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洪超等盗窃判决书

2016-08-31 05:32
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金华,又名杨大妹,男,1990年7月9日生于贵州省纳雍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纳雍县乐治镇杨家湾二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10日被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减刑后于2011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晚某某,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毛某某,生于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5)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金华、晚某某、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金华、晚某某、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3时许,晚某某与杨金华骑着一辆红色摩托车来到水城县勺米镇中井煤矿盗窃摩托车,在中井煤矿职工宿舍2号楼寻找目标时,遇到中井煤矿工人毛某某,晚某某与毛某某商量一起盗窃摩托车,毛某某同意后,三人一起在中井煤矿盗窃了一辆红色飞肯牌二轮摩托车、一辆黄色力帆牌二轮摩托车,在弘财煤矿盗窃了一辆三轮车。经鉴定,上述被盗车辆分别价值5208元人民币、2891元人民币、2352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杨金华、晚某某、毛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被抓获。被盗黄色力帆牌二轮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同时追回赃款79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金华、晚某某、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洪某某、王某某、贾某某,刘海明的证言,户籍信息,侦查终结报告,破案经过,毛某某辨认笔录,晚某某辨认笔录,杨金华辨认笔录,价格认证委托书,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逮捕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摩托车相关手续,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扣押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华、晚某某、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金华、晚某某、毛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金华、晚某某、毛某某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基本相同,没有明显的主从关系,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杨金华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金华、晚某某、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金华、晚某某、毛某某盗取的黄色力帆牌二轮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被盗黄色力帆牌二轮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且已追回赃款798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金华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以上两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晚某某、毛某某判处一年零三个月以上两年零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杨金华、晚某某、毛某某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涉案赃物赃款未追回部分公安机关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赃款,依扣押清单发回受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彭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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