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焯师犯非法入侵住宅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5:20
公诉机关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乙甲,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因涉嫌犯非法入侵住宅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立案侦查。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乙甲犯非法入侵住宅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乙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乙甲醉酒后游荡至同村村民刘某某家拍门讨要水喝,刘某某因自己是独居,晚上不便,没有开门,并以周某乙甲家住在附近为由,让其回家喝水。周某乙甲被拒绝后,用木棒撞开大门,强行进入屋内打砸东西,刘玉婵因害怕便躲到楼上,周某乙甲在屋内吵闹几分钟后被他人劝走。事后,周某乙甲的家属找人修复了被砸坏的物件,得到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乙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周某乙甲供述,证人许某某、黄某某、周某乙、王某某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乙甲醉酒后,深夜游荡至被害人刘某某家讨要水喝被拒绝后,用木棒撞开大门,强行进入屋内打砸东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周某乙甲在案发后主动修复被害人家被损坏的物件,已得到被害人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乙甲犯非法入侵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牟 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欧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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