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朱良禄、黄彩云犯非法经营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05:31
公诉机关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阡县看守所。

辩护人申尚华,贵州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5月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4)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申尚华,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以来,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在位于其租住的石阡县汤山镇某小区门面内销售“六合彩”彩票(以下简称“六合彩”)。从2014年1月25日至2014年5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销售“六合彩”数额达人民币118670元。2014年5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受本院委托,经石阡县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黄某某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销售单据,发还物品清单,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情况,抓获经过,证人王某某等五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的家庭情况证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在参与销售“六合彩”过程中,其行为积极主动,均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诉讼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提出判处缓刑及辩护人申尚华提出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内判处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又未退缴赃款,故本院不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朱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及在有期徒刑八个月内判处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黄某某提出其家庭负担重,有两个小孩需要照顾,请求判处缓刑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家庭负担重,有一个2岁的小孩需要照顾,结合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及家庭实际情况,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黄某某提出对其判处缓刑的辩解,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朱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在庭审中对被告人黄某某在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未退缴赃款人民币118670元,继续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十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二、赃款人民币118670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曾文强

审判员  李伟俊

审判员  王金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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