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05:18
公诉机关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

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志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0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贵CPW90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凤冈县城往何坝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秀河线247KM+800M(花海之心)处时,因违法超车,致使该车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贵CFN692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该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98.0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凤冈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车辆受损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情况及证明,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所犯罪行,依法应当在“拘役,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罚;在审理期间,积极主动预缴罚金,也可酌情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 艳

二 〇 一 五 年 十一 月 二 十  日

书记员  管海霞

附法律条文: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