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阮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4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 [2014]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凯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阮凯开车经过六盘水市钟山区沿河街石油公司家属区时,发现小区内停放着一些私家车,随即产生盗窃之意,被告人阮凯便将车停在“七度网吧”门口,然后走进该小区。当阮凯发现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车(车主刘某,车牌号贵BXXXXX)右后车门没有锁好,被告人阮凯便将该车门拉开,将车内及后备箱物品盗走。后经被告人阮凯清点,其盗得人民币66,800.00元、四条零三包“和天下”牌香烟、三个银质纪念月饼、一个车载雷达预警器、三个账本及两个包包。破案后,被盗人民币63,800.00元、四十包“和天下”牌香烟及三个银质纪念月饼已追回发还失主。其余未追回物品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4,585元。
另查明:1、未追回赃物及部分赔款,被告人阮凯亲属已作价赔付失主,并取得失主谅解;2、被告人阮凯作案时所驾贵BQXXXX号车辆所有人系李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抓获经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订货单据,谅解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阮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71,38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阮凯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具有退赔赃款及获得谅解情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阮凯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处刑的量刑建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
(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 鸿
人民陪审员 戴贤敏
人民陪审员 聂耀宗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保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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