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丰沛云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5:16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丰某某,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4] 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16时40余分,张某某与李某某(在逃,抓获后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购买10组(100颗,每颗人民币37元)“小马”(指毒品麻古)和10克白的东西(指毒品海洛因,每克人民币430元),交易地点定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工商银行门口。随后,李某某将张某某要购买毒品的消息告诉其男友王某某(在逃,另案处理),王某某即在其二人共同租住的房屋内将90颗麻古、10克海洛因分装于蓝色塑料袋和白色塑料袋中,并交给了李某某。然后,李某某叫上与其在一起的被告人丰某某乘坐出租车前往约定地点与张某某交易,当车行驶至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花鸟市场时,李某某让丰某某拿着毒品下车等她电话。18时30余分,李某某在中山区明湖路工商银行门口上了张某某的车,其告诉张某某麻古只有9组(90颗),加上10克海洛因,共计人民币7630元,张某某当即给了李某某人民币7600元,李某某说毒品没在自己身上,并让张某某将车开往钟山区明湖路花鸟市场,李某某打电话联系丰某某。当张某某把车开到钟山区明湖路花鸟市场“苏半夜”鸭块面门口时,被告人丰某某上了张某某的车,随即将事前准备好的毒品麻古和海洛因递给张某某,双方交易完成时即被民警抓获,共收缴毒品麻古(9.25克)、海洛因(10.02克)共计19.27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通话清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 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笔录、收据及鉴定文书,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丰某某及其同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协助她人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和麻古共19.27克,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丰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丰某某在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之间处刑的量刑建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

(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19.27克及作案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 鸿

审 判 员  李太星

人民陪审员  王 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保 鹏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