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义、李某才、朱某翠妨害公务案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5:39
公诉机关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甲,贵州省织金县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甲,贵州省织金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同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贵州省织金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同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织检公诉刑诉(2015)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李某乙甲、朱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李某乙甲、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3日上午10时许,织金县猫场镇政府副镇长张某甲带领政府工作人员一行到猫场镇某某村某某组开展织金县殡葬改革工作,要求死者廖某甲华的家属廖某甲等人将廖某甲华的尸体进行火化。张某甲到谢某甲家门口时,被谢某甲组织的死者家属及当地群众使用镰刀、木棒等器械追打,被告人朱某某甩木棒打张某甲,被告人李某乙甲用木棒打张某甲的脚,后张某甲躲进猫场派出所警车内,被告人谢某甲、李某乙甲、朱某某等人持镰刀、木棒等围堵警车,并辱骂张某甲,要求张某甲从警车内出来,后在派出所民警竭力疏导、劝解下,谢某甲才对群众说让警车走,张某甲等一行工作人员才得以安全撤离。当日下午16时许,织金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和猫场镇工作人员再次到死者廖某甲华家做工作时,被谢某甲组织的群众用十字撬、铁铲、木棒、石块、砖块殴打,后致多名特警人员被打伤。在此过程中,李某乙甲用辣椒面洒向特警人员。经鉴定,熊某、杨某、吴某某忠、王某城、张某、焦某松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根据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织府办[2013]175号、176号,猫府发[2015]12号文件,某某村殡葬改革会议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及决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李某乙甲、朱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被告人谢某甲提出自己并未组织村民阻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被告人李某乙甲、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上午10时许,织金县猫场镇政府副镇长张某甲带领政府工作人员一行到猫场镇某某村某某组开展织金县殡葬改革工作,要求死者廖某甲华的家属廖某甲等人将廖某甲华的尸体进行火化。张某甲到谢某甲家门口时,被谢某甲组织的死者家属及当地群众使用镰刀、木棒等器械追打,被告人朱某某甩木棒打张某甲,被告人李某乙甲用木棒打张某甲的脚,后张某甲躲进猫场派出所警车内,被告人谢某甲、李某乙甲、朱某某等人持镰刀、木棒等围堵警车,并辱骂张某甲,要求张某甲从警车内出来,后在派出所民警竭力疏导、劝解下,谢某甲才对群众说让警车走,张某甲等一行工作人员才得以安全撤离。当日下午16时许,织金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和猫场镇工作人员再次到死者廖某甲华家做工作时,被谢某甲组织的群众用十字撬、铁铲、木棒、石块、砖块等殴打,致特警人员熊某、杨某、吴某某忠、王某城、张某、焦某松受伤。案发后,经鉴定,熊某、杨某、吴某某忠、王某城、张某、焦某松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出生时间;

2、《猫场镇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5月13日组织相关人员到某某村某某组动员火化廖某甲华遗体的情况说明》证实:林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娥、罗某某、吴某某、沈某某、张某春系猫场镇人民政府正式工作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3、猫场派出所所长张凌自书材料证实:2015年5月13日上午,接到报警后,到猫场镇某某村出警的过程中,看见张某甲被该村村民朱某某等人追打的经过;

4、织金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反恐处突大队出警经过证实:2015年5月13日到猫场镇某某村出警时被村民用石头、砖块袭击;

5、织府办【2013】175号、176号文件、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织金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织金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分别证实:织金县自2013年7月23日起分阶段分区域逐步进行殡葬改革,全县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公民死亡一律实行火化,集中安葬;

6、猫府发【2015】12号文件、猫场镇政府关于印发《猫场镇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某某村殡葬改革会议记录分别证实:按照全县统一安排,猫场镇全镇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殡葬改革,某某村等15个村启动殡葬改革工作,凡上述区域内居民死亡后必须实行火化。为此,2014年12月26日,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全村村民召开过关于殡葬改革的群众大会;

7、殡葬管理告知书、织金县殡葬管理局遗体火化证明证实:2015年5月12日,猫场镇政府工作人员曾到廖家做殡葬改革工作,同年5月14日,死者廖某甲华已在织金县仙居殡仪服务中心火化;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朱某某、李某乙甲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相关情况;

9、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分别证实:猫场镇政府工作人员沈某某指认李某乙甲以及朱某某的情况,谢某甲指认其追打张某甲时所拿的镰刀;

10、刑事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状况;

11、猫场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5月13日,猫场镇副镇长张某甲等一行工作人员到某某村某某组做殡葬改革工作,被谢某甲、李某乙甲、朱某某等人的追砍。派出所民警出警携带的执法记录仪,由于未调整时间,故时间显示为2013年1月17日,实际时间为2015年5月13日;

12、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民警在谢某甲家中提取作案工具镰刀一把;

13、织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织)公(司)鉴(法活)字【2015】199号、195号、193号、198号、197号、194号鉴定意见书分别证实:被害人熊某、杨某、吴某某忠、王某城、张某、焦某松的损伤程度;

14、证人瞿某某(系聋哑人)证实:2015年5月9日,我丈夫廖某甲华去世。5月12日上午,猫场镇政府的张某甲等人到我家做工作,要求将廖某甲华的尸体火化,我儿子廖某甲是同意的,但我不同意。为此,我和张某甲等人发生矛盾,谢某甲就拿着镰刀追砍张某甲,我也拿扫把追打张某甲。此前,谢某甲给我们说决不能同意把廖某甲华尸体送去火化。到了下午,公安民警到场处理,谢某甲、朱某某、李某乙甲、杨某甲、廖某甲、廖某甲乙等人又用洋铲、小铁锤、木棍、石块、十字锹等打警察的经过(上述证言系翻译人员王友红翻译并记录);

15、证人廖某甲证实:2015年5月9日我父亲廖某甲华去世,5月12日上午,猫场镇政府的张某甲副镇长等四人到我家来做工作,动员我及我的亲属将我父亲的尸体拉到织金县城火化,我当时是同意并签了字,但我母亲瞿某某不同意。张某甲等人走后,寨上的人在我家帮忙时就讨论火化的事,讨论的时候谢某甲参与的。至于是谁组织和煽动不准将我父亲的尸体拉到织金县城火化我不清楚;

16、证人李某乙证实:我外公廖某甲华去世后,猫场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来做家属的工作,要求将尸体火化,当时我舅舅廖某甲同意并签字的。到晚上的时候,谢某甲来我外公家,大家就将火化的事情告诉他,他听完后就组织大家商量第二天如果政府的工作人员来强制执行火化如何对付他们。5月13日早上,张某甲等两名政府的工作人员还没有走到我家,我外婆瞿某某看见后就拿镰刀去追张某甲,张某甲看见后就跑了。随后我们寨子里的人就在谢某甲家门口集合,谢某甲还给我外婆比划手势让我外婆用木棒打政府工作人员。十多分钟后,谢某甲看见张某甲等人来了,就拿一把镰刀边追边骂张某甲,我外婆也跟着谢某甲一起追,追上张某甲后,我外婆抓住张某甲的背包,张某甲打算挣脱时手打着我姐李某乙,我哥李某乙甲、父亲李某乙丙及我看到后就追上去抓住张某甲,对他拳打脚踢,派出所的民警来后将张某甲带上警车躲起。事后,谢某甲又鼓动寨子里的郑某某、朱某某、廖某甲、我哥等二十余人拿起锄头棒子朝警车敲打,并对着警车乱骂,后又来了一些民警才将这些人劝开。当天下午16时许,特巡警大队的人来我们寨子里,大家就商量由年龄大的堵在前面,年轻的堵在后面,有人拿起锄头、棒子打警察,警察拿盾牌挡住后,我和李某乙富、郑某某等人丢石头打警察,然后他们放催泪瓦斯把我们寨子里的人驱散,我就被抓了;

17、证人廖某甲证实:2015年5月9日我父亲廖某甲华去世,5月12日猫场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来我家做工作,希望家属配合工作,将我父亲的尸体火化,我兄弟廖某甲同意并签字的。晚上,谢某甲来到灵堂边坐,大家就把白天政府来说将我父亲火化的事情告诉他,谢某甲听完以后就组织大家坐起来商量第二天如果政府工作人员来强制执行的话,村里的人如何对付。第二天早上,我参加“做法事”回来,看见谢某甲拿着一把镰刀边追边辱骂张某甲,我母亲瞿某某也跟着谢某甲一起追张某甲,追上后瞿某某就抓住张某甲的背包,张某甲在挣脱中背包打着李某乙,我、我儿子李某乙甲、我丈夫李某乙丙看见以后就追上去抓住张某甲对他拳打脚踢,派出所的民警过来才将我们拉住。此时,谢某甲又跑过来和民警及工作人员对峙,对方一直劝谢某甲不要乱来,谢某甲拿着镰刀比划并辱骂对方,见张某甲上警车后,我就走了。到下午大约16时许,有七八辆警车开到我们寨子里面,警察拿着盾牌站起,一些老年人堵在他们前面,年轻的堵在后面,站前面的人有的拿起锄头棒子朝警察拿着的盾牌打,我也跟着这些人上前去堵,有人拿起石头朝警察扔,场面很混乱,警察朝我们这边放催泪瓦斯将人群驱散。因为政府下发的文件说5月1日后去世的人需要火葬,我们家里人接受不了,再加上谢某甲的鼓动,我们才大家反对和阻碍政府执法的;

18、证人成某某证实:我们寨上的廖某甲华去世后,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提前做工作要求火化。事后,以谢某甲为首的人就组织寨上的人开会,说如果政府的人来将廖某甲华的尸体拉去火化,大家就要阻止,不准将尸体拉去火化。第二天早上,猫场政府的张镇长等人来到我们寨做工作,但大家不听,主要是以谢某甲为首,谢某甲就乱骂张镇长,并用手指夺了张镇长的脸两指头,他还用镰刀准备打张镇长,大家就跟着拿起棍棒、洋铲等跟着追打张镇长及工作人员。下午听说警察要来,谢某甲又组织大家准备对抗政府工作人员及警察,目的就是不让廖某甲华的尸体去火化。他叫寨上的人拿起棍棒、锄头、镰刀在路上等政府工作人员,到了16时许政府工作人员及警察来后,我拿着板凳、其他人拿棍棒、锄头、铁锹、石头、砖块打他们,还有人向他们洒辣椒面,警察用盾牌挡住抓人,我拿板凳但还没得打就被抓了;

19、证人李某乙丁证实:5月13日上午10点过的时候,听到廖某甲华家闹哄哄的,我去看见猫场派出所的几个民警正在和廖某甲华家属谈话,听说双方发生矛盾,但具体怎样抓扯的我不晓得。半小时后,李镇长等人又来做工作,但没做通就走了。到下午四点左右的时候,听说猫场镇政府及派出所、公安局特巡警大队的人来后,谢某甲便煽动群众说要和来做工作的人员对着干,他还拿起一把镰刀,叫其他人去拿东西,其中郑某某、廖胜言在里面也积极怂恿其他寨邻共同去和政府来的工作人员对着干,工作人员还没走近,廖某甲华家哑巴老婆等人就冲上去和对方抓扯,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就去阻止来的这些人,并大骂对方,有人还拿辣椒面洒向工作人员,有人拿石块、砖头砸等,我见场面非常混乱,就跑去我家房子上,随后我就被带走了;

20、证人谢某乙证实:我们寨上的廖某甲华去世,在帮忙时听说镇政府的要求死者家办完丧事将廖某甲华的尸体送到织金县城去火化,且要火化费6 500元,死者家属觉得费用太高,很抵触。5月13日上午10点左右,政府的张某甲等人又来到廖某甲华家,在张某甲后面有五六个派出所的民警,张某甲等人刚走到廖某甲华家门口时,我们寨上的谢某甲就组织起寨子里的很多人来阻止,双方发生抓扯。到下午四点左右钟的时候,政府及公安一共几十人去廖某甲华家,瞿某某、谢某甲、谢某丙、廖老二、李巴平、李某乙容等约十多个冲上去阻止这些人,特警大队的人拿出催泪瓦斯喷,这时不知是谁从厨房里拿辣椒面朝工作人员些洒,还有人朝他们丢砖头,我看见我父亲谢某丙也参与了,为了不让他受伤,我就去拉扯特警大队的人,后被执法人员带走了;

21、证人谢某丙证实:5月13日午饭后,我去廖某甲华家,到谢某甲家门口就见他给一大帮老百姓讲,李镇长拿县里面关于火化的文件给他看,他当时还把文件丢在地上,说要中央的文件才算数。我们大家就坐在谢某甲家门口闲聊,有人讲公安人员来抢尸体了,大家就站起来,公安人员才到谢某甲家门口,我们就去阻止公安人员抢尸体,后来我的眼睛被公安发射的东西熏出眼泪,我就用水洗眼睛,便被公安人员带走了;

22、证人郑某某证实:2015年5月7日廖某甲华去世,我们寨上的人为了不让廖某甲华尸体火化,以谢某甲为首的人就带头组织寨上的人开会,说如果有人将廖某甲华尸体拿去火化,大家就阻止。后猫场镇政府的人来廖某甲华家做工作,谢某甲带头乱骂带队的张镇长等人,并用手指夺张镇长的脸两指头,随后谢某甲就用镰刀准备打张镇长,大家也跟着拿起棍棒、洋铲等追打张镇长及其他政府工作人员,我也跟着追,但我没拿东西,也没得打伤人,追散后我就回家了。当天下午学生放学时,我听说特警队的来了,我就站在谢少吕家竹林边看,特警喊话让闲杂人等一律让开,我没有走,就被抓了;

23、证人杨某乙证实:我们寨上的廖某甲华去世。我在帮忙时遇到谢某甲,他就对我说昨天晚上已经开会,如果政府的要把廖某甲华尸体拿去火化,大家要阻止,否则以后谁家要有什么事,寨子里的人是不会去帮忙。我听后也是同意的,一小时后,猫场镇副镇长张某甲就来廖某甲华家,但还没到廖某甲华家院坝,谢某甲就拿着镰刀边追边乱骂张某甲。谢某甲没追上就回来,并找来两把洋铲和三四根木棍分给他人。过一会儿,张某甲又返回廖某甲华家路边拍照,谢某甲就对在场的人说走,我们几十个人拿着木棍向张某甲跑去,张某甲跑后大家就没追了。只有李三平的女儿还继续追下去,追上张某甲并打起来,大家又跑下去,张某甲就跑了,派出所民警来制止我们,之后我们又回廖某甲华家帮忙。到下午我拿起木棒准备去廖某甲华家帮忙,这个时候警察就来了,他们看见我手里拿得木棒就在我放木棒之后把我抓了,我被抓还听警察说在场的人有人用辣椒粉洒他们;

24、证人杨某甲证实:5月13日早上十点左右,我看见张某甲被我们寨上的人追起打。后我遇到谢某甲,他对我说大家要阻止政府工作人员拖廖某甲华尸体去火化,哪个不愿参加,以后他家有事情寨子里的人都不会帮忙。听了谢某甲的话后,我就和谢某甲等人一起等政府的工作人员来。到下午特警来后,廖某甲华的妻子就去打他们,之后寨子里的人就拿起棍棒准备去打特警,我和几个年纪大的因为跑不动就在队伍的后面,前面的人和特警打了起来,随后我们就被抓了;

25、证人杨某丙证实:我们寨上的廖某甲华去世,猫场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去廖某甲华家做工作,要求将廖某甲华尸体火化,廖某甲华的家人及寨上的谢某甲、我、李某乙戊、谢某丙等人也不同意火化。谢某甲喊政府工作人员拿出省里面的文件来看,织金县出台的文件不算,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到了5月13日早上十一点过,我去到廖某甲华家,见猫场镇的李镇长等人在他家做工作,要求将廖某甲华的尸体拉去织金县城火化,寨上以谢某甲为首的老百姓闹起来,并坚持要看省里有关文件规定,李镇长走后。谢某甲就对大家讲,如果政府的人来好好讲,就和他们讲道理,如果政府的人来抢尸体,大家就打。到下午四点左右的时候,政府的人来了,我们就站在廖某甲华的棺材周围,谢某甲告诉我们,坚决不让政府和公安来抢尸体,谢某甲手里拿一把洋撬,我拿一把小煤锤,一部分人拿木棒,公安人员才到廖某甲华家门口,大家就闹和起哄并拦住公安不准抢尸体,随后双方起冲突,我就被公安人员控制了。县里面下的文件早就知道的,我也多次听到镇里面和村里面的进行多次宣传,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火化;

26、证人李某乙证实:2015年 5月13日我在廖家帮忙时,听见谢某甲在廖某甲华家大声说,今天政府的人要来拉廖某甲华去火化,如果他们来,让全村男女老少一起去阻止。讲完后谢某甲就把大家喊起到他家门口,防暴队的人一来,大家就拿起木棍、石头等与防暴队的打起来,廖某甲华的妻子瞿某某还拿一包辣椒面洒向防暴队的工作人员,随后我们就被公安人员抓了;

27、证人李某乙戊证实:5月13日早上九点左右钟,我在廖某甲华家帮忙时,见张某甲副镇长到廖某甲华家来做工作,谢某甲就提起一把镰刀要去追张某甲砍,张某甲往回跑,谢某甲追了五十米左右,并边追边辱骂张某甲,张某甲跑后,谢某甲回到廖某甲华家给我们寨上的人讲,估计乡政府的还要再来,如果他们来我们就打。一会儿,张某甲又带起几个工作人员去廖某甲华家,谢某甲就组织寨上的人打乡镇干部,我们寨上的谢疤子、谢某思等人拿起棒棒追,还有廖某甲华的妻子瞿哑巴也拿起半截木棒追,当时我也跟着追,但我没有拿东西且我年纪大没有跟上他们,我跑到四甲小学旁边的时候,就见瞿哑巴与她二女儿及谢疤子等人就往回走了。回来的时候瞿哑巴提起半截木棒,谢某甲提着镰刀;

28、证人杨某丁证实:5月13日早上,猫场政府的张镇长等工作人员到我们寨上做廖某甲华家属的工作将其火化,谢某甲等人唆使死者的妻子瞿哑巴去打拿摄影机的女工作人员,在抓扯的过程中瞿哑巴自己倒在地上,谢某甲喊打,大家拿起木棒、洋铲、锄头等东西开始打政府工作人员,政府工作人员打散后,谢某甲又组织起大家说,如果下午再来人的话,大家一起阻止。如果有谁不参加,以后他家有事,就叫大家不要去帮忙。到下午三点左右,有几十个警察出警,谢某甲就说:让老人在前面拦着警察和工作人员,年轻人在旁边看情况,只要警察一上来就拿人装受伤摔倒。警察来后喊话请无关人让开,廖某甲华的家属就拿石头砸警察,我在旁边看,但后来在抓捕时我也一起被抓了;

29、证人李某乙丙证实:我岳父廖某甲华去世。2015年5月13日早上九点钟左右,我听说张某甲在来给我们家属做工作将我岳父尸体火化时,经过谢某甲家旁边路上时被谢某甲提起一把镰刀追跑了几十米,随后谢某甲到我岳父家就给我寨上的人讲如果乡镇府的人来就打,还让我家哑巴岳母瞿某某去打乡政府的人,张某甲等人来后,瞿某某就拿起一根木棒去打张某甲等人,此时谢某甲边喊打,边提一把镰刀去打张某甲等人,我叫寨子里的人也跟着谢某甲冲去打张某甲等人,我也跟着追去的,但没有拿东西,我见朱家群手拿一根木棒,我儿子李某乙也跟着追去,追到我们寨上的四甲小学旁边的时候追上张某甲等人,李某乙甩手中的木棒去打倒张某甲的脚,我家长子李某乙甲去捡起打着张某甲的木棒后没有打张某甲。我是跑在后面,怎么打的我没有看见。谢某甲提起镰刀追张某甲的时候我还劝他,但没有看到他用镰刀去打张某甲等人,张某甲被甩在田里的衣服是朱家群拿回我岳父家的。后谢某甲在他家门口给一帮女的讲叫这帮女的如果政府的来就去堵住,还叫寨子里的人每人捡一根木棒在手中,如果政府的来就打。下午,织金公安局的人来后就与我们寨上的人发生冲突,因为人多我没注意是怎样打的;

30、证人廖某甲乙证实:2015年5月9日我父亲廖某甲华去世。5月12日,谢某甲在我父亲灵堂旁边召集寨上的人开会,他向大家讲,猫场镇死了几个人了,都没有火化,为什么将廖某甲华火化,反正他不同意,如果政府来,他叫寨上的老年人在前面堵截,年轻人在后面保护,如果政府的敢拉开老年人,后面的年轻人就上去帮老年人的忙,一定要阻止政府的工作人员将廖某甲华的尸体拉走,很多村民些听后都说同意。5月13日下午3时左右,有人看见公安机关及猫场政府的车子到了我家对面的山上,就跟谢某甲讲,谢某甲就召集我家人及寨上的人在离我家20米左右的路上拦截,在前面拦截的老年人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发生抓扯,后我见我们寨上的年轻人捡石头、木块砸向工作人员,我也捡一块砖头砸向他们,不知道砸伤谁,当我正捡得一块石头准备砸公安人员时候就被抓了。我是受谢某甲的蛊惑,才做出违法的事情;

31、证人李某乙证实:我的外公廖某甲华去世,我们都去帮忙。2015年5月12日中午12时许,张某甲副镇长和我们村村干部等四个人到我家做工作,让家属将我的外公的尸体拖到织金县城火化。到了晚上,谢某甲来到我的外公家,其他人就把火化的事情告诉他,他听后就说作为农村习俗,他接受不了。然后谢某甲就组织寨上的人在我的外公家旁边商量如何对付猫场镇政府的事,但商量的具体内容我不知道。5月13日早上,听见有人讲有人要来抢尸体去火化,我跑去看,在四甲小学过来一点的路上见我的外婆瞿某某正在与张某甲抓扯,我用手推了一下,我的大舅妈就提一根木棒打了张某甲的背部一棒,在我外公家帮忙的其他人见后,也去追张某甲打。过了一会儿,猫场派出所的民警到四甲小学时,谢某甲提镰刀和寨上的人就围住派出所的车子,我当时提得一根木棒围车的,但不一会儿大家就走了。当天下午,特警到我外公家来,谢某甲等很多老人就先冲去打特警人员,其他人也甩石头去打特警,我看见我的母亲廖某甲和特警打架,就下去拉她,后我就被抓了;

32、证人雷某某证实:我的岳父廖某甲华过世,猫场镇政府工作人员送告知书到我家,要求将我岳父廖某甲华送到殡仪馆火化,我及我家属都同意并在告知书上签字的。5月12日上午9时左右,我岳父的邻居谢某甲到我岳父灵堂旁边召集我和我家属及寨上的人开会,他向大家讲,猫场镇死了几个人的,都没有火化,为什么要求将廖某甲华火化,反正他不同意。并讲如果政府来人的话,寨上的老年人在前面堵截,年轻人在后面保护,一定要阻止政府的工作人员将廖某甲华的尸体拉走。大家听后都同意,我家人也同意的,当时我没有答话。5月13日早上9点钟,猫场镇的副镇长及其他工作人员来到离我家门口约20米远处,谢某甲看见后就召集我岳母瞿某某等老年人去堵截,他们与工作人员发生抓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来后双方僵持一会儿,政府的工作人员相继回去。到了中午约12点左右,谢某甲又召集我们家属及寨上的人开会,他讲政府肯定要请人来,商量一下怎么对付他们。此时,同谢某甲一起的其他寨上的老年人都说按昨天谢某甲开会安排的对策执行,谢某甲同意。到了下午约3点钟,有人看见公安机关及猫场政府的车子来了,就给谢某甲讲,谢某甲就召集大家在路上拦截。不一会儿,工作人员到了之后就被阻拦,在前面拦截的老年人就同公安人员发生抓扯,我们后面的年轻人见状就捡石头、木块砸向公安人员,我也捡一块木块砸向公安人员,随后我与我妻子廖某甲乙就被公安人员抓了;

33、证人廖某甲证实:我伯伯廖某甲华去世后,2015年5月12日,猫场镇副镇长张某甲等工作人员来做我们家属工作,要求将廖某甲华尸体运到火葬场火化,廖某甲同意的,我伯娘不同意。第二天,张某甲副镇长又带领工作人员来做工作,听谢某甲及帮忙的人讲被他们打跑了。谢某甲还说张某甲再来,大家就打张某甲,坚决不能把廖某甲华拿去火化,不能破这个头。如果张某甲等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我们大家就打他们。下午四点过钟,织金公安局的几十个警察来我们寨上,就被谢某甲及廖某甲家属、帮忙的人围起打,谢某甲拿起一把十字撬殴打民警,刘德华拿木棍殴打民警,杨某丙拿起一把小铁锤打民警,廖某甲拿铁铲殴打民警,廖某甲甩砖头殴打民警,当时殴打民警的人很多,有的甩砖头、有的甩石块,有的向民警撒辣椒粉。廖某甲家男人李某乙丙则对民警拳打脚踢。当时我站在谢某甲家院坝前坎,李某乙丙就在我的前面打警察,我准备去拉李某乙丙,就被警察抓了;

34、证人谢某丁证实:我们寨上的廖某甲华过世后,猫场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张某甲等人就去廖某甲华家做家属工作,要他家支持政府开展殡葬改革,把遗体火化,廖家人不同意,寨上的老人们也怕以后死了着火化,就支持廖家人不要火化尸体。5月13日,昨天猫场政府的张某甲等来做工作,谢某甲在他们走后,就对帮忙的人说不准拿廖某甲华的尸体去火化,张某甲他们要来,就打死他们。在场的有的同意,有的没有同意。到了今天上午10点左右,张某甲又带着政府的工作人员来廖某甲华家,刚走到谢某甲家旁边,谢某甲就喊抢人的来了,便提着木棒和一帮老者、还有廖某甲华家妻子瞿哑巴去打张某甲等人,我也追了上去的,大家把张某甲打跑后就散了。下午,防暴队的刚到廖某甲华家就被我们寨上的人用事先准备好的石头、瓦块、辣椒面的乱砸乱撒,我也参与用石头乱砸他们,因为我眼睛不好,也不晓得打着什么人,一会儿我就被抓了;

35、证人张某甲证实:我是猫场镇副镇长,也是某某村联系领导。猫场镇是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殡葬改革工作,某某村一组的廖某甲华于2015年5月9日死亡后,我和工作人员于5月12日早上10点左右到廖某甲华家去做工作,当时廖某甲华之子廖某甲及廖某甲的大姐非常配合工作,我们就把通知书和他家签了,并且告知了火化的程序,如果不懂就电话联系。5月13日早上我带起工作组七人去某某村,我们到村委以后没有见到死者家属,我就打算去死者家看看,走到离死者家三十左右米时就遇到谢某甲手提一把镰刀,他边追我砍边骂我,随后就有十多个人追上来,用石头棍棒朝我打来,我跑回村委会后将此情况给镇领导汇报。派出所民警到后我们又一次组织人去廖家,在途中又遭到谢某甲等人的追砍,后来参与的人越来越多,有廖某甲华的妻子瞿某某、侄儿媳妇朱某某、外孙女李某乙容提起木棒、石头追打我,将我打倒在地,当时派出所干警上前制止,我起来跑时又被死者的外孙李某乙尤、李妹妹、女婿李成勇追打,一直打到派出所的车子旁边,派出所民警才把我护上车去,但被谢某甲等人拦住,谢某甲提着镰刀顺着车子喊提我下来砍,边喊边打车子,李某乙容手持木棍阻在车子后面边咒骂边打车子,朱某某几次拉车门、踢车门。李镇长、张所长来后把事态控制住,我们就回到镇上了;

36、证人沈某某、吴某某、罗某某、张某乙证实:几人均是猫场镇政府的工作人员。2015年5月13日早上,我们和副镇长张某甲等人到我镇某某村廖某甲华家去宣传殡葬改革。到达某某村后,张某甲直接去死者廖某甲华家,我们其他六人到村委的办公室去。大概十分钟左右,张某甲跑到村委办公室来对我们说他刚才还没有到死者家里就被一帮人打,其中谢某甲还甩镰刀来打他。并拿他佩戴的执法记录仪给我们大家看,于是张某甲就打电话给李镇长汇报、同时也向猫场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来后我们才从村委会办公室出来。刚走了十几米左右,就冲出来四个人,其中两个是年轻人(系死者的外孙,有一个的头发染成黄色),还有一个哑巴妇女(系死者的妻子),还有一个嘴周边全是胡子中年人(系死者的女婿),除了这个哑巴妇女,其他三人都提着木棍,中年男子甩木棍朝张某甲打去,另外两个年轻的就提着木棍冲上来拉住张某甲准备打他。这个时候,谢某甲带了约三四十人手提木棍、铁铲和镰刀等东西冲过来,与我们发生冲突,派出所的无法控制,大概周旋了半个小时左右,我们才坐警车离开;

37、证人林某某、李某乙己证实:二人现任猫场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猫场镇某某村的廖某甲华死亡,根据猫场镇党委政府的安排,在2015年5月13日上午10时许,我们与副镇长张某甲等七人到某某村去对廖某甲华家属做殡葬改革的政策宣传,我们到某某村村委办公室等了20多分钟不见廖某甲华的家属来,张某甲就去廖某甲华家,才到谢某甲家岔路边时,谢某甲就提起一把镰刀追他,张某甲随即转回某某村办公室,我们向派出所报案后,我们七人一起去廖某甲华家,去到寨子岔路边时,谢某甲和寨子里面约30多人在那里,谢某甲提起镰刀追过来,廖某甲华的哑巴妻子用木棒打向张某甲。在场的群众边辱骂边甩石头及木棒打我们的同志。我们将此情况向领导汇报,李某乙庚镇长和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再次带我们去廖某甲华家宣讲殡葬改革的政策,谢某甲用手指着李镇长的头说要拿中央文件给他看,最后看情形不对,我们去的人就全部撤走了;

38、证人李某乙庚证实:我是猫场镇的镇长。2015年5月13日早上10点的时候,我接到张某甲的电话说他们在某某村被打了,情况很危险。随后我带领政府和派出所的工作员到某某村,并带上殡葬改制的文件给死者家属做工作,宣传殡葬改革制度,这个时候谢某甲来了,就用手指头戳我的头,说我在乱宣传,叫大家不要听我的,还用头来撞我,并把文件抢过去摔在地上,说他们只相信中央文件,让大家不要相信我。我看见我们的工作人员已经撤出去了,我就叫张所长我们几个也撤走。我去的时候都看见张某甲的衣服都被打不见了,我没有被打,只是谢某甲在那里煽动群众不要听我的宣传,叫把我打滚出去,但是都没有来打我;

39、证人刘某某、李某乙辛证实:二人是猫场派出所的协警。2015年5月13日,我们去过猫场镇某某村出警。当天上午十一点左右,我们所接到报警说政府的张某甲等人在某某村做殡葬改革工作被群众围攻,让我们出警。我们到后,张某甲等人再次去给群众做思想工作,他们往死者廖某甲华家走,几分钟后,我们就听到村民喊打的声音,我们就往廖某甲华家方向跑去,我看见张某甲被几个村民提着木棒追,张某甲被李某乙尤和李某乙柔抓住后,李某乙尤用手抓住张某甲的衣服,扯了张某甲几下,我们喊他们不许动,他们就没打张某甲了,李某乙尤和李某乙柔被控制后,李某乙蓉提起一根木棒追来,后也被控制住了。这个时候谢某甲拿起一把镰刀与几十个群众及廖某甲华的哑巴妻子瞿某某追来,瞿某某抓住张某甲的衣服开始用木棒打张某甲,并吐口水淋张某甲,我们见来帮忙的群众越来越多,怕出事情就将李某乙尤等人放了,谢某甲和朱某某等几十个人到了以后,谢某甲和朱某某等人就乱骂张某甲,张某甲跑脱后我们就把他扶上警车,李某乙尤、李某乙柔和李某乙容提起木棒围住警车不让走。后张所长和李某乙庚镇长给群众做工作,谢某甲才让群众散了。当天下午四点左右,我们和防暴队的人一起去廖某甲华家,才到路口,群众就用石头、砖块朝防暴队打来,防暴队的才将当时参与闹事的群众抓了;

40、被害人熊某、杨某、吴某某忠、王某城、张某、焦某松的自书材料分别证实:几人均是织金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反恐处突队队员,2015年5月13日下午到织金县猫场镇某某村执行任务时被当村民用石头、砖块等袭击,致几人轻微伤;

41、被告人谢某甲供述:2015年5月12日,猫场镇人民政府张某甲副镇长带领人到我们寨子里去做死者廖某甲华家属的工作,宣传织金县殡葬工作,要求死者家属把廖某甲华尸体送织金火化,火化费6 500元。当天晚上大家还说火化费太贵,应该拉去清镇火化。当晚,我对死者的子女说要不要火化由他家自己做出主。5月13日上午八、九点钟,张某甲又来我们寨子里,我当时正提起镰刀准备去割菜子,张某甲就拿手机照我,我问他为什么要照我,我边说边向他走,张某甲怕我拿镰刀挖他,就边走边倒退,死者的妻子瞿某某是个哑巴,她和张某甲吵,张某甲就夺过哑巴手中的木棒打了哑巴一棒就跑了,寨子里的人大约有二十个人追打张某甲,追了约一百多米,没追上张某甲,张某甲就跑脱了。半小时后,猫场派出所的张所长和民警到寨子里来,廖某甲华家的一个姑娘不让派出所的车子走,同时寨子里的人也把车子围起来,张所长叫我给围车的人讲让他走,有事情好好说,我就让大家让开,张所长的车子就走了。到下午四、五点钟的时候,公安局特警来很多人,谢兰平在我院坝里对帮忙的人说特警来了,我们和他们好好地讲,特警到我家门口后就用药水喷在我的脸上,并把我抓上警车带走;

42、被告人李某乙甲供述:我又名李某乙尤。我外公廖某甲华去世后,5月12日晚,我舅舅廖某甲给我说政府的张镇长说要6 500元的火化费,我听后认为价格太贵,心里不高兴。第二天上午11点过钟,张镇长和一个工作人员来到离廖某甲华家一百多米远的地方,张镇长就用他的手机照相,但照什么我不清楚,我外婆瞿某某怕张镇长来抢我外公的尸体,她就去与张镇长拉扯,随后捡了一根木棒打了张镇长一棒,张镇长就散开了,我见张镇长用手打我外婆,我就捡了一根木棒打张镇长,我弟李某乙也跑去追张镇长打,我们三个追了大约一百多米,派出所的警车来了我们就没有追了,在追的过程中,我打了张镇长的脚一棒,警察来后张镇长就进了警车,我们一群人又将警车围住,过了一会儿我们就回去了。到下午四点左右钟的时候,防暴队的来了二、三十人,我看见他们抓我外婆后,我就拿得一包辣椒面跑去撒向防暴队里,随后我就被抓了;

4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我伯伯廖某甲华去世,张某甲等工作人员去做廖某甲华子女的工作,要求把廖某甲华的尸体拉去火化,当时家属是同意并签了字的。2015年5月13日上午,正摆桌子准备吃中午饭,就听见有人喊说我家哑巴伯娘瞿某某和张某甲镇长打起来了,看见他们在抓扯,我就提起一根木棒到离张某甲两米远时甩过去打张某甲,张某甲伸手接住木棒扔了转身就跑,我、瞿某某及其外孙李某乙尤、李妹妹就追张某甲,瞿某某还捡石头砸张某甲,但没有砸着。李某乙尤、李妹妹先追上张某甲,他们扯住张某甲的衣服,把张某甲的衣服扯下来甩在田里,张某甲跑脱后上了派出所的警车。随后我们就围住警车,派出所的喊大家散了,大家就走了。到下午三、四点钟的时候,我去参加“做法事”回来,到谢某甲家门口,看见寨子里有几十人在和特警打架,寨子里的老年人拿木棒等打特警,其他人则站在绰号叫“干涸饼”家的房子上扔石头、砖块砸特警,我看见特警在抓廖某甲,我上去拉廖某甲,也被抓起来。廖某甲曾对我说出什么事情谢某甲会负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李某乙甲、朱某某在猫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公安民警执行殡葬改革工作的过程中,暴力阻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多名工作人员轻微伤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甲积极组织死者家属暴力抗拒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属主犯,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李某乙甲、朱某某积极参与,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谢某甲作案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李某乙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事实以及三被告人所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三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谢某甲提出其未组织村民抗拒执行公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谢某甲系本案的组织者和实施者的事实,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词,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人谢某甲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乙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

三、被告人朱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慧菊

人民陪审员  张文群

人民陪审员  陈 丹

二〇一五年九 月 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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