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晏入敏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5:16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晏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钟检公诉刑诉 [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7日19时50分,被告人晏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路虎成宾馆旁的公交车站台向吸毒人员易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被告人晏某某身上搜出易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零包的300元钱,从易某某身上搜出晏某某贩卖的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零包一包(经称量重0.3克)。经六盘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晏某某所贩卖的毒品海洛因零包含有海洛因成分。认为被告人晏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其罪行。并有证人证言,抓过经过,通话清单,搜查笔录,毒品收据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笔录、收据及鉴定文书,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晏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刑,并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羁押之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3克及作案工具白色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玉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保 鹏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