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初胜,原系水城县水利局党组书记(现已退休),户籍地在六盘水市,现住六盘水市。因受贿一案,于2014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26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华毅,系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4)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初胜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本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初胜及其辩护人朱华毅到庭参加了诉讼。该案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需进一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初胜于1981年3月参加工作后,先后在水城县原龙场区、水城县花戛乡、顺场乡、营盘乡、都格镇等乡镇工作,2007年8月调任水城县畜牧事业局局长、党组书记至2010年4月,2010年4月任水城县水利局党组书记至2014年3月,2014年5月提前退休。
2008年至2010年期间,水城县畜牧事业局在发放项目补助款的过程中,时任水城县畜牧事业局局长的黄初胜,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相关企业贿赂19.2万元。
(一)收受水城县百车河养殖场法人代表黄某某妻子何艳飞之兄邓某某贿赂2万元。
2008年,在水城县畜牧局发放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过程中,百车河养殖场法人代表黄某某妻子何艳飞之兄邓某某请黄初胜帮助百车河养殖场申请国家补助,之后百车河养殖场得到了人民币10万元的补助款,邓某某为感谢黄初胜,于2009年2、3月的一天,在水城县畜牧局门口邓某某的车上,邓某某将红色塑料袋包装的人民币2万元送给黄初胜,黄初胜如数收下。
(二)收受水城县济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谢某某贿赂4万元。
2008年,水城县畜牧局实施优质家禽基地建设及良种禽推广项目过程中,水城县济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谢某某请黄初胜帮助上报申请补助,事后水城县济源公司得到人民币160万元补助款,为了补助款能及时拨付,2009年3月左右的一天,谢某某在水城县双水卡达凯斯山水城前面,送给黄初胜面值百元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2009年6、7月的一天,谢某某在钟山区人民路老客车站附近,送给黄初胜面值百元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黄初胜均如数收下。
(三)收受水城县陡箐乡阿佐村兴旺养殖场法人代表张某甲之妻张某乙(又名黄家芬)贿赂0.2万元。
2008年,水城县畜牧局在实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中,水城县陡箐乡阿佐村兴旺养殖场得到了25万元补助,为了能得到黄初胜今后的关照,于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该养殖场法人代表张某甲委托其妻张某乙在水城县畜牧局门口,送给黄初胜面值百元的人民币0.2万元,黄初胜如数收下。
(四)收受水城县龙场乡碗场村贵龙养殖场股东张云万5万元贿赂。
2008年,水城县畜牧局在实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中,水城县龙场乡碗场村贵龙养殖场得了25万元补助,为了能得到黄初胜今后的关照,刘某某于2009年5月的一天,在钟山区凤凰山铁路小区旁边其女儿刘飞开的馆子门口,送给黄初胜面值百元的人民币5万元,黄初胜如数收下。
(五)收受六盘水金大地畜牧公司股东杨某某、胡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8万元。
2009年,水城县畜牧局在实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中,六盘水金大地畜牧公司得到了50万元补助。为了感谢黄初胜帮助,于2010年3月份的一天,杨某某在钟山区黄土坡向阳北路路口自己的车上,送给黄初胜面值百元的人民币4万元,并承诺还要再给黄人民币4万元,黄初胜如数收下;2010年7月左右的一天,该公司另一股东胡某某,在钟山区明湖路上岛咖啡馆门口自己的车边,送给黄初胜面值百元的人民币4万元,黄初胜如数收下。
综上,被告人黄初胜共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共19.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初胜退缴了全部赃款共计人民币19.2万元到中共水城县纪委。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初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某、黄某某、谢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林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张某丙、孔某某等人的证言,黄初胜任免职文件,户籍证明,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拨款依据,水城县优质家禽基地建设及良种推广项目补助款依据,兴旺养殖场领取生猪标准化补助款依据,贵龙养殖场领取生猪标准化养殖补助款的依据,金大地公司领取生猪标准化养殖补助款依据,金大地牧业公司营业执照,水地县农业局关于原畜牧局实施相关项目的说明,下达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相关文件,2008年水城县优质家禽基地建设及良种推广项目实施文件及协议书,2007年至2009年水城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实施文件,纪委案件移送函,到案经过,涉案赃款收据,六盘水市市纪委证明,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初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共19.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初胜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黄初胜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初胜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初胜有坦白情节、全额退赃,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初胜判处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初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所处没收个人财产,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19.2万元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银良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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