镇党委书记邹能、镇长王时繁承诺生意做成将给予好处,在邹能、王时繁的帮助和关照下,二人顺利获得该镇家具采购生意,后经二人商议后,两次在邹能办公室,程志江向其行贿每次人民币20,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0元;在盘县政府附近,程志江向王时繁行贿人民币8,000元。

4、2010年1月左右,程志江与郑丙来合伙做办公家具买卖生意,为了感谢时盘县任英武乡党委书记郭诗贵、乡长支太彬的帮助和关照,使其顺利获得该乡家具采购生意,经二人商议后,在郭诗贵家,程志江向其行贿人民币28,000元;在盘县火车站附近支太彬车里,程志江向其行贿人民币20,000元。

5、2013年7月,程志江与郑丙来合伙做办公家具买卖生意,为了感谢时任盘县政法委副书记李延勇的关照,使其顺利获得火普镇学校家具采购生意,经二人商议后,在李延勇家,程志江向其行贿人民币20,000元。

6、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程志江与郑丙来合伙做办公家具买卖生意,为了能顺利获得盘县四格乡采购办公室家具生意,经二人商议后,在盘县红果镇聚兴苑小区门口郑丙来的车上,程志江向时任盘县四格乡党委书记杨晓荣行贿人民币20000元。

以上,程志江共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共计366,000元。

另外,2013年4月,周潮将程志江行贿其人民币20,000元退还程志江;2014年5月中旬,县纪委在查办阿戛镇有关案件期间,段权害怕其受贿事情败露,于2014年5月24日将所收受的人民币50,000元退还程志江;王其军害怕其受贿事情败露,于2014年6月2日将所收受的人民币20,000元,退还程志江。

案发后,程志江认罪态度较好,除交代了有关机关已掌握的其向段权行贿50,000元的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向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大部分犯罪事实。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程志江上缴了段权、周潮、王其军三人退回的赃款共9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志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杨维龙、王鹏、杨彬、朱小像、段智方、邓泽正、李显平、陆东宴、陆大明、刘旭、段权、王其军、周潮、夏勇、李延勇、李晓昌、邹能、王时繁、郭诗贵、支太斌、杨晓荣等人的证言,水城县财政局文件,盘县财政局文件,阿戛乡等单位家具采购合同、相关单据、会议纪要,有关人员任免职文件, 违纪款收据,视听光盘,杨梅乡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程志江的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被告人程志江于2005年5、6月份送时任水城县医院院长杨维龙人民币10,000元,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期间送王鹏、杨彬、朱小像共计人民币24,000元,2007年底的一天送邓泽正人民币10,000元,2007年底的一天送时任盘县司法局局长李延勇的 人民币10,000元已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的规定,本案被告人程志江从2004年连续行贿至2014年,未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程志江的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被告人程志江与吴寨来、郑丙来共同预谋行贿的部分,应减除其他人行贿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程志江与他人合伙做家具生意,共谋向他人行贿后,均为被告人程志江具体实施送钱,且按照法律规定也不予扣减,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志江除交代了有关机关已掌握的其向段权行贿50,000元的事实外,主动交代了向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志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志江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程志江多次向他人行贿共计人民币366,000元,属于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程志江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上缴赃款90,000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志江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

二、涉案被告人程志江上缴的赃款90,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银良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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