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被告人梁某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5:35
公诉机关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成。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成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仁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梁某成自2008年以来,以采取高价购买被害人耕牛的手段,以向被害人承诺短日内付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将被害人耕牛牵走后低价出售给他人,被告人梁某成将所卖耕牛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成窜至石阡县坪地场乡枣元村,与被害人景某芹家商定以价格人民币5900元买走耕牛,并承诺10日内付清买牛款,后一直未支付,经被害人景某芹多次催还,被告人梁某成的父亲分三次付给被害人景某芹人民币5000元。经石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害人景某芹家耕牛价值人民币8000元。

2、200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成窜至石阡县坪地场乡邓兴村,与被害人王某仪商定以人民币3402元价格买走耕牛,被告人梁某成向被害人王某仪交了2元定钱后将牛牵走,并向被害人王某仪承诺待收了牛款后就付清买牛款,后一直未支付,经被害人王某仪多次催还,被告人梁某成的父亲支付了人民币3300元给被害人王某仪,被害人王某仪对欠款100元表示放弃。经石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害人王某仪家耕牛价值人民币5000元。

3、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成窜至石阡县坪地场乡凯正村,与被害人廖某芬家商定以人民币2106元买走耕牛,并承诺三、四天后付清买牛款,后一直未付,经被害人廖某芬多次催还,被告人梁某成的父亲支付了人民币2000元给被害人廖某芬。经石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害人廖某芬家耕牛价值人民币3000元。

4、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成窜至石阡县青阳乡金城村,与被害人何某康家商定以价格人民币3400元买走耕牛,并向被害人何某康承诺第二天付清买牛款,后一直未付。经石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害人何某康家耕牛价值人民币5000元。

5、201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成窜至石阡县花桥镇周家湾村,与被害人陈天某家商定以价格人民币3080元将耕牛买走,并承诺三天后付清买牛款,后一直未付,经被害人陈天某多次催还,被告人梁某成的父亲支付了人民币3000元。经石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害人陈天某家耕牛价值人民币3500元。

6、201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成窜至石阡县坪地场乡凯兴村,与被害人涂某洪商定以价格人民币4050元将耕牛买走,并承诺一星期之内付清买牛款,后一直未支付。经石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害人涂某洪家耕牛价值人民币5000元。

7、201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成窜至石阡县花桥镇鸭头坡村,与被害人李某尧家商定以价格人民币2200元将牛买走,并承诺在三日内将牛款付清,后一直未付。经石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害人李某尧家耕牛价值人民币3000元。

8、2010年10月一天,被告人梁某成窜至石阡县坪地场乡岩顶寨村,与被害人蔡某全家商定以价格人民币5003元将耕牛买走,后一直未付买牛款,经被害人蔡某全家多次催还,被告人梁某成的父亲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经石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害人蔡某全家耕牛价值人民币6000元。

9、201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成窜至石阡县花桥镇万佛槽村,与被害人涂某楠家商定以价格人民币2280元将耕牛买走,被告人梁某成向被害人涂某楠家承诺在二日内将买牛款付清,后一直未支付。经石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害人涂某楠家耕牛价值人民币2000元。

10、201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成窜至石阡县坪地场乡石尧村,与被害人黄某章家商定以价格人民币2008元将耕牛买走,被告人梁某成向被害人黄某章家交付8元定金后将牛牵走,并向被害人黄某章家承诺十日内付清买牛款,后一直未支付。经石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害人黄某章家耕牛价值人民币3500元。

11、201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成窜至石阡县枫香乡黄金山村,与被害人姚某鸿商定以价格人民币4350元将耕牛买走,被告人梁某成向被害人姚某鸿家交付定金50元后将耕牛牵走,并向被害人姚某鸿家承诺三日内付清买牛款,后一直未支付。经石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害人姚某鸿家耕牛价值人民币3800元。

12、2012年12月27日,被告人梁某成窜至石阡县花桥镇坪坡村,与被害人赵某海家商定以价格人民币8900元将耕牛买走,被告人梁某成向被害人赵某海家交付定金800元后将耕牛牵走,并向被害人赵某海家承诺在三日内将买牛款付清,后一直未支付。经石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害人赵某海家耕牛价值人民币9000元。

13、2013年7月14日,被告人梁某成窜至石阡县坪地场乡凯兴村,与被害人陈某富家商定以价格人民币7380元将耕牛买走,被告人梁某成在交付定金20元后将被害人陈某富家耕牛牵走,并向被害人陈某富家承诺在三日内付清买牛款,后一直未支付。经石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害人景某芹家耕牛价值人民币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欠条,被害人景某芹等13的陈述,证人田某某等11人的证言,石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石价鉴字(2013)55号、(2014)2号估价结论书,被告人梁某成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63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某成诈骗次数多,且诈骗的耕牛属于农民急需的生产资料,社会危害性较大。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成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被告人梁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景某芹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王某仪人民币1698元、被害人廖某芬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何某康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陈天某人民币500元、被害人涂某洪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李某尧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蔡某全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涂某楠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黄某章人民币3492元、被害人姚某鸿人民币3750元、被害人赵某海人民币8200元、被害人陈某富人民币6980元等共计人民币44620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梁某成在有期徒刑四至六年内,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梁某成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4462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金妮

审 判 员  李位俊

人民陪审员  任达光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俆世武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